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6 18:2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现就农业部门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紧迫感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面向市场,搞活流通。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是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丰富城乡市场,保障农产品供给的重要载体;是农业部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农产品市场流通这一成长性业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尤其在定点市场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农产品交易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产品市场流通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要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农业部门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还需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创新思路,转变职能,强化措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与市场流通并重的轨道上来;务必按照职能配置,切实履行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等工作职能,开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新局面。

  二、更新观念,明确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思路与原则

  (三)随着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政策措施的不断落实,农村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形势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立足服从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全面提升农业部门抓好市场流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在工作思路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市场建设重点要由数量扩张向内强素质、提升功能转变。二是流通方式要由过分依赖传统的有形市场向有形市场与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并重转变。三是由注重保障数量充足向保障数量充足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在工作布局上要狠抓“三项重点”:一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为先导,推动建立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相衔接、现货市场与无形市场相配套、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呼应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二要全面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立足国内市场,放眼国际市场,促进发挥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大国效应,加快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和衔接国内产销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体系。三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制度环境。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注重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好调控、支持、规范、引导与服务。二要注重因地制宜。围绕产地抓市场,狠抓流通促生产。产地市场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防止“有场无市”;要整合市场资源,避免市场建设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三要注重务求实效。特别是在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中,对“节、会、展”等展览展销活动要进行事前调研,突出产业、产品、区域特色,确保产销衔接有实效,避免盲目贪大、求洋、求全。四要注重统筹安排。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有机结合,相互协调。

  三、突出重点,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六)积极搞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近期,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开展一次农产品市场流通状况调查,结合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逐步构建数量适度、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七)加快推进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市场建设规划上,要重点扶持建设规模大、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性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批发市场网络,使之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递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上,要重点加强信息系统、质量检测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以及加工、储藏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档次,增强交易功能。在市场运作模式上,要鼓励支持传统市场加快改制步伐,通过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公司制改组改造,提高运营效率;扶持鼓励传统市场组建农产品物流和营销公司,将市场由物业型经营主体改造为营销型经营主体,真正发挥农产品市场在流通中的龙头作用。

  (八)重点加强产地市场建设。围绕产地抓市场建设,以市场流通促产业发展,这是各地农业部门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中的成功创造。要把产地市场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主导产业、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建设与完善龙头市场、核心市场,有效促进主产区农产品的对外流通。

  (九)认真筛选与管理定点市场。农业部定点市场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对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意义重大。要继续做好定点市场的选定工作。既注重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又注重市场规模、运作模式和发展前景,逐步把全国各区域、各产业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市场纳入定点市场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市场的管理。开展定点市场工作考核、流通能力评估等工作,建立对定点市场的动态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近期要集中开展一次定点市场清理工作,对功能退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场予以摘牌。要加大对定点市场的扶持力度。适当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中西部地区,推进定点市场升级改造。

  (十)不断强化市场信息服务。要在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同时,充分利用电话、电视普及率高的优势,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模式,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要重点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发挥市场信息对引导农产品跨区域有序流通的重要作用。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农民直接传递信息的功能和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引导作用。

  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

  (十一)提升农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水平。近年来,各级各类农产品展览促销活动在国内外蓬勃开展,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培育品牌名牌、提高流通效率,“会展经济”对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作用日益突出。要认真总结办展、参展经验,加强对各级各类展会的统筹、规范、组织和引导,坚持以政府扶持引导启动展会,以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壮大展会,积极培育特色突出、实效显著、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展会。

  (十二)积极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促进我国有竞争力农产品的出口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市场的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协会进行国外市场考察和调研,通过组织境外参展等活动加强出口营销服务。

  (十三)加快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运行两年来,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农产品营销促销网络平台。各地要在继续宣传、组织、发动企业进厅展览展销的同时,充分利用各地农业信息网络资源,组建地方区域性网上展厅,并与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联网运行,使之成为网上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为农产品营销促销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五、着眼长远,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现代化

  (十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现代流通方式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发育的方向性要求。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物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注重期货市场的培育。近期要继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交易试点,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新机制,总结规范交易模式;做好批发市场电子统一结算示范推广工作,进一步改善交易手段,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流通效率;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连锁经营,为批发市场与连锁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面向连锁经营,发展专业化生产,提高质量规格,形成商品批量;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十五)积极推进农产品交易标准化。农产品交易分级分类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我国农产品的品种、特色,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尽快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涵盖主要农产品品种的交易分级分类规格标准体系,推动上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十六)认真实施品牌经营战略。要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组织和企业做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等工作。要注重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注重生产、流通环节的技术服务与指导。要通过市场化经营运作,催生一批品牌、培育一批名牌,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覆盖率,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经济优势,做大做强品牌农业。

