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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3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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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和《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需要办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目前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第一批认证工作基本结束,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条件已经具备。现将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价格事务所等机构,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二、认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证书为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持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
中各种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
三、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5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且注明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资质认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简历材料;
(五)价格鉴证人员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价格鉴证实例(2例)。
六、资质申办程序
(一)申办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前期申办手续后,统一到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领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由国家计委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代发。
(二)申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直接向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办理。
七、具体发证年检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1999年8月2日
解读引渡法

本报记者 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引渡法

  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最近有报道说,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引渡什么人

  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此次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

  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修建一公司、修建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公司、监理公司、
科研所: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
(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