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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12:0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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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建设部


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建规[2003]15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鄂政文[2003]1号)收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全省城镇发展要以武汉、襄樊和宜昌三个城市区域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整体实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以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集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 、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9%左右,城镇人口达3650万左右,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660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控制全省总人口增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城市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增加的需要。省域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制定要符合《规划》要求。各类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三、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市、县城镇发展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要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区域资源和设施共享。要明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四、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分类引导,重点抓好中心镇规划建设。武汉、襄樊和宜昌周围的小城镇,要积极利用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人口和产业集聚规模。在小城镇的发展建设中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小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避免分散建设,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高效、完善、安全的水利、交通、能源、信息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系统。要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水路以及民用机场等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主要城市的运输系统建设应与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考虑,保证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快速、高效衔接。要特别注意加强区域性防灾和流域防洪设施建设,重视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水源保护。

  六、加强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依据《规划》提出的全省及省域各城市大气、水体、声环境保护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目标,对省内各地区,特别是长江沿岸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中下游、清江和府澴河等流域,要加强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做好水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要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和风景名胜资源。搞好区域和城市环境绿化。要抓紧做好省级历史保护建筑、保护街区的普查和认定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的保护。

  《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你省要依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完善《规划》,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规划》实施。《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结合,引导全省城镇合理布局,增强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要求,加强对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报我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内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一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间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全额支付到位。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属于历史性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

  (二)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按合法用地认定;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自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扣除10%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必须改造的危房,在原址按原面积原层高进行翻修改建后的村民住房,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对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房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自拆补助:

  (一)违法建筑在限定的自行拆除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按砖木(含木)50元/平方米、砖混100元/平方米、框架200元/平方米给予自拆补助;

  (二)属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建设的,按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自拆补助标准的50%给予自拆补助;

  (三)属2008年6月30日后建设的,不予补助且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已进行过拆迁补偿安置,但仍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购买安置房及货币安置补贴。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对已购买安置房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报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已购买安置房或已领取安置补贴的农户再次占用土地建设建(构)筑物一律视同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无偿拆除。

  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比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村民房屋采用货币安置和统规新建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以一定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的方式。对要求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村民应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统规新建安置是指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修建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对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村民,市人民政府按相应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规新建安置房的建设、分配方式及货币安置等具体事项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以“一村一地”的模式在安置区内按240平方米/村的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被整体拆迁的村组织发展用地,并由项目单位进行统归新建。

  村民安置房屋建设收费按照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房建设收费标准收取。

  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村民安置工作与怀化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步实施。

  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报批时收取的20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土地纯收益的20%拨付至鹤城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怀化经开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办法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征收补偿、土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业主承担,安置用地报批工作由项目业主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

  第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将自己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人按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被征收人不再按照本办法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收安置机构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安置房屋及安置费用或者重复安置房屋及重复领取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尚未按征地协议实施拆迁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拆迁安置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办法施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2009年3月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2009年5月1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2009年12月1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我会于5月18日颁布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开始核准新股发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对新股发行恢复资金申购。5月25日,我会召集有关保荐机构举行了新股发行有关工作动员会,要求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我部和风险处置办公室联合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为保证资金申购和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证券发行工作,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按照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好新股发行和资金申购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辖区内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营业部均能按要求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

二、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三、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四、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