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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1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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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1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4/P020110428585240912989.xls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1960年2月13日,劳动部

在今年一月间举行的全国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会议上,我部曾经提出一项“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意见(草案)”请会议研究。当时到会的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劳动部门的同志,对“意见(草案)”提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并且一致认为有必要将该项“意见”改写成为一个“规定”,以利推动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在我部已经拟订出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先印送各地区、各部门试行。过去几年特别是去年的经验证明,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改进企业的管理,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企业的劳动组织,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解决生产大跃进而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高速度地发展生产,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希望各地劳动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能够重视这个“规定(草案)”的试行工作,在今年内着重抓一下编制定员工作,求得打下健全的基础。试行的情况和对这个“规定(草案)”的意见,请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告诉我们,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正式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一、为了加强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以利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实现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和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健全的编制定员制度,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合理地节约地配备人员。
三、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检查督促编制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交流编制定员工作的经验。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监督编制定员工作的进行和组织交流这项工作的经验。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应该参考同类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中的先进部分,来制定本部门各类企业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中央主管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颁发执行(由地方主管的同类企业也应该参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平衡、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执行,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和劳动部备案。
五、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实现标准的有效措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的示范标准未颁发前,企业应该自行积极改进编制定员)。企业单位报送主管上级审批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同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有意见应该尽速通知企业的主管上级,企业的主管上级在审批编制定员标准的时候,应该充分地考虑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
六、企业单位在进行编制定员工作的时候,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充分地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并且要估计到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工人技术水平等可能节约劳动力的各种因素,力求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如果本单位有条件制定和实行比示范标准更为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就应该制定和实行更先进的标准。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是:在条件大体相同的同类企业中,其组织机构更加切合生产的需要,定员人数相对地少;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外)和服务人员占全员的比例小;工作效率和劳动定额高。
七、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应该至少每年审查改订一次。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随着企业的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改进。
八、新建、扩建的项目,在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以前,一律不得建立生产准备机构和配备生产准备人员;已经批准的,必须根据设计的或经过批准的定员标准和计划投入生产的时间,精打细算、分期分批地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得过早地配备人员,更不得超过设计的或批准的定员标准用人。
九、企业单位在根据编制定员标准配备人员的时候,不得超过劳动计划的职工总数指标。
十、各企业单位应该于每季度末,向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编制定员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颁发执行,同时抄送劳动部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批准任命:
周克用、谢礼顺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有维、王德山、田爱成、刘重阳、李锦春、张振泰、傅斌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成少江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图、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仙峰、成少江、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守之、林林、张松凯、周东光、周斌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宪辉、张武云、祝蕴绪、曹子魁、周东光、高守民、秦戍甲、王立志、慕玉臣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苑名扬、唐羿、徐儒年、谢荣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枫林、苑名扬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名榜、安克南、曾KUN、萧建波、沈振林、高雷、张庆中、李强、单更生、苏云波、常久通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钱惠民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应恭、阎燮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陈克光、姜梅五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德荣、易长华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峰、葛宝林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常布础、杨增寿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