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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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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可以提出批评,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过错

  第五条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程序或条件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定期检验的。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三章过错责任划分

  第十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承办人提出行政许可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批准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集体研究、认定行政许可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给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给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给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一条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的,依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责令设定、规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拒不改正或者撤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属一般过错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属特别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16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2293号函悉。
关于杨格非的遗产继承问题,我们同意根据在厦门的继承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国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发给杨瑞田继承权证明书。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63)闽法行字第2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称:该市前政协委员杨格非,于1960年在厦门逝世,其生前持有香港“陶化大同有限公司”的股票419股,股票所有权人系写杨格非和他的大儿子杨瑞田的名字。现在杨瑞田拟办理过户手续,将股权转移到他自己一人的名下。故向该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
据中级法院调查,杨格非有妻及5个子女,现除一个儿子在美国,一个女儿在英国(已同英国人结婚)外,其余均在厦门。在厦门的各继承人已向法院表示同意该股权由被继承人的大儿子杨瑞田一人继承。在国外的继承人虽无法取得联系,但据在厦门的继承人申述:杨格非原系大同公司发起人之一,也是股东,其一生所积蓄的财产,在生前已大部分分给妻儿,上述股票乃是他本人留着养老的部分,后来为了要在他死后,将该股票留给大儿子杨瑞田,故又在股票上加上杨瑞田的名字。他的这一意愿,也曾告诉过各儿女,在他死后,在国外的女儿怕股票被公司冻结,也曾设法为杨瑞田办理过户手续奔走过。所以让杨瑞田继承,在国外的继承人也是没有意见的。
根据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接受杨瑞田的申请,发给继承权证明书。我们感到在手续上有些问题不甚明确。我们的意见:
一、在国外(或本国其他地区)的继承人如放弃继承,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方可发给某一个或一部分继承人继承权证明书。
二、凡有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权证明书中加以说明,或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声明书交附接受继承的继承人。
三、关于杨格非的遗产问题,经在厦门的四个继承人证明:“杨格非在生前早就表示要把该股票留给杨瑞田,在国外的两个继承人也表示放弃继承”,但没有提出确实的证据。类似情况本应设法征得在国外的继承人的意见后,再予办理公证手续为妥。但为了保护国内继承人的利益,防止股票被帝国主义冻结起见,我们认为法院也可以根据在厦的继承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国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发给杨瑞田继承权证明书。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63年6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财企〔2002〕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的增收节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紧迫感。今年以来,中央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利润和税收增幅回落较大,亏损企业亏损额有所增加,企业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相当繁重。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管理企业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精神,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并结合企业实际,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凡是欠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的中央管理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做到应交尽交。对欠交时间长、数额较大、又不及时还欠的企业,财政部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统一财政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的重要原则,国家预算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自觉执行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将全面清理现行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亏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已到期的财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今年,除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支出,中央财政一律不对中央管理企业追加新的支出;对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进度拨付,并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中央管理企业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亏损企业要狠抓扭亏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亏损,力争实现扭亏为盈。当前,各中央管理企业特别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压缩支出。对一些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开支和计提事项,企业要自觉加强监管,合理控制。
  五、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全面开展财务分析,及时解决增收节支中的问题。各中央管理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要进行重点分析,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资料。企业研究制定的增收节支工作措施应于2002年6月15日以前报财政部备案。
  各中央管理企业要将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广大职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落实,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