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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动员起来奋力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经济发展双胜利的决议

时间:2024-07-17 02:4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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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动员起来奋力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经济发展双胜利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动员起来奋力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经济发展双胜利的决议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表示完全赞同。
  会议认为,在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我市发生非典疫情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立即动员全市人民开展了一场防治非典的斗争,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防控、治疗等关键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防治非典工作已经初见成效,社会秩序稳定,经济保持了高增长的好势头。在这场斗争中,全市广大医务工作者临危不惧,不怕牺牲,无私奉献,救死扶伤,为防治非典做出了重要贡献,会议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会议指出,我市防治非典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仍有扩散的危险和隐患。必须充分估计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不要麻痹大意,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决不可产生厌战情绪。同时还要看到,我市的经济发展正处在紧要时期,克服非典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种种困难,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好势头,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自觉地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工作总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坚决打赢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攻坚战。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指挥,狠抓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要大力加强基层的防控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层层强化责任,把预防和监控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到层层防、人人防,真正构筑起抵御疫病的严密防线。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及时做好生活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强化全市性的消毒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创造整洁干净的市容卫生环境。要坚决把住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每一个进口,加强监测,严防死守,切断传染源的输入。要强化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治疗和防护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治愈率,减少交叉传染,切实保护好医务人员。要集中精兵强将,加强中西医结合,搞好科研攻关,增强科学防治能力,提高防治水平。要倡导尊重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广泛宣传防治疫病的科学知识,使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非典,以科学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要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打赢防治非典的攻坚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依法防治、依法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防治工作,既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又要大力加强依法监督和检查。社会公众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危及他人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进入天津的各种交通工具和人员,要加强查验,并责其如实报告和填写有关情况;对逃避查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予以批评、警告,坚持不改的可以拒绝其进市。对于在防治非典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战胜非典才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全市上下要按照市委八届三次会议的部署,坚定不移地加快发展。要针对非典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研究新对策、探索新招法,努力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要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力量,狠抓五大战略举措的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做到目标不变、势头不减,确保“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目标的圆满实现。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领导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奋力攻坚,夺取防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









江苏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延长校舍使用年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及附着地面的固定设施,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运动场地、道路、林木、池塘沟渠及周围对外通道,校办工厂、农(林)场和植物园地等,以下概称校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舍系国家的或集体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第二章 校舍的权属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校舍,各级政府(包括农村区、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各级政府拨款兴建、征用、购买的校舍,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拨给或支持学校建造的校舍,学校以勤工俭学收
益兴建的校舍,产权均属国家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长期使用。
第五条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经管的公房,现为学校使用的,产权属房产管理部门,在学校办学期间,教育部门有长期使用权。此类校舍,如果房管部门原来不收房租的,校舍的维修、养护、翻建由教育部门负责;房管部门收取房租的,校舍的养护、维修、翻建均由房管部门负责。教育
部门根据教学需要和确保安全,商得房管部门同意,还可以对这类校舍的房屋进行改造,但不得用于举办与教育无关的事业。
第六条 农村学校的校舍,除第二条所定范围外,凡历年社队集体兴建的校舍或主要由社队集体集资所建的校舍,其产权属社队集体所有,学校有长期使用权。这类校舍,无论教育部门或社队集体,均不得将其改作与教育无关的用途。
今后农村学校校舍的修缮和修建,均按中共中央中发〔1980〕8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校舍的权属不变。
第七条 学校校舍中土地的权属,均遵照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的第十条规定执行。学校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校办农、林、牧场外,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农业税,不承担“三包”任务。

