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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2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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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环卫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或是按人计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

(四)城市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计费。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按照标准向环卫单位或者垃圾产生者收取。

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单位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单位直接收取。

第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场(厂)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外的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复〔1995〕45号)同时废止,原与本《办法》相悖的收费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我部修订了《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 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工器具、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以及防汛专职人员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防汛专用车、船及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和水情报汛费用;
5.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6.防汛通讯、水文测报设施(含站房)、预警系统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7.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8.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持费用;
10.防洪预案编制费用等。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水库大坝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费用;
3.防洪用涵闸、泵站以及专用码头的检修、加固费用;
4.防洪工程养护专用工器具、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5.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三)水文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文测报、水文信息传输、测报车船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水文仪器设备购置等的费用。
(四)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器: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船运行维护、水质公报、用品材料等的费用。
(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测、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监督执法等的费用。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费:用于水政执法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水事纠纷协调以及水资源管理、规划、调度等的费用。
(七)勘测设计费:用于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八)技术推广费:用于国内外先进水利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的费用。
(九)其他专项费用:用于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以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用。

第四章 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在合理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水利事业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规定日期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水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水利事业单位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水利事业费;水利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 水利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事业费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要贯彻“分类分项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按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业费购置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水利电力部《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总则和附则
1.《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利事业费是国家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对水利事业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明确了中央地方各级各类水利事业单位均执行本办法。从制度上使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实现政策和办法的统一,使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达到规范的目的。
3.《附则》明确规定了新办法与原办法及相关办法制度的关系,同时明确了各省(区、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达到了制度办法的相互衔接和总体上的一致性。
二、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1.《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水利事业费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事业费来源形式和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既有财政补助收入,也有上级补助收入,还有水利事业行政、事业性收入,水利部门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的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
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划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前者是维持机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后者是用于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两者不能互相挤占、挪用。既强化了预算管理,又能反映财政支持水利资金使用的效果。
三、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别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1.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按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确定的。
2.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根据水利事业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分成九类,即防汛费、岁修费、水文专项经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和其他专项费用。并分别规定了开支范围。说明如下:
(1)防汛岁修经费。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变化和需要,本着既加强经费管理又有利于防汛岁修工作的原则,对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界定后的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根据防汛岁修工作内容分两款15项分别进行了规定。
(2)将原在水利事业费有关“项”和“目”中列支的如:水文业务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支出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规范。
(3)考虑到原水利事业费中包括的内容,为与历史衔接,在“其他专项费用”款中包括了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
四、关于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和实施项目成本核算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并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受经费数额和连续性的限制,水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是指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即指用水利事业费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为:
1.防汛岁修经费实施项目管理,可参照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规定执行。
2.除防汛岁修经费外的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A.项目分类
(1)购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集中批量购置的办公用品、设备、仪器、材料等及运输。
(2)维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活动。
(3)服务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除购置货物、维修以外的服务活动,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培训、会议、劳务等活动。
B.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实行项目管理的水利事业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水利事业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2)项目预算的组成
项目预算包括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议书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3)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专业标准、定额执行,无标准、定额的可比照市场价格测定。
(4)项目预算按现行财务管理级次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
C.项目组织与实施
(1)项目组织与实施必须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成果质量、合同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标准;
2)项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3)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4)项目进展及成果质量;
5)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清算工作,办理验收手续。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D.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1)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水利事业费预算及各项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3)加强项目的核算工作,有条件的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4)在单位内部实行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实现的结余,应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以差额。
(5)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E.项目的成本核算
(1)成本核算对象。水利事业费中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项目是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项目。为了具体反映计入各个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用途,将项目成本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6个成本项目。
(3)成本的归集。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和登记成本明细账,正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按该项目应承担份额分摊计入。
(4)编制成本核算表,计算项目成本费用。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58号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收回等工作;

 (三)根据土地使用需要,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

 (四)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 (五)管理储备土地,建立储备土地档案;

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土地和储备资金运作情况;

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和补充耕地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统筹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房产局、市中级法院、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土地储备和市场供需状况,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计划外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储备计划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各项具体工作。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协调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没有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纳入供地计划。



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经储备中心审核,有利土地利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 (一)根据城市规划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依法收回、收购,具有储备价值的土地;

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移交的闲置土地和其它土地;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五)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移交的土地;

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收回移交的土地;

 (七)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托管的土地;

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 收回、收购的土地应连同地上构(建)筑物一并收回。区政府可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方式和程序。

 (一)储备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储备土地:

 1.征收。根据城市规划,由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各种补偿和税费,并形成报批资料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报批,经批准后移交储备中心储备。

 2.接受移交的土地。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各类土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储备中心托管的土地,按上级有关土地托管的规定处理。

 3.收购。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收购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回购的土地、司法机关公开处理的涉案土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等。

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 (二)不同方式取得储备土地的程序如下:

 1.征收方式:

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征收地块选址,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 (2)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代表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3)经批准后,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土地,支付各种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 2.接受移交方式:

 (1)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储备土地,双方应共同核定土地成本,并签订移交合同。储备中心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该地块重新出让后按核定的成本支付。

 (2)接受土地使用者移交托管的土地,应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移交时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 3.收购方式:

 收购申报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以及涉案土地、抵债土地的,应先经政府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土地移交方式和移交时间,明确权利义务接收土地后进入储备库储备。

 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必须先核查土地权属状况,征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根据评估后果提出费用测算意见,形成收购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 (三)确权登记:

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或联同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协议后实施。

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闲置土地收回,按照处理闲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收购、收回出让性质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原则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 (四)收回城市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五)收回的土地是划拨性质的,按基准地价减除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后补偿。涉及工程投入部分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 (六)采用置换使用方式补偿的,同等地类级别的土地按1:1等面积置换;不同地类级别的土地按等值原则置换。

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均不计利息,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 (二)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 储备中心可委托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有关工程的实施应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利用是指储备中心对暂未安排给项目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 (二)组织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用地者可凭租赁合同,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 (一)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用于征用和收购土地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 (二)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收入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

 (三)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依据《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政府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蓬江、江海两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市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