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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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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4]59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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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创“全省社会治安最良好地区” 。 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纳入本市治安管理: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
(五)临时举办的大型节庆、文化、娱乐、展览、展销、物资交流等其它活动。
二、举办活动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纪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客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五、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实地检查。主办活动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进行申请,不按时间申请,一律不准举办活动。
六、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政府周边地区、火车站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七、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要求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八、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十、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原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十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十三、违反上述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的和因举办者或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和追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纳入管理。
十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二百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3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3月2日)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杨富年、郭志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毛端稚、刘志新(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浅析农村黑恶势力的活动规律及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形态
  (一)没有组织结构的结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小团伙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团伙成员较少,临时勾结在一起。没有固定的组织成员和长远的犯罪目标,犯罪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不太紧密,大多为临时结伙。通常实施一次或者数次犯罪便散伙,不是长期地、经常地纠集在一起实行犯罪。
  (二)组织结构松散的团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黑恶势力组织主要靠成员间的犯罪意识、利益及“哥们义气”维系团伙组织,没有明确的帮规条约或者不成文的规定,用于支持团伙发展壮大的资金还不够雄厚。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不固定,由一定地域内的、自愿结合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的落后小群体。成员之间也无明确的、固定的分工,组织结构较松散;从犯罪的特点来看,突发性、随意性强,犯罪前一般没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实施犯罪时往往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犯罪的活动范围广泛,危害面较大,大多数团伙实施多种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侵害对象往往不特定;犯罪手段凶残,不计后果。
  (三)组织较为紧密集团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中级形态。这一阶段的特征:一是犯罪人数多(3人以上),骨干成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过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的发展形态之后,就发展到集团犯罪的形态。
(四)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针对黑社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自己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凭借着人熟、地熟、关系多的有利条件,以地缘、血缘、臭味相投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强拿恶要,盘踞一方,给当地群众心理上造成恐慌。
二、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钱财。主要表现为私设地下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各种经济纠纷,受雇行凶,敲诈勒索,以凶、横、霸、狠称霸一方;近年来,农村赌博歪风盛行,赌博窝点相对隐蔽,不易发现和捣毁,赌博方式多样,流动性大。赌徒利用农村地形隐蔽,易于疏散聚赌人员等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极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这种所谓的“流动赌场”带坏了风气,污染了乡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垄断行业。在农村,各类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轻则恐吓、威胁,重则进行殴打,甚至行凶杀人。在暴力开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鱼霸“、”砂霸’、“路霸”等。
  四、受雇伤人,暴力插手经济纠纷,恶势力犯罪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散闲人员拉帮结伙,以出卖拳头为业,各团伙均有相对固定的召集人和中介,一旦受雇于人,依托方便快捷的现代通讯和交通工具,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动辄数十人,多则上百人,规模越来越大,有的甚至有统一标志,作案工具也有固定的摆放地点,用时统一发放,不用时又由专人收回保管,每次受雇“办事”的路费、伙食费由专人负责开支,“办完事后”每人收取100-500元的出场费,少数团伙已具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五、黑恶势力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国家基层政权有两种基本模式:主要表现为“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两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如2006年打掉的昆明市东川区朱XX恶势力团伙中,团伙主要成员朱XX、王X系铜都镇人大代表,黄XX系碧谷镇人大代表,团伙成员张XX系村文书、李XX系村组长,自2001年纠集东川区铜都镇起嘎、龙潭等村的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滥砍滥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等多起恶性案件,致伤33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从组织构成上看主体成员构成相似的特点:一是本地人多。无论是恶势力首要分子还是盲从的外围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二是社会闲散人员多。团伙成员大多无正当职业和谋生技能,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三是年龄结构低。团伙成员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在校初、高中学生。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团伙成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社会公德,法制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他们讲究哥们义气,崇尚外国黑社会、帮派中“亡命徒”式的行为模式,把吃喝玩乐、享受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五是有“前科”的人员多。多数恶势力成员是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被刑事拘留、治安处罚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有的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人员。这些人都是经过打击处理却劣性不改,甚至以此为“炫耀”资本的人员。调查表明,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二是在饭馆、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及其他娱乐服务等治安复杂场所,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三是矿山、建筑、征地、交通运输及一些季节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业。如晋宁县苏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了垄断段明村、双龙湾等地的野生蘑菇生意,采取殴打、威胁和干扰等手段,不许其他商人收购,强迫村民以低价成交。又如东川区郭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汤丹镇进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取豪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与周围的汉族之间,可能因信仰、习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引发冲突,以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若处理不好各民族之间的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如石林县以敖XX为首的汉族恶势力团伙,与以李X为首的彝族恶势力团伙之间,因争地盘、充老大、争女友等原因相互多次发生械斗并涉嫌多起伤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