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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15:1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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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1979年6月22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部直属及双重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效果,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应根据下年度的事业计划,参照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和有关科室共同研究,提出预算草案,经过群众讨论,然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经领导审核后报部。
各单位附属医院的预算,目前采取的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今后拟逐步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对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逐步实行“定额”考核。各单位附属的药厂、印刷厂、动物室、洗衣房、照相室、维修室、招待所等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单独的经济核算。
(一)收入部分
1.业务收入:按核定床位、门诊工作量等,根据当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在科室收入计划的基础上认真核算,打稳打足,力争实现。
2.其他收入:变价收入、废品处理收入、进修费和各种杂项收入,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列入。
(二)支出部分
1.人员经费:在没有正式核定人员编制以前,暂按当年年底预计达到人数和经上级批准的下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数,按平均工资计算,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国家规定计算列入。
2.人民助学金:按在校实有学生和计划招生数(包括一般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留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享受人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编列。
3.修缮费和零星土建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考虑技术条件、材料来源、施工力量等作好平衡,列入预算。
4.设备购置费: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挖掘潜力,大力提倡专管共用的精神,提高使用率。对确需添置的,要考虑周全,尤其是大型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考虑技术和安装等条件,以防止积压和浪费。设备购置计划要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编列预算。
5.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等,凡当地有定额标准或能够按消耗定额计算的,都应按定额计算,目前没有定额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编列预算。
(三)预算的报送时间
各单位要在当年八月底以前把下年度预算编好,报部一式二份。
(四)预算的执行
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就要坚决按照执行。要统筹安排,留有余地。非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预算。零星土建变更计划时,在京单位须报部同意;京外单位须经当地主管局同意并报部备案。
为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保证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在研究、确定与经费收支有关的问题时,须有财务部门参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等,要经财务部门签章,并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二、季度会计报表和决算
季度会计报表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加强预算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认真汇总报部一份。第四季度可按规定编报决算,不再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决算是反映年度财务计划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年终总结。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同志要组织有关科室就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经济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在年终决算以前,必须认真地对往来款项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防止资金转移。编报决算要求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有扼要的文字说明。
年度决算应于下年度一月底以前报部一式二份。
三、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的物资和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各种财产物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价在二十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或单价虽不满二十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设备;专业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包括自制加工的),均属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帐。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定期清查。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要经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专业人员、认真审查鉴定。对确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万元以上的,在京单位报部批准,京外单位报请当地主管局批准并报部备案。需要报废的锅炉,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3.本单位积压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上级单位研究处理。凡调出统配部管物资及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报部批准;万元以下的设备,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并须按照财经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办理调拨手续,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二)库存材料管理
1.各单位的物资部门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并设置明细帐,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量,要核定合理库存,一般储备三个月左右的用量。物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应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列入预算,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3.各医疗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改变目前“以存定销”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创造出新的经验,要制定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实行科学管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
(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精打细算,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积极组织合理收入,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支出。同时要配合物资管理部门,把各种物资管好,认真核定储备定额。要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充分挖掘潜力,防止积压浪费。
(三)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漏洞,各单位所需费用收据(包括门诊挂号证各种收费收据等)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办理领用和结报手续。
(四)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举办短期或业余的财会人员培训班,培养提高干部,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奖惩制度
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勤俭节约、修旧利废,改革药品管理和科室核算等,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的,要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 [2001]161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a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下简称“补充审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国际通行会计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如果需要,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在个别方面依据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的,应特别注明。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均应摘自按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作为以上文件的附录披露,供投资者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时参考。

  第五条已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再筹资并予披露后应依法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审计业务,并予披露。

  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告后,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并说明差异及其原因。如果一期财务报告会计截止日为季度末或半年度末,应随定期报告一起披露,并说明差异及其原因。

  第六条法定和补充财务报告发生差异时,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履行如下披露义务:

(一)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全文及摘要中,将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后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并行列示,以提示投资者。

  (二)公司应以法定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与补充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法定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予以披露。该差异调节表应反映重要的差异及其影响金额,表后应逐项说明差异的性质、原因等。除非受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

  第七条对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阅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八条在特殊的情况下,为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编制补充财务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

(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四)经济、法律方面。

(五)其他行业、专业。

第三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敬业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

(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其商务运作过程。

(六)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招标中介机构推荐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邀请,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证件、业绩材料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选聘。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发“政府采购专家”证书,并录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可被邀请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咨询,或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从事专业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向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屏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条 专家在受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 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咨询、评审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参与咨询、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专家》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或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专家名义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 一年内三次被反馈为有不称职记录的。

在上述活动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