  六、加强引导,积极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

  (十七)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组织。要注重支持引导壮大农民运销队伍,培育农民运销合作组织,积极鼓励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领办合作组织。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办、创办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对各类流通组织、协会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加强服务,促进其发展壮大,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八)加快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不断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建立落实农民经纪人培训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经纪人素质。要优化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强化服务,帮助经纪人不断拓展销售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技术手段,完善经纪功能。

  七、积极协调,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十九)营造顺畅流通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检测力度,对农药、兽药、添加剂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不准上市。要加强市场质量监督,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信誉。

  (二十)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开通全国性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优化流通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农业部等七部门《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确保年内开通全国“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善“绿色通道”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实现省际互通。同时,积极推动开通地方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并实现省内外无差别对待,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和优惠政策。

  八、摸索规律,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一)注重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创新。农产品市场流通是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下的一项开拓性工作,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当前制约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要注重标准化生产、标识化流通、规格化包装、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市场营销理论体系的研究创新。要重点从农民参与流通领域利润分配出发,创新利益联接机制,构建产业化经营理论,探索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理论体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要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理论创新制度、市场体系建设与管理制度、流通主体培训登记制度、营销促销活动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流通信息共享制度等。产区与销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涉及面广、开拓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要立足当地实际,不断研究农业部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促进产销衔接,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支持。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四)增加投入。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市场体系建设和营销促销等方面要重点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优化农业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比重。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市场流通事业。

  (二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推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推进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建设和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印发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国内自主开发的由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头孢类或青霉素类抗生素组成的复方制剂的申报量日益增加,且涉及多种组方、多种配比。抗生素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合理组方是解决细菌耐药性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如果盲目大量开发,则会加重抗生素的滥用,造成更严重的耐药性。国外对开发新的抗生素复方也持谨慎态度,近年来几乎未见新的抗生素复方品种上市。为加强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的注册管理,规范其注册的技术要求,我局制订了《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由于对该类复方的认识和评价原则的建立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现已获得临床批件或获准上市的该类品种,未能完全按照该技术评价原则完成研究,其临床批件的要求也因批准时间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为了保证审评尺度的统一和对所有注册申请人的公正、公平,正确引导该类品种的研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受理的目前尚未批准临床试验的此类品种,由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补充资料的方式将上述原则和要求通知注册申请人,待其完成相关临床前研究并符合要求后再批准进行临床试验。

  二、对于此前已批准临床试验的此类品种,由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补充资料的方式将上述原则和要求通知注册申请人,要求其在临床试验中根据上述原则完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申报生产时需一并提供所有研究资料。

  三、对于已获准上市的该类品种,我局将另行通知生产企业,要求其根据上述原则完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四、对于业已完成临床研究且已申报生产的该类品种,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准予生产,并要求其根据上述原则完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附件: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

  一、一般原则
  对于含β-内酰胺酶抑制剂的抗生素复方,评价的重点是其立题依据及组方和配比的合理性。相关评价原则包括:
  (一)对于首次将某抗生素与某酶抑制剂组成的新组方品种。
  1、应有充分的立题依据。
  1)拟组方的抗生素已广泛地在临床上出现严重耐药,且耐药主要是由于细菌产生β-内酰胺酶而引起;
  2)拟组方的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3)拟组方的抗生素与酶抑制剂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应基本吻合。
  2、应有充分的临床前有效性和安全性试验依据提示组方和配比的合理性。
  1)药效学试验应能充分提示复方对近期从多地区临床分离的耐药菌株的有效性,并且为合理配比;
  2)毒理学试验应能充分提示复方与单药相比毒性未显著增加。
  3、应通过规范的合理设计的临床试验证明立题的合理性。

  (二)对于在已上市复方品种基础上增加新配比的品种。
  1、应有充分明确的增加新配比的理由。
  2、临床前应通过试验比较其与单药及已上市配比品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临床试验中应进行与已上市配比品种的比较研究,或针对所申报的特殊适应症进行研究。

