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3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
一、本通知所称“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称“外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称“人民币贷款行
”)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可以申请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行仅限于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以及经其授权的分支行。
三、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四、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外资银行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资银行出具的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债务本金及其相关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
(二)人民币贷款应制定完善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并自行对提供信用保证的外资银行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三)提供保证的外资银行履约时,其用于支付的货币仅限于美元、欧元(或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履约时外资银行应将外汇资金汇入人民币贷款行指定的外汇帐户,人民币贷款行应按未偿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款到日该行
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多余的外汇退给外资银行,不足的要求外资银行补足差额。
(四)外资银行履约后,借款人凭外资银行偿债的有关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人对外偿债时,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六、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所质押的外汇,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也可以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以经常项下收入进行质押时,质押外汇金额与结算帐户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结算帐户的限额。外债项下资金用于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二)质押外汇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或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郎。
(三)人民币贷款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外汇按照存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准价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质押外汇折算金额”)。在人民币贷款期内,由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导致人民币贷款本息高于质押外汇(含利息)折算金额的,人民币贷
款行可以提前收回超额部分贷款或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部分的质押外汇;低于折算金额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增加人民币贷款或退回超额部分质押外汇。
(四)人民币贷款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分别对人民币贷款和质押外汇存款计息、结息。
(五)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借款人应将质押外汇划回原外汇帐户。借款人违约时,由人民币贷款行按未偿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多余的外汇退给借款人,不足的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
七、人民币贷款行总行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全行发放、回收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情况。
八、人民币贷款行应按照《贷款通则》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九、本通知自1999年7月15日生效,银发〔1998〕45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有关商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有关内容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人事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倾心打造法制人事、创新人事、和谐人事、阳光人事,更快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制定了《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

包头人事人才网是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的人事人才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及时报道包头市人事人才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以全新的载体推进人事部门信息化建设。网站由包头市人事局主办,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承办,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协办。为了规范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人事人才网。

第二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第一、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服务,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和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五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是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系统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制定网站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和维护。因人事人才网改版等原因需对栏目调整,由人事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科室进行调整。

各栏目信息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单位介绍”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2.“领导讲话” 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3.“图片新闻”、“人事动态”、“公告公示”、“理论研讨”、“办事指南”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4.“机关效能建设”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5.“政务公开”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6.“政策法规”栏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7.“人力资源开发”栏目,由人才流动开发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8.“公务员管理”栏目,由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栏目,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0.“工资与离退休管理”栏目,由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1.“职称工作”栏目,由职称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2.“干部培训教育”栏目,由培训教育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3.“军转安置工作”栏目,由军转办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4.“国外智力引进”栏目,由外国专家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5.“局长信箱”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邮件查阅,并根据邮件内容涉及的人事人才业务转到相关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各科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局长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邮件回复。如涉及人事局整体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邮件,回复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发布;

16.“咨询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每天审查咨询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的部门协同其他部门共同答复。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咨询问题,回复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7.“下载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允许公众下载的各类人事人才相关文件、人事软件、业务表格等,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8.“成绩查询”栏目,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人事考试的成绩数据,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9. “旗县区专栏”栏目,由各旗县区人劳局和稀土高新区人劳局负责信息采集,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信息采集

1.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人事系统的重大新闻、人事人才工作动态、公告公示、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重大信息由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2.人事局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文章,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各单位所发布的纸介通知、通告、文件原则上应在局领导签发后,即在包头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公示”栏中直接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好审核校对,确保无误后才能上传。

4.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安全保密与管理

第七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方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人事信息化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包头人事人才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MO等)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五章 网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网站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人才网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栏目信息发布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

第十九条 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人事人才网发布信息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办评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评比一次包头人事人才网信息发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2004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05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资产类:

(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银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材料”、“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

(七)“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二)“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三)“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六)“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但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存货”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调账时,如果原账中“成本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附: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9-caikuai0413_2005063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