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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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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日



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成果、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深化治理,继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务求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一)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风建设的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切实纠正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纠正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背政务诚信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重点加强对本地区政风行风问题比较突出部门和行业的评议,同时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要把民主评议作为纠正和解决问题、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本系统的民主评议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市(地、州、盟)要普遍开通“政风行风热线”,实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的互动。建立国务院纠风办与各省(区、市)纠风办链接的纠风工作网站,并逐步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及市(地、州、盟)延伸,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要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要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上见成效;公共服务行业要努力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凡群众急需又有条件解决的合理诉求,都要限期予以解决;凡发现不正之风苗头,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防止蔓延成风;凡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都必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纠风办将组织对各部门、各行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措施进行汇总分析,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狠抓落实,进一步扎实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等工作。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部免除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确保向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及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以外,严禁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除上述规定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后,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继续落实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政策,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借办分校、实验校名义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地方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并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政策。继续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学校收费行为、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大力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和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问题。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规范行为,进一步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和完善激励机制,坚决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健全并严格执行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注册技术标准,规范药品审评审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大力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经营成本,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降低药品价格方面的作用。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制订药品价格程序;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处方药由政府定价;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一步调整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实时监控医疗器械价格;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
  (四)加大力度,进一步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各地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国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农民建房、殡葬、身份证办理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坚决纠正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和摊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要推进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规范村级组织及村干部经济活动。要按照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有关要求,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建立制止发生新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深入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将抓紧制订涉及农民负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市(地、州、盟)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制订具体贯彻方案,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要认真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示。要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部际联席会议要研究制订全国性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治理和纠正公路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坚决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2007年要以省(区、市)为单位提出明确的撤并时限和数量,并在年底前撤并一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坚决制止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继续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减免”的总体要求,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认真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逐项列出依法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车辆的范围,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和明确,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为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取缔利用行政手段拉赞助、搞摊派的行为,严禁用公款大操大办、重金邀请演艺明星捧场等做法。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管,减少和控制节庆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对因搞节庆活动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或从中牟利的,要严肃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制定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力度,严肃查处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做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过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变相出版已停办报刊和摊派发行报刊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风,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活动。
  二、落实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纠风办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将制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责任考核。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纠风工作的始终。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项检查。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总结推广。
  (三)依法依纪查处不正之风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注意跟踪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有线索必深究。要进一步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从快查处、按时办结、及时反馈。坚持依法依纪办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格追究责任。要注重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
  (四)努力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统揽各项纠风工作,认真抓好中央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要密切结合实际,把纠风工作寓于各项政策措施和业务管理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逐步铲除滋生蔓延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开拓纠风工作新思路,推出纠风工作新举措,创造纠风工作新方法,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6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制订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全国安标委及各分标委秘书处要加强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按照《细则》要求,对完成的标准项目抓紧组织审查。

三、要确保标准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标委秘书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于未完成的2010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各承担单位要抓紧完成。

附件: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06/130288/files_founder_525027311/9517143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举办、停产停业;
(四)拘留。
第五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1—3%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的1—3%的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谎报火警或者阻拦他人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请求赔偿。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