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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1 21:1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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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三)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八条 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承办本办法第五条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条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记帐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帐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帐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帐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26日 辽政发〔1988〕1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含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名录,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林业、农牧、城建、环保等部门制定、修订并发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猎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
  对允许采猎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年度采猎计划,报省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采药证》,无证不得进行采猎。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珍稀木本药材或野生动物药材物种,必须同时持有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核发的采伐证或狩猎证、持枪证,并在限定的区域和采猎期内使用允许使用的工具进行采猎。


  第七条 一、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和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产地县以上药材(医药)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九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的野生药材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font size=+1>  中名         学名(拉丁)        药材名称  保护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猫科动物豹     Panthera Parbus Linnaeus      豹骨   Ⅰ鹿科动物梅花鹿   Cervus nippon Temminek.       鹿茸   Ⅰ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C.A.Mey.       山参   Ⅱ鹿科动物原麝    Moschus moschiferus Linnaeus    麝香   Ⅱ熊科动物熊     Selenarctos thidetanus G.Cuvier.  熊胆   Ⅱ          Ursus arctos Linnaeus.       熊胆   Ⅱ蟾蜍动物中华大蟾蜍 Bufo bufo gargarizans Cantor    蟾蜍   Ⅱ蛙科动物中国林蛙  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 David 田鸡   Ⅱ蛙科动物黑龙江林蛙 Rana amurensis Boul         田鸡   Ⅱ蟾科动物蝮蛇    Agkistrodor haiys (Pallas)     蝮蛇   Ⅱ五加科植物刺人参  Optopanex elatus Nakai       刺人身   Ⅱ豆科植物甘草    Glycyrrhiza uralensis Fisch     甘草   Ⅱ芸香科植物黄蘖   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黄柏   Ⅱ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tillaria ussurienais Mexim.   平贝母   Ⅲ兰科植物天麻    Castrodis elara Blume        天麻   Ⅲ唇形科植物黄芩   Scutellarla baicalensis Georgi   黄芩   Ⅲ多孔菌科真菌猪苓  Polyporus umsbellanis (pers.) Fr.  猪苓   Ⅲ龙胆科植物龙胆   Gentiana scabra Bge.        龙胆草   Ⅲ龙胆科植物三花龙胆 Gentiana triflora Pall.      龙胆草   Ⅲ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ta (Turc z.) 防风   Ⅲ          Schischk          远志科植物远志   Polygala tenuifolia Willd.     远志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马兜铃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马兜铃   Ⅲ马兜铃植物汉城细辛 Asarun sieboldi Fr.sohmidi           var. seouleuse Nakai.        细辛   Ⅲ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ythrorhizon sied.   紫草   Ⅲ          et Zucc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nisandrar chinensis (Turez.) Baill 五味子  Ⅲ马鞭草植物单叶蔓荆 Vitex trifolia W.var.simplicifolia  蔓荆子  Ⅲ          Cham.龙胆科植物大叶龙胆 Gentiana macrophylla pall.      秦艽   Ⅲ茑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L.)Leman    射干   Ⅲ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onax senticosus       刺五加  Ⅲ          (Rupr.et Maxim.)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an gradiflorum(Jacp.)DC.   桔梗   Ⅲ百合科植物知母   Anemarrhena asohodeloidss Bunge   知母   Ⅲ钳蝎科动物东北钳蝎 Buthus martensi Karsch.       全蝎   Ⅲ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柴胡   Ⅲ黑三棱科植物黑三棱 Sparganium stoloniferum Buch.-Ham. 白三棱  Ⅲ睡莲科植物鸡头米  Euryale farox Salisd.        芡实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Fr. var.   北细辛  Ⅲ          mandshuricum (Maxim.)Kitag.鼠李科酸枣     Zyzyphus jujuba Mill.        枣仁   Ⅲ</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