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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1 22:2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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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章 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 综合预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 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 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预算编制、批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 各级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资料库和项目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编制、审核、汇总、批复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审核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资金追 踪问效,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㈡ 基层预算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水利预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单位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和预算项目储备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及时编报本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 财务部门的职责是统一管理、协调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本资料动态数据库、项目库;审核所属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㈡ 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是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审核确定单位职责、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涉及到的实物工作量等基础资料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研究提出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为预算编制提供项目储备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十条 各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水利行业的其他收入项目除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外,主要有:勘测设计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委托实验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水费收入,医院疗养院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印刷出版收入,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各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一本预算,各单位预算要从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㈠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㈡ 国务院和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㈢ 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
  ㈣ 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㈤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㈠ 组织、开展预算管理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完善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㈡ 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⒈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等。
  ⒉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㈢ 分析单位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㈣ 结合单位职责履行需要,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㈤ 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㈥ 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具体布置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㈠ 财政拨款收入。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完成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在说明中详细说明。
  ㈡ 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分析影响收入变化因素,合理测算编制。
  ㈢ 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单位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影响,按来源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 各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㈡ 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对于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外的奖金、津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支出不得用财政拨款收入弥补。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㈢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㈣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
  ㈤ 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 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㈡ 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⒈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其中:新增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单台购置项目、批量购置的同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甲)并附相关材料;其他新增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
  ⒉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㈢ 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与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㈣ 各主管单位不得编制和承担超出自身业务职责范围之外,本应由所属单位编制承担的项目。
  ㈤ 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水利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纳入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应根据收入测算情况、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需要等情况,稳妥地测算、编制,准确反映经营收支结果。
  第二十二条 预计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因预算收入小于预算支出而用本单位事业基金弥补收支的差额,应按规定编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㈠ 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㈡ 预算报表。
  ㈢ 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㈠ 预算建议("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预计非财政拨款收入及支出规模,提出预算总规模和财政拨款数建议,形成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经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水利部年度部门建议预算,报送财政部。
  ㈡ 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水利部下达各单位预算控制数,并由各主管单位逐级分解下达预算控制数到基层预算单位。
  ㈢ 预算草案("二上"):各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测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数,编制形成本单位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水利部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㈣ 预算批复("二下"):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水利部和各级主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到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报送:

  ㈠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㈡ 预算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正式行文报送。按规定必须报送电子文本等其他介质文件的,应同时报送;
  ㈢ 预算报告采用专人报送或其他能保证及时送达的方式。对于时间要求紧急并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各单位可按要求先报送电子文本,并在事后及时报送正式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报送预算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 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是否签章齐全、规范行文;
  ㈡ 预算表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㈢ 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入项目,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是否按规定使用预算科目,预算规模和财政拨款是否符合财政部门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是否有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的收支;
  ㈣ 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效益如何,以及项目申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排序等。
  ㈤ 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单位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编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编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分解预算指标,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㈠ 各主管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预算控制数指标全部分解下达到本级和下属单位,不得预留待分配,不得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㈡ 水利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15日内批复所属二级单位预算;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批复本级和下属一级单位预算;各单位的预算批复方案在预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单位)备案。
  ㈢ 水利部和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与本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发生调整的,各单位应按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各单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㈠ 财政拨款收入的请拨,要按批复的预算科目、内容、程序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经用款单位申报财政国库用款计划,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领拨、使用资金。
  ㈡ 按规定上缴的预算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并按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
  ㈢ 其他收入要确保收入实现进度,及时分析预算收入计划执行动态,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要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根据投资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按规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时办理用款支付手续。对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要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实际人数、工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职责履行,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但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不得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2、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3、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水利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㈠ 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㈡ 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㈢ 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㈣ 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㈠ 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㈡ 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㈢ 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㈣ 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㈤ 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㈥ 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㈦ 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潜力,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影响程度及解决措施,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期向水利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㈠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反映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预算批复情况,本期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与实施进度及支出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与采取的措施,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㈡ 专项报告。专项报告是按水利部的规定与要求报送的专门或重要事项的报告。
  ㈢ 报告的报送形式与时间要求。季度报告在季度终了20日内,一式一份(附数据盘)报送水利部(报表格式另行印发);年度报告随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一份(附数据盘)报送。专项报告按具体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四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㈠ 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调整。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单位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报水利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㈡ 非财政性收支预算的调整。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增加或减少、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报水利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㈢ 单位预算的划转。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主管单位提出预算划转方案,报水利部审核并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㈣ 对于上年实际结余与预算编制时预计的结余不同的,各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认定的额度或批复的上年决算数自行调整上年结余数,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水利部。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申请经费报告格式的通知》(财预[2000]113号)的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申请,水利部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门、主管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水利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将预算收支指标分解下达所属单位,有关单位相应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分析,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预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收入预算是否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是否贯彻了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编报。
  ㈡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预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计划实现,收支预算进度是否与单位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相适应;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有无隐瞒预算收入等问题;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应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规定;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追加、减少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预算资金的请领拨付是否及时,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审等。
  ㈢ 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了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研究与分析并写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各主管单位要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及时地整改,并对违反预算管理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考评按"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各单位分级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项目评价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水利部或由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 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部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 不按批准预算执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自筹基建支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除暂时停止审批单位项目经费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㈢ 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管单位不按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报告的,要追究主管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㈣ 有关部门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由单位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㈤ 不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落实提供财务会计及其相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各单位的所有收支预算。
  预算草案,是指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复的预算收支计划。
  主管单位,是指各级有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是指独立核算没有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8〕10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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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舟山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的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第21号市长令)同时废止。
附件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一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 滩涂、 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五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六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八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九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十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十三 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说明:
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程度不同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9日


