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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4:3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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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并依照本规定制定的在本市范围内施行的有关国民经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劳动人事、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民政及其它管理方面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调、审议、印发、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废止等。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池州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坚持全局利益,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发的行政规章;
(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自己职能范围内,于每年11月份拟定出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并附简要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对各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筛选、补充,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市政府法制局可对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几个部门有密切关系的,由主办的部门牵头联合起草。
必要时,市政府法制局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明确制定目的,草拟提纲;
(二)了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界限,掌握制定依据;
(三)围绕需要调整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撰写草稿;
(五)将草稿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征求意见;
(六)协调不同意见;
(七)修改草稿。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也可以分节。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应当严谨合理,条理清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禁止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词语。有的术语,要指明它的特定的、确切的含义。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 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 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由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送审稿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动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它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它部门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文件送审稿时作出专门说明。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呈报市政府。


第三章 审定、批准和发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的部门将文件的送审稿一式3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同时附送以起草部门负责人名义撰写的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条款的解释。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核工作。
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基本符合要求,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按要求时限提出意见,并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退回市政府法制局;
(二)对不符合要求或需作大改动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
(三)对因情况发生变化,不需制定或暂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送审的部门说明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的理由。
第二十条 对涉及部门较多且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协调,内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发文,或者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主管部门发文。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需要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发布;经市政府批准,需要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批准文书,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发布时须在标题下注明市政府批准的日期。
凡由《池州日报》刊登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文。


第四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律由发文的机关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条文授权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条文未经授权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的;其它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市政府解释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提出解释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定期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由其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管实施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批准下发后的一年内,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司法实践中有待具体和完善。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1.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三)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条赋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对于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对于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排除在原告立案时选择普通程序。这实现了受理的案件在适用程序选择上,做到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实现简单案件的快速审结,方便当事人权利实现;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应对现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赋予当事人,就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针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这才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这中情况下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为快速解决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故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该类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诉法中仅对立案阶段,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给予了规定,没有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可以再次变更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情形,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阶段必须审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防止简单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理解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从而有效的避免损害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案件的高效审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应把握实质要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要要件: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必须变更为普通程序,包括对于人民法院在在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应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具体情况: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人员较多的、以及法律规定其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以从来列举的情形看出这均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的实质条件。

  第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中,应在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转为普通程序较为科学、合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转为普通程序的阶段进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较为合适。理由:案件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若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可能无法出庭应诉,这种情况下,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应转为普通程序。在被告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提交证据后,通过证据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条件。开庭审理前,一旦开庭后,独任审判员开始审理案件,不能在变更为合议庭审判,后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无法全程审理案件,不能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

  第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的内容和格式应当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裁定书的内、格式存在不一,包括对于裁定书的审判人员的署名存在问题较多,有的写新合议庭的成员、有的写原独任审判员;作出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裁定的格式应该比照现有的裁定格式,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裁定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裁定是解决程序适用问题,即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生效前简易程序,当然裁定的署名应为独任审判员一人,而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四、作出的裁定,不能上诉、不能复议。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仅经解决的是适用程序的问题,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故不应规定该裁定可以上诉、复议,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即不同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对诉权产生影响,进而对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当让这三种裁定可以上诉。

  第五,作出的裁定应送达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独任审判员,转为合议庭,审判人员的变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程序变更,告知当事人是否重新约定举证期限。若举证期限的延长,影响到开庭时间的变更,应重新送达开庭传票。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中央、省、市(地)三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门负责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中央国家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省、市(地)、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