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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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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4年5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局是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职或者兼职矿产督察员,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较多或者以采矿收益为主的乡镇,必须配奋专(兼)职矿管员,并应当有一名乡镇级领导人主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建立健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有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工作。无地质测量技术力量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接受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矿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地质测量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八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必须有矿产储量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和选(冶)矿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制定采掘计划,选择合理的采矿顺序、采选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十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将其列为考核矿山企业年度计划的重要指标。
开采零星或者残留矿产资源的小型以下(不包括小型)矿山,可以不提出“三率”指标,但必须制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程度。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定期(地下开采至少每季度测一次,露天开采至少每半年测一次)进行测量,绘制采掘现状图,地下开采的还需绘制矿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以随时掌握开采进程,防止越界开采、乱采滥挖。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做到贫富、难易、薄厚、主副兼采,不得破坏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开采利用共生、伴生矿产,鼓励利用低品位矿石、薄层矿、尾矿和废矿(如煤矸石)。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已采出的要妥善堆放保存,防止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置之前,已经在上述矿区或者对上述矿种取得采矿权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服从国家规划的安排。经批准可以继续开采的,每年必须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开采情
况。
第十五条 在开采过程中新探明的D级以上储量,应当及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向原审批建矿机关提出申请。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闭坑储量报告,由市储量委员会审批。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矿产储量,不得几次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完毕或者因经济技术条件无法继续开采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闭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做好闭坑的善后工作,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国有矿山范围内从事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注册时,应当征求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图纸,并认真执行报表、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反本办法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4日
医生见死不救该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杨涛


《中国法制报》近日报道,由于伤者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位于湛江市的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生任伤者伤口继续流血,导致伤者一个小时多后死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该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造成死亡。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还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的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在当时情形来看,陈小强承诺了交费,只是未来得及带钱,该医院和医生就拒绝救治,因而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病人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家属可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赔偿请求。
医院和医生的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我们期待给有关部门病人家属一个公正、圆满的答复,以告诉死者在天之灵。我们更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多从病人角度出发,不要味钻进钱眼,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医疗器械包装开封或破损不得使用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包装开封或破损不得使用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3]253号



  近日,我局接到美国佳腾公司“有关MULTI-LINK RX ZETA冠状动脉支架系统包装开封的临时性紧急纠正措施”。该产品说明书中有警示:若包装开封或破损,请勿使用。公司针对产品发生的包装开封现象采取了紧急纠正措施(详见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凡在使用说明或包装上标有“包装开封或破损请勿使用”警示的,即表明该产品需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方可正常使用。对此类产品,应严格执行使用规范,凡包装开封或破损者,严禁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美国佳腾公司“有关MULTI-LINK RX ZETA冠状动脉支架系统包装开封的临时性紧急纠正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日期:2003年7月20日
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司


事 宜:美国佳腾公司有关 MULTI-LINK RX ZETATM冠状动脉支架系统包装开封的临时性紧急纠正措施

敬启者:

  美国佳腾公司生产WULTI-LINK RX ZETATM 冠状动脉支架系统新近在中国市场推出,分别将产品通过代理商介绍给了4家医院,之前,美国佳腾公司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代表对分销商和医院进行了产品技术支持服务。MULTI-LINK RX ZETATM冠状动脉支架系统于2003年3月28日得到了贵局医疗器械司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编号为国药管械(进)2003第3460479号。

  7月7日在解放军总后勤部301医院发现有一个产品的包装开封,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警示:若包装开封或破损,请勿使用,所以产品没有给病人使用,并立即将产品寄回美国佳腾公司进行原因分析。

  美国佳腾公司一贯坚持并承诺向心脏病患者提供安全和优质的产品,尽管包装开封仅仅发生在中国市场。其它国家没有类似的报告。我们还是立刻自愿在中国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有进日的448套,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在代理商处的MULTI-LINK RX ZETATM冠状动脉支架系统进行了检查,收回了128套有开封及有可能开封的产品,部分产品已寄回美国佳腾公司。分析及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没有发现任何关于此问题的安全隐患投诉以及临床不良事件。

  目前观察的结果是:产品是FedEx联邦快运公司承运由美国空运到中国上海,上海是美国佳腾公司产品唯一正常的进日途径,当对上海的产品检查时并未发现有包装开封问题,而其它城市的产品均由上海空运转入,因此,我们正在对国内的空运情况进行研究,力求找到一种适应本产品标准的运输方式.保证包装的完整性。

  由于此产品包装开封的根本原因正在分析及评估中,为了中国用户的健康和利益,我公司对今后进口的 MULTI-LINK RX ZETATM冠状动脉支架系统采取如下临时性紧急纠正措施:
l.在交付给代理商及医院前对每一产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确保提供符合包装正常要求的产品给最终用户。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立即将此事通告代理商及医院。
3.加强售后服务,提醒医生仔细阅读产品随附中文说明书上的操作要求及警示内容。

  美国佳腾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承诺向广大用户提供专业、及时、优质的服务并负有对所注册产品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及与国家医疗器械主管部门主动联系的责任,特将此事向贵局医疗器械司汇报。

  在贵处收到此函后,如仍需其他信息,请与我们联系。再次表示感谢。


美国佳腾公司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


电话:65529724
传真:65229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