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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时间:2024-05-18 17:1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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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将意见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1.总则

  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

  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 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强化储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储蓄工作健康、稳定、顺利地发展,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使各行了解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随文附发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8月3日调整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该表总行财会部已转发)。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储蓄服务,统一全行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储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办所、储蓄代办所(简称:储蓄所,下同)。
三、储蓄服务收取的费用可分为两种:
1、手续费:是储蓄所向客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
2、邮电费:是储蓄所通过邮电部门为客户办理凭证邮寄、电报划转等服务而收取的工本费。
四、凡开办所列服务项目的储蓄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五、手续费和邮电费一经收取,便不能退回。
六、手续费和邮电费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券代保管的储蓄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八、储蓄所开办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项 目 │手续费│ 邮 费 │ 电 报 费│ 备 注 │
│ │ ├──┬──┼──┬──┤ │
│ │(每笔)│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存款凭证挂失│ 1.00 │ │ │ │ │ │
├──────┼───┼──┼──┼──┼──┼────────────┤
│储蓄异地托收│ 1.00 │ │ │ │ │异地托收按往返邮程收费, │
│ 邮寄划回│ │1.00│1.60│ │ │如附寄的单证过多,可按邮 │
│ 电报划回│ │0.50│0.80│2.10│4.20│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 │
├──────┼───┼──┼──┼──┼──┼────────────┤
│同 城 划 款 │ 0.50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1990年8月3日调整)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汇 │ 银 行 汇 票 │ 0.50 │0.50│0.80│ │ │银行汇票和信、电汇的转汇,其费 │
│ ├─────────┼───────┼──┼──┼──┼──┤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 │
│票 │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1‰ │0.50│0.80│ │ │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
├──┼─────────┼───────┼──┼──┼──┼──┤ │
│汇 │ 信 汇 │ 0.50 │0.50│0.80│ │ │ │
│ ├─────────┼───────┼──┼──┼──┼──┤电汇用途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
│兑 │ 电 汇 │ 0.50 │ │ │2.10│4.20│的字数每字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 │
├──┼─────────┼───────┼──┼──┼──┼──┼───────────────┤
│委托│ │ │ │ │ │ │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 │
│ │ 邮 寄 划 回 │ 1.00 │1.00│1.60│ │ │的单证过多可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
│ ├─────────┼───────┼──┼──┼──┼──┤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部拒付或无款支│
│ │ │ │ │ │ │ │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
│收款│ 电 报 划 回 │ 1.00 │0.50│0.80│2.10│4.20│费后退给客户. │
└────────────────────────────────────────────────┘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 本 票 │ 0.20 │ │ │ │ │ │
├────────────┼───────┼──┼──┼──┼──┼───────────────┤
│ 支 票 │ 0.20 │ │ │ │ │ │
├────┬───────┼───────┼──┼──┼──┼──┼───────────────┤
│ 户│ 信 件 查 询 │ 0.50 │0.50│0.80│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
│ ├───────┼───────┼──┼──┼──┼──┤收到款项的查询,查询如已查复的,│
│主动查询│ 电 报 查 询 │ 0.50 │ │ │2.10│4.20│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未在银行│ 1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 │ │ │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
│开户的 ├───────┼───────┼──┼──┼──┼──┼───────────────┤
│个人汇款│1000元(含)以上│ 10.00 │ │ │ │ │ │
├────┼───────┼───────┼──┼──┼──┼──┼───────────────┤
│ 退 │ 信 件 退 汇 │ 0.50 │0.50│0.80│ │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 │
│ ├───────┼───────┼──┼──┼──┼──┤取现金,也可以从汇款中扣收,并出│
│ 汇 │ 电 报 退 汇 │ 0.50 │ │ │2.10│4.20│具收费收据. │
├────┼───────┼───────┼──┼──┼──┼──┼───────────────┤
│ 挂 │ 银 行 汇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
│ ├───────┼───────┼──┼──┼──┼──┤银行汇票,收款人要求通知对方行 │
│ 失 │ 现 金 支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注: 1.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以外,凡是计息的帐户应另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2.专业银行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 , 汇出行收取的信、 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3.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 比照上表的收费标准收费;
4.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证监会 公安部 监察部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