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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16:1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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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2]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9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请在国务院港澳办指导下,受权珠海市人民政府据此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谈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
二、同意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年期为50年。合同期满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予以续签。
三、《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52号)中“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租用该地段期间对该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权
和司法权。
四、因土地租让而产生的边境管理问题,由国务院港澳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安排,驻珠海市的有关边境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不变,工作范围按新的边境管理线作相应调整。请你省予以积极协助。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8年11月)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规模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为促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研发。企业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研究生工作站,委托给相关高校的研究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或组织企业自身研发队伍与高校研究生团队合作研发,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提升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团队在完成企业研发任务的同时,可在工作站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理论性相关科研课题研究。
(二)人才培养培训。研究生工作站所在企业积极为研究生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高校研究生团队可根据需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纺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科学持续发展急需的领域。
1.企业作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
(2)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2.进站高校及相关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并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制度、政策、经费;
(2)合作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已形成配套的学科群;
(3)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相关的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
(4)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能胜任企业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丰富经验。
(二)审批程序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会同相关高校联合申报。企业可根据研发需要选择一校或多校(包括省外高校)合作,申报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研发方向共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五年内拟研发的主要课题,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审批表》,经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省教育厅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评审与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并授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
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
(一)省教育厅是全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批准与期满考核,组织指导高校与企业对接、进站等工作。坚持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纳入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研究生工作站与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省研究生创新活动与学术交流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组织所在地企业与高校对接,指导设站企业加强对工作站的经费支持与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优先将研究生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市县级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设站企业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行优先布局,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站企业是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成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和合作高校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企业与高校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保障进站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设站企业要积极创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效益。
(四)有关高校要以合作建设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为契机,大力推进高校科研与企业实践的结合。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把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作为提升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选派富有技术研发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将教师进站指导纳入个人工作量核算,把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业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将在研究生工作站的科研实践和科研业绩作为研究生科研考核内容,认定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向研究生工作站延伸,配合设站企业做好本校在站导师和研究生团队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发[1995]2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通过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二、申报重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科委、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为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除了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符合上报自治区重奖条件的项目或成果外,对新增税后利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成果由市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申报自治区重奖的同步进行,分两个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十万元以上的奖金按7%一次性发给。

  五十万元以上的奖金额按6%一次性发给。

  四、由市评审奖励的项目或成果,有关科技含量的鉴别,没有获得过地市科技进步奖的,其技术(产品)是否达到领先水平或是新产品,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人员鉴定,作出评审意见。

  五、凡属1990年1月1日以后及本法颁布之前正式投产的年度税后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可申报,本办法颁布之后则按桂发[1993]13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数额的规定申报。税率计算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的税率,按原税制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以后的税率,按新税制规定执行。

  六、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应能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准以估算的办法来确认。奖金原则上从项目、成果的受益单位提取,列入税后利润开支。个别确实无法列入税后利润开支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奖金,获市奖励的由收纳利税的该级财政提取经费解决。

  七、凡在北海市开办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在我市申报奖励。

  八、申报重奖的项目或成果,一般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对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如数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九、获奖项目或成果奖金提取和发放。凡是获自治区或市的奖励都必须将奖金如数提取汇到自治区党委或市委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奖金分配方案一式三份,由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开进行表彰,发给受奖人员

  十、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