第三章 校舍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学校校舍均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所属学校的多少配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人员列教育事业编制)负责校舍管理工作,帮助学校搞好校舍建设规划。严禁乱搭乱建。要定期检查学校房屋的安全情况,指导学校搞好校舍修建和养护工
作。对于学校内的历史文物、古建筑、古树珍木等,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学校管理好。
第九条 学校对本校校舍的管理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每所学校都应有专人负责校舍的管理和维护,都应建立全面的校舍档案,校舍档案一般应包括:
1.校舍总平面图(一般应按一比五百的比例测绘)。图上应标明校舍的“四至”,全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道路、绿化园地以及每幢房屋的编号及名称。校舍“四至”,应附有关单位认可的证明。校舍“四至”不明确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
报送有关部门确认。
2.各幢房屋的平面图及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说明每幢房屋的名称,建设年月,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水、卫、电等设备情况,适宜用途,质量情况以及历次维修等资料。
3.各幢房屋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4.运动场地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5.全校给、排水系统,照明及动力线路系统,电讯线路系统图及有关资料。
6.历年校舍的增减情况及说明。
学校除建立校舍档案外,还应将全部校舍编入固定资产清册。校舍档案及固定资产清册除学校存档外,应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乡中心小学、区教育科、县(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一份。县、市教育局应保存本县、市全部学校的校舍档案资料。属社队集体的校舍,应送所属社队一份。
第十条 学校(包括停办或合并学校)不得随意变动校舍的使用方向,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用房面积。任何学校不得将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学生宿舍、饭堂、运动场地等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房(用地),改为工厂、仓库或家属宿舍。必须改用时,应报经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包括停办或合并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兑换给其他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其他单位兑换时,在不影响办学和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初级中学、一般小学和幼儿园,需经县教育局批准;一般完中、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实验小学,需经上一级教育局批准;重点中学、
中等师范学校、市教师进修学院需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借)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学校校舍。如发生挤占情况,学校要立即上报所在地政府。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调查,对挤占校舍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严肃处理。
对十年内乱中及其后,学校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校舍,各级政府应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66号、国发〔1980〕236号和287号文件的精神妥善处理。
任何人都不准在学校内建造私房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要对校舍安全负责。要经常注意做好校舍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要克服“重建轻修”的思想,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延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对于房屋上起承重、拉结或支撑作用的屋架、墙壁、拉杆、支柱等,不得任意拆除或凿动。发
现有危险房屋必须拆除或重建的,应请城建部门或其他技术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危房一经鉴定,在未采取措施前,应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校舍的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健全校舍管理、值班护校、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发动和依靠全体师生,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搞好校园的植树绿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群众团体、城镇居委会和农村社队,都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爱护学校公共财产。
第十五条 学校发生房屋倒塌或失火等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除立即进行查处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电告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并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向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集镇等因市政建设需要,农村因水利、公路等建设需要,学校必须迁让校舍时,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迁让作出妥善规划。迁移学校,一要保证学生就近上学,二要根据学校规模建设相应的校舍,并本着先建
后拆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校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各级政府应禁止在学校附近新建有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建有污染影响学校教育环境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没有条件治理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搬迁。禁止紧靠学校搞有碍学校通风、采光的
高大建筑物以及有碍学校教育的其他建筑设施。各种车辆经过学校附近,应减速缓驶,禁放高音喇叭。
学校本身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附近举办有污染环境的校办工厂,已办的应立即转产、停产或搬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983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湖南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湖南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借款人还为公路部门机构加强和政策支持的目的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以下简称“技援”),通过同日在此由借款人政府和亚行所签订的技援协议,亚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额相当于一百二十万美元($1,200,000)的赠款;
  (C)本项目将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
  (D)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E)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取消第2.01款(17),并代之如下:“‘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取消第2.01款(26)和(27),加入新的第2.01款(26)如下:“‘美元库’指亚行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其目的是为亚行从普通资金中支付美元贷款进行融资。”
  (c)取消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取消第3.02款(b)(ii),并代之如下:“与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亚行未支付借款。”
  (e)取消第3.06款(a)的最后一句,取消第3.06款(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第4.03款(a),并代之如下:“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第4.04款,并代之如下:“应用美元支付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
  (i)取消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的用于任何特别承诺的费用。”
  (j)取消第4.09款,加入如下新的第4.09款: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例外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提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货币支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将依据亚行随时合理确定的该种或该几种货币的成本加利差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HPEC”指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在湖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b)“JPEC”指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在吉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c)“HPEC章程”指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颁布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章程》;
  (d)“NTHS”指国道主干线,由借款人计划在今后三十年修建总长三万公里、连接所有省会和借款人人口在五十万或以上城市的高等级公路网;
  (e)“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
  (f)“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g)“转贷协议”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借款人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签定的协议;
  (h)“技术援助”指根据借款人与亚行同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提供的技术援助。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七千四百万美元($74,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一千一百一十万美元($11,1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三千三百三十万美元($33,3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六千二百九十万美元($62,900,000)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转贷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条件应包括和本贷款同一水平的转贷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外汇风险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承担。
  (b)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或敦促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相当于74,800,000的美元,用于支付本项目的部分支出。
  (c)借款人应敦促本项目执行机构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和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一致,经借款人和亚行商议后,可随时对此附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项目执行机构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实践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件和条款,尽快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设施维护;(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iii)本项目;(iv)项目执行机构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其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本项目执行机构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收费,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力,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上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本项目执行机构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b)由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款、第3.03款和第3.05款及贷款条例第5.01款、第5.02款、第5.03款、第5.04款和第5.05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对借款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本项目执行机构的权力,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是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