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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1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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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楚洪林


笔者近日办理了一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先后经历判决四次、裁定两次,历时8年多,其中一审判决三次、二审裁判三次,至今尚未执行。被告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被告对重审判决又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被告还不服再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不在少数,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在于,一是将案件当事人陷入诉累之中,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二是使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等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增加经济支出和精神负担;三是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声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弊端的原因可能还有很多,但法律上的漏洞确实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没有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无形中给多次发回重审提供了 适宜的条件和空间,客观上造成了诉讼无时限的延长和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
笔者认为,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应当作出必要 的限制,即发回重审应以一次为限,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二审法院发 回重新审理,再次作出相同或不同判决的上诉案件,无论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属于民诉法第153条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任何情形,二审法院都可以 或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不必再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次数也应以一次为限。因为二审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认真执行,通常情况下是不致于再犯相同错误,即使再犯同类错误也不宜再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是故意再犯类似错误,则另当别论。按照对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理解,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民事裁判,更何况民诉法第152条、153条、155条、156条等规定中已赋予了 审法院相应的裁判权。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新审理,既是一种上下级监督制约关系,又是一种程序上的必要的纠错监督机制,从而体现“程序优先”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并重的立法本意,无疑是一种在司法制度上,司法体制上设置的最好的防范进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就本案情况来说,无论任何一次裁定,都可以避免, 二审法院均可以按民诉法第152条规定径行判决, 了决诉讼。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向银行借款8万元到期未还,该谁还事实很清楚。如果让出租人还款,这不仅在事实上有颠倒黑白的嫌疑,而且在法理上也讲不通。借款还钱,天经地义,银行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归还,本来没有错,被告有权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有错误有权可以依法进行改判或发还重新审理,完全应该走出裁定重审、再裁定再重审的怪圈,以至一个案件审来审去拖延几年,最终是亏了银行,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这种以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做法于国于民确实不利,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人员应当从中加深理解“执法为民”的外延和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9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