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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6:5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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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漳州市交通局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交办发〔2002〕24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分站: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控制,我局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逐步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交通厅《普通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漳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县道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后,一般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实行审批制度。对项目投资及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而且方案明确的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批。
  1、初步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勘察与初步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外业定测,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符合初设批复要求和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批复。
  3、一阶段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实测与一阶段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市交通局对符合路线规划要求、达到设计深度的一阶段设计文件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即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审查批复并报市交通局备案。技术复杂的项目报市交通局会审。
  第五条:县道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县(市、区)境内全线设计,分期分批实施。为确保县道具有最优的路线方案,使乡(镇)之间路线衔接合理,尽量避免县道重复设计,切实减少项目投资,及适应分期分段建设的需要,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项目的路线规划实施方案。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达到相应规划要求的技术标准。
  1、县道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2、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鼓励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水泥路。对铺设等级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项目,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市交通局将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凡列入省、市级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农村公路网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2、必须在前一年10月中旬前完成初步设计(一阶段设计)审批手续。
  3、项目路线实施长度原则上不少于1公里,并要求铺筑水泥砼路面。
  4、新建、改造(加固)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及隧道建设项目另行上报。
  第八条:凡需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并附项目审批文件于当年10月中旬前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通过审核并经全市平衡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省、市级补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负责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相关统计月报在每月25日前及时报市交通局(附表2)。市交通局将定期及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市交通局将暂停拨付该县(市、区)其它交通基建款项。
  第十条:市交通局将加强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市交通局每年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积极上报项目并按时保质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对计划下达后,由于地方配套资金缺乏等原因,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开工的,只有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考虑该项目所在乡(镇)其它公路项目下一年年度计划的安排。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附表1的内容、格式要求上报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表,并同时上报项目表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上报(EXECL格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省、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1、属计划内的切块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季、年)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2、属计划内的激励项目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省交通厅下达资金后,由市交通局下拨给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列入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省、市两级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一经下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市交通局将停拨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为加强市级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有限资金的效益,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市交通局将根据市级资金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章 施工招投标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对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十六条: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可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要求参照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的技术规范,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核备的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投标。施工招投标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施工招标评标细则》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评标报告应及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未达到招标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承包、发包管理,以降低工程造价,防止腐败。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材料等全面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部颁施工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并支持监理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理工作,真正赋予监理工程师“三权”(即质量、工期和计量支付权),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局将予以通报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工程质量核验,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县交通局认为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即可报请市交通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竣工资料:
  ⑴工程项目的上级批文、会议纪要等。
  ⑵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监督等参建单位执行报告。
  ⑶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⑷竣工图文件,包括竣工图表、变更设计资料、监理签证等。
  ⑸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市交通局接到请验报告后,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单位。
  4、竣工验收后,竣工文件资料分送市交通局、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各一份,接养单位应做好日常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验收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县道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列入中央国债交战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省交通厅《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教考试厅〔2006〕2号

  按照教育部《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为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网上评卷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全国统考科目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网上评卷工作。

  第二章 答题卡的设计、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三条 网上评卷工作所需答题卡的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如果需要有关公司参与设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与参与工作的公司及具体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条 答题卡的印制必须釆取安全保密措施,印制过程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如果需要在答题卡上印刷试题内容,必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必须在国家保密部门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参与印制的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实行全封闭入闱管理。

  第六条 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的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场所集中进行。

  第九条 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评卷员和评卷工作人员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

  评卷员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评卷员。

  第十条 应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

  各学科(课程)成立评卷小组,负责人由本学科(课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评卷程序和复评数量、标准等由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评卷程序的培训。如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在社会上聘用评卷员,应与所聘任的评卷员签订评卷协议。

  第十三条 评卷前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卷员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属于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的,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改动;属于省自主命题的科目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五条 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熟悉评卷系统。评卷过程中,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评卷进度和评卷员的评卷质量。对于不能准确把握评分细则的评卷员,经提醒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与为网上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有关公司及所聘任的评卷工作人员签订评卷工作协议。

  第四章 数据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的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评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文档只供评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第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保管场地设施参照省级考试机构答卷保管室标准建设。评卷期间,要有4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扫描工作应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人员参加。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扫描考生答卷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备份。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保存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条 扫描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与评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扫描考生答卷(答题卡)后产生的数据。

  交接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扫描产生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校验形式、数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第二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数据必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第五章 网上评卷的环境和设备及技术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上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所选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如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送数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该采取异地备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评卷中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进行全国集中网上评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2006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中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4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的聘任与管理,完善督导机制,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督导工作。
  2、长期在教育战线工作,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应领导职务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名望的离退休干部或教师。
  3、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二、审批程序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任职条件推荐拟任人选,报市教育局审核。
  6、市教育局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核后,提出正式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批。
  7、公布审批结果,颁发聘任证书。
  三、工作职责
  8、在省、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9、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0、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1、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安全工作、收费工作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12、根据授权,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队伍建设与管理
  13、根据有关规定,市督学在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和安排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14、市督学每届任职期限为三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两届。
  15、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市督学的聘任、续聘和解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