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确保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人员,政治上要合格,并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律专业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检察官,全面正确地履行国家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现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既有这些地方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要充分认识加强这些地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紧抓住全面推进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机遇,通过深化改革,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体现法检干部队伍管理特点的政策,稳定本地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提高队伍素质,使这一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得到有效缓解。同时,对审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级待遇、职务保障制度等重要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尽早启动,扎实推进。

二、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法官、检察官资源,努力提高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

稳定现有法官、检察官队伍,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首要任务和现实途径。要深化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力量。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院领导成员和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应依法直接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要把承办案件情况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尽量减少非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不能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院帮助工作。

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增加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审判、检察干部的培训班次和名额。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培训资源,采取跨区域培训合作等方式,培训西部地区基层审判、检察干部。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为解决法官、检察官来源短缺问题创造条件。

三、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以适当方式合理调配办案力量

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才支持,坚持面向西部、面向基层下派干部挂职锻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审判、检察机关挂职锻炼,重点派往法官、检察官已经出现或面临断档的基层院。各省(区、市)要组织本辖区内地、县两级院,采取结对子的形式,进行对口人才支援。西部地区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有计划地在省、地级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院抽调部分法官、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院帮助工作。进一步推动东西部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按照组织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东部地区审判、检察机关定期选拔优秀法官、检察官到已经出现短缺问题的西部地区基层院工作1至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东部发达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接收西部及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的力度。西部各省(区、市)也应在本辖区内组织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到上级机关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高基层院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状况要定期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因法官、检察官数量不足而影响办案的基层院,应逐级向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商请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西部地区经自行调剂仍不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商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在全国范围内调剂。

四、改进省级统一招考,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

坚持和改进省级统一招考制度,严格按照编制和规定的条件补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各地录用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坚持实行省级统考,统一报名、统一考试录用。必要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中央为本省(区、市)法院、检察院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内,用一部分编制专门统一招录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全部安排到已经出现或面临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的基层院业务部门工作2至3年,再有计划地遴选到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并形成轮换制度。在基层院工作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有关担任法律职务的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拓宽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渠道。西部及贫困地区的地、县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法官、检察官职位,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及以下的领导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用。在法检机关内部,要积极开展竞争上岗,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审判、检察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充实法官、检察官后备人才。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将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调法律专业人才纳入选调生计划,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西部各省(区、市)每年选调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选调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安排好选调生的工作和生活,保证选调生安心基层,尽早成才。

积极组织开展“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把志愿服务与人才引进结合起来,鼓励、吸引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扎根西部,服务基层,建功立业。对参加“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特别是期满志愿留在西部地区基层院工作的,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留下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来源短缺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这些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缩小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从现实可能看,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加大外部支持力度的同时,更要依赖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努力。

西部及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织要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多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许多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忘我工作、无私奉献,涌现出大量先进模范人物,有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宣传表彰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善于运用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教育广大法官、检察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作风,扎根西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按照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进一步加强西部及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法官、检察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审判、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广大法官、检察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以更强的奉献精神、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