二、具体技术要求
  (一)对于首次将某抗生素与某酶抑制剂组成的新组方品种。
  1、提供多地区、多中心、大样本、有代表性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说明目前拟开发复方中的抗生素单药在我国的临床使用情况和耐药现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该抗生素已在国内各地区广泛存在较严重的耐药并已严重影响了其单独使用的疗效。
  2、提供依据说明拟组方的抗生素本身具有较强的抗菌活性和/或特殊的抗菌谱,在临床治疗当中具有其他药物或治疗方案不可替代的地位。
  3、提供依据说明拟组方的抗生素与酶抑制剂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是基本吻合的,如消除半衰期相近、分布相似、二者有效浓度能够共同维持足够的作用时间等,以保证其在体内的协同作用。
  4、耐药菌产酶的具体亚型是本类药物开发与评价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因此需提供试验数据说明国内广泛存在的耐药菌株所产β-内酰胺酶的具体亚型,并证明其与所用酶抑制剂的抗耐药机制是吻合的。如耐药菌株同时产生多种亚型的酶,需说明所用酶抑制剂对多种酶亚型的作用情况。
  5、药效学试验
  5.1抑酶试验
选用不同亚型标准菌株和近2年临床分离菌株的β-内酰胺酶,研究拟用抗生素和酶抑制剂的不同配比对β-内酰胺酶的抑酶作用,并与单药进行比较,初步得出可能有效的配比范围。
  5.2体外抗菌试验
在抑酶试验所得出的两单药配比的可能范围内,选取多个配比,进行MIC测定等,得出有效性较好的配比范围。试验结果应以抗生素单药量计算。
试验菌株:
  由于抗生素耐药有地域性,而药品上市后的销售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只有在大多数地区均产生耐药的抗生素,才有必要与酶抑制剂组方,以恢复其抗菌活性。否则会增加细菌的选择性压力,加速耐药的产生。因此体外筛选试验所用产酶耐药菌株应具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建议在三个或以上地区的实验室进行体外抗菌试验,每个实验室试验菌株数不少于300株。
  应有足够的有代表性的近2年临床分离的菌株以满足评价的需要。对复方中抗生素单药耐药的产β-内酰胺酶菌株不少于800株。根据抗生素的抗菌谱,所用菌株应有一定的分布比例。试验所用菌株都应有明确的来源证明。
  为验证复方的抗耐药机理及便于比较,应采用一定数量的国际公认的标准产酶耐药菌株进行体外抗菌活性筛选。
  体外抗菌活性的判断标准与指标:
  根据将酶抑制剂与抗生素联合使用的目的,组方后应能使产酶菌由对抗生素耐药转为敏感。因此应明确体外配比筛选试验中细菌对药物敏感与耐药的判断标准,并提供相关依据;在MIC测定中,应以MIC90为判断敏感与耐药的主要指标。
  5.3体内抗菌试验
  针对体外抗菌试验所得出的有效性较好的几个配比(包括拟选配比两侧相邻的配比),在动物感染模型上进一步比较体内保护效果,求出ED50,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学比较,初步确定组方配比。试验结果应以抗生素单药量计算。
  5.4阳性对照药的选择:
  体外、体内药效学试验中应选择与所开发复方作用机制相同的、公认目前有效性较好的已上市复方制剂作为阳性对照药。
  6、毒理试验
  通过复方与单药比较的急性毒性、长期毒性等试验(特别是长期给药毒性),考察组方后毒性是否较单药增加。一般应采用啮齿类与非啮齿类两种动物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如果毒理学研究提示复方较单药毒性明显增加,还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
  7、临床试验
  7.1入选病例标准:基于该类复方的立题依据,其临床试验入选标准应限定为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患者:
  (1)符合组方中抗生素单药的适应症范围;
  (2)使用组方中的抗生素单药治疗72小时无效;
  7.2所有入选病例均须进行微生物学检查,经检查证明为对该抗生素单药耐药且对本复方敏感的细菌所造成感染的病例数必须满足评价的需求。
  7.3结合微生物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综合评价,确定合适的用药剂量及用药间隔:抗生素与酶抑制剂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应有良好的同步性。

  (二)对于在已上市复方品种基础上增加新配比的品种应提供以下资料,以说明其合理性。
  1、提出增加新配比的依据,如:现有配比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新配比在有效性或安全性上具有有临床价值的明显优势、新配比有特殊的适应症范围等。
  2、提供新配比与已上市配比比较的体外、体内药效学试验资料(以原配比为阳性对照药),以体现新配比在药效学方面的优势;或提供针对所申报特殊适应症范围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并详细分析说明这些试验结果可能带来的临床意义或价值,以支持立题依据。
  3、通过试验比较其与单药及已上市配比品种的急性毒性、长期给药毒性等,以说明其安全性。
  4、临床试验:在产酶耐药菌感染的患者中进行与已上市老配比品种的比较研究,并能充分显示出新配比的优越性,或针对所申报的特殊适应症范围进行研究。病例数需满足统计学的要求。具体试验要求参见首次将某抗生素与某酶抑制剂组成的新组方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