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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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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23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 十月 十三日

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__总则
第一条 __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是为适应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开办的政策性委托住房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整借零还,贷款担保。
第二章 __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对象为本市区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及对自有普通私房翻建和大修,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条件
1.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汇 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用普通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 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使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 属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自有资金)
4.借款人同意以有价证券质押或办理房地产抵押;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建、修住房需按 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字说明。
第三章 __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__职工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购建房价的50%,并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不足部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购建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但借款的最后归还日应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
第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__贷款程序
第八条 __借款人应向商业银行(系指受市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查签章,并向受托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__受托银行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审查意见,经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条 __借款人需动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抵充自有资金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款手续。
第五章 __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一条 __贷款的还本付息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年限、利率,按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办法]。
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Ι(1+Ι)+[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Ι)+[T]-1
其中:A:贷款本金 __Ι:贷款月利率 __T:还款月数
第十二条 __贷款偿还
1.由借款人工作单位依据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工作单位签定委托代 扣协议书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归还受托银行;也可由借款人凭住 房储蓄存单将每月还款本息一次或分次存入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储蓄存款户,由受托银行每月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允许其本人及本户成 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 行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划款手续,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履行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__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__贷款的质押
第十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可由借款人以国家和银行发放的有价证券,或受托银行所在行的定期储蓄存单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 __借款人以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质押的,必须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移交给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__以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到期时,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兑现,偿还贷款或转换 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 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选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时,均得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并将协议作 为原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__贷款的抵押
第十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到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监证手续。
第十八条 __房地产抵押
1.本办法中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建自用普通住房。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受益人。
2.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3.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 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首先按国家规定缴纳有 关税费,然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已抵押的住房由抵押人占有与使用,但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负有 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
5.以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 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和抵押合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抵押关系解除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抵押物全部权益 文件归还抵押人,并向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 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__房屋保险
第十九条 __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 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__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__质押物、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__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质押物、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征得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舍弃、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任一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__质押物、抵押物处分所得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收入不足抵扣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由借款人负责在一个月内(从受托银行发出通知之日算起)偿清,否则按不足额每天计收万分之四的罚金。
第十章 __附则
第二十三条 __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__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__本办法由三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__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二000年七月五日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制止乱贴乱画现象,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禁止乱贴乱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市)、区市容监察管理人员,持合法的监察证件,按管理权限对街路两侧的乱贴乱画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及居民楼过道处的乱贴乱画,由所属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禁止在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随意张贴布告、启事、广告、宣传品或进行涂写和刻画。

  第四条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市)、区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城路口,设置公共张贴栏;单位和个人的零星招贴物,应在公共张贴栏中张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整洁,有权要求在其上乱贴乱画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并清除干净,赔偿损失。

  沿街“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按其职责范围做好禁止乱贴乱画工作。

  第六条 对随时出现的乱贴乱画现象,一时无法追查到行为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先行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

  (一)对乱张贴、乱涂写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每处10元罚款。

  (二)对在公共设施等处乱刻画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每处20元至50元罚款。

  行为人逾期未能清除其乱贴乱画,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代清。对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清或组织先行清除的费用,由行为人按实际支出数额缴纳。

  第八条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市容监督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市容管理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5日起施行。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