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二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将拆除房屋实施方案同时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国家最高等级土地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师的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的业绩、信誉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七条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组织鉴定。鉴定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估专家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鉴定前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
分户评估结果在鉴定中被采信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未被采信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条件和专家小组的鉴定程序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对已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申请裁决前,因被拆迁人原因未进行分户评估的,裁决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以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因被拆迁人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由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
第十条 当事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一方申请裁决的,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原因,无法核实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其装饰装修的补偿在执行裁决时由证据保全机构进行核实,由拆迁人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集中成片的安置住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非住宅安置房或零星的安置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解控监管的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货币补偿的,全额解控该户拆迁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解控该户拆迁补偿资金的80%,待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解控剩余部分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过渡安置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解控,但最多只能解控拆迁补偿资金的80%,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可解控剩余部分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房屋拆迁项目未经拆迁管理部门拆迁验收的,该建设项目新建房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的分类评估价格不包括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月为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7‰。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助时间按3个月计算;过渡安置的,补助时间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5‰,每户(以房屋产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凭证为单位)每月最少不得低于300元。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本条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和本规定附件所列补偿标准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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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住 宅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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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 │
│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 │
│ │,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1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300元/m │
│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 │
│ │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普通铝扣铝网板、铝塑板吊顶│ │
├──┼───────────────────────────────┼────┤
│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 │
│ │②地:复合地板或普通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或普通600× │ │
│ │600镜面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2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200元/m │
│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 │
│ │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普通200×300墙砖,塑扣吊顶 │ │
├──┼───────────────────────────────┼────┤
│ │①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 │
│ │②地:500×500水磨石地面或400×400普通釉面砖,300×60等小块实 │ │
│ 3 │中拼花木地板 │ 2│
│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12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曲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马赛克地砖,152×152墙砖或250×250釉面地砖,塑扣吊顶 │ │
├──┼───────────────────────────────┼────┤
│ │①墙:888涂料 │ │
│ │②地:普通瓷地砖,400×400水磨石地面或400×400全瓷砖 │ 2 │
│ 4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8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 │
│ │⑤厨卫:马赛克地砖,152×152墙砖或250×250釉面地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
│ │②地面:400×400以下釉面砖或水泥花砖 │ 2 │
│ 5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5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 │
│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152×152墙面砖或200×150磁片 │ │
├──┼───────────────────────────────┼────┤
│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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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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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营 业 用 房 │ 金 额 │
├──┼───────────────────────────────┼────┤
│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 │
│ │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 │
│ │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 2│
│ 1 │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350元/m │
│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 │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 │
│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 │ │
├──┼───────────────────────────────┼────┤
│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 │
│ 2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 2│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220元/m │
│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 │
├──┼───────────────────────────────┼────┤
│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 │
│ 3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 2│
│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140元/m │
│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2 │
│ 4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80元/m │
│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2 │
│ 5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40元/m │
│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 │
├──┼───────────────────────────────┼────┤
│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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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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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其它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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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1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140元/m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 │
├──┼───────────────────────────────┼────┤
│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300×60或300×50等小块实中拼花木地板,中│ 2 │
│ 2 │、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80元/m │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 │
├──┼───────────────────────────────┼────┤
│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 3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 2 │
│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50元/m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 │
├──┼───────────────────────────────┼────┤
│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 2 │
│ 4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30元/m │
│ │③有特殊防火、防潮、防酸碱等设施或带生产性电梯 │ │
├──┼───────────────────────────────┼────┤
│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
└──┴───────────────────────────────┴────┘
有关说明: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告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它设施补偿:有线电视移装100元/台、电话机移装14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8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260元/台。
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32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市政府债务的全过程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国资、发改、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债务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政府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市发改、国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四条政府举借债务应以量力而行、适度举债、慎重选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为原则,支持并创造条件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政府债务的担保。
第六条项目执行机构或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告;
(四)立项审批资料;
(五)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
(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债务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债务清偿情况、资信等级、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
重大项目的评估决策应当报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请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批准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债务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批准开立专用帐户。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方式监管。
第十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债务管理办公室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最终债务人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债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定期汇总整理政府债务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及时上报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报送。
使用单位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竣工报告。
第十四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十五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使用单位或者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六条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借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包括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清偿能力、债务违约增长率等指标在内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设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作为临时偿还政府债务的应急性措施。偿债准备金按债务总额比例3%建立,具体来源:
(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当年超收及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三)非税收入安排;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重大举借项目委派财务总监,参与项目单位的财务决策,负责对举借项目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使用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审计。
第二十三条由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借款,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审计结论,继续承担偿还各项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
(六)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违反债务专户开设规定的。
(八)工作人员无故拖延办理政府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
(九)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债务资金损失的;
(十)审核、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拨付政府债务资金收受财物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