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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2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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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去年六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在改革与完善律师工作体制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律师事业的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为形成新的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一年,全国各地新成立律师事务所
800多家,新增加律师近20000人,使全国律师事务所数量接近5000家,律师人数近70000人。为使律师工作改革健康顺利的发展,现就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去年六月和今年一月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律师工作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观念上实现“四个转变”,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套用律师事务所;不再用单一的形式发展律师队伍;不再用行政级别和行政官员的概念界定律师的
性质;不再实行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充分肯定了律师改革的方向,各地要坚定不移地按照这个方案去做。只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律规定,就应当大
胆地试,大胆地闯,推动律师工作改革迅速发展。
二、要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属性,依法推进律师工作的改革。在改革中,既要大胆创新,又要严格依法。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进行探索与尝试,法律已经明令禁止的,则要坚决依法办事。近来,一些地方提出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股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
制律师事务所”,有的地方还提出要建立个体律师事务所。这些提法都不符合我部律师改革方案中关于不再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济模式套用律师机构的要求。在改革中,不能冲破旧的思想束缚,又代之以新的思想束缚,这样做,实际上还是回到用所有制模式套用律师事务所的老路上去了
,仍然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是一种自律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是企业,不存在所有制的问题。在改革中,律师事务所引入股份机制,采取合伙等形式,不是要建立这种制那种制的律师事务所,而是要优化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增强律师
事务所的活力。股份和合伙是就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而言的,不是就所有制而言的。因此在宣传报道中,不宜突出建立这种制那种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建立个体制律师事务所。这样做,既不符合实际,也无法律依据。总之,一定要按照建立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实行自
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的方向进行律师工作体制的改革。
三、改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的改革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地区广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同意后再进行试点,切忌一哄而起,搞一刀切,以便使我们的改革少走弯路,健康而顺利地发展。
四、要认真落实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要使广大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律师的声誉;要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反对“一切向钱看”;要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改革的宣传报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改革的新思想、新举措。要严格按照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进行宣传报道,以促进律师工作改革的顺利发展。要提倡每位律
师均订阅一份《中国律师报》并宣传推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订阅。



1994年3月3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是国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加强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增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做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着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加强城市居民、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三、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每年确定一个重点,大力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在全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银川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办专栏、专版,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政府网和各门户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各类文化团体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6月16日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如果原审基层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案件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理,以至错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临沧地区中院请示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院管辖的三种刑事案件,有的基层法院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在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院应按第一审案件还是应按提审案件审理?我们认为,原审管辖不当,以至错判,现应按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中院作第一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
我们的意见妥否,请指示。
198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