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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2 18:0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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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损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行署,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等行政部门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村集体企业和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
(四)国家无偿资助的资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村集体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拍卖收取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禁止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或租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租金。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必须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由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包括乡级)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四)调解资产争议、处理侵占、损坏、丢失集体资产的案件;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开支审批手续,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禁止截留、挪用、拖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必须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侵占集体固定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损坏或丢失集体产品、物资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合同无效,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或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截留集体资金的,应限期归还;挪用集体资金半年以内的,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集体资金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者,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集体资产引起的合同纠纷及民事责任,按《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资产、截留、挪用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集体积累。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5日
共产党员要身先士卒做表率

关键词: 共产党员 先进性 保持 实践 表率
摘 要: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员个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中自觉地适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人类社会进步方向的行为和特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时期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本文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保持先进性实践中共产党员身先士卒做表率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当前,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够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但也有一些党员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相适应,政治上不强,业务上不精,思想上不坚定、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些甚至于以权谋私、贪图享乐、腐化堕落,这些问题的存在虽是个别现象却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伟大实践的表率。
一、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创造性的运用它们分析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实际,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把握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做表率;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在根据实际把自己融入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科学战略的伟大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在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与时俱进的实践中做表率;就是要共产党员坚持与时俱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做表率。
共产党员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中作表率,我们党才能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才能准确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
二、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做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的表率;做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表率;做好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表率;做好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表率;做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表率;做好刻苦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的表率;做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决同危害国家、人民、社会行为做斗争的表率。
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共产党员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体现党员平时的言行上和工作中;具体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
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必须作到谨慎使用权力,坚决杜绝权利庸俗化,防范不讲原则讲交情、不讲纪律讲关系的错误倾向。要科学运用权力,要善于体贴民情、关心民意,集中民智,勤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必须做到正确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衡量一个共产党员党性原则强弱的根本标准。要真正做到一事当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就要求党员经常审视子、鞭策自己,树立善恶分明的是非观、刚正不阿的节操观、把握住操守,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真正把心思用在事业上,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必须做到处理好创新与务实的关系。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共产党83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四、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伟大实践的表率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积极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的发展前进既是连续的,也是分阶段的,往往具体表现为一系列过程、环节和阶段的统一。中国正处在并且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前进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在未来50年的时间里,中国将要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百年复兴的宏伟理想。然而这个宏伟目标必须分阶段实施,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必然要表现出阶段性的特点,在不同的阶段上,要确立不同的目标。这些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的现实追求、现实理想,既是宏伟艰巨的,又是切实可行的,经过一代人或两代人的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当今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看到并享受到自己曾经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现实成果。从现在起的未来20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前进的客观历史过程,中国将从已经进入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将成为这一历史进程的直接受益者,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历程中,重视阶段性目标的规划设计,把为远大理想而奋斗、为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目标和长期任务分解为一系列具体的阶段、过程和近期目标。这些目标的特点是可操作性强、现实性强,不仅可望,而且可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奋斗,定会实现。正是这些可望又可及的阶段性近期目标,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主动性,凝聚人心,指引方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万众一心,扎实工作,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一个接一个的伟大胜利。
保持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出现反复和失误。回顾反思,不难发现,过去20多年各方面的成就都具有积累性的特点,都是点滴积累的结果。我们党十分注意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确立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国力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历史上好大喜功、好高骛远、急于求成、贪多求快、欲速不达、不切实际的错误主张、做法和倾向曾经使我们的事业大起大落、大进大退和剧烈振荡波动,造成了许多的损失。有鉴于此,2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力求稳健扎实,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终于取得了今天这样辉煌伟大、举世瞩目的成就。对远大目标进行具体规划分解,变成阶段性任务目标、分步实施、分阶段完成,这是2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也是新世纪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必须遵循的战略和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共产党员只有把握住时代的脉搏,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身先士卒做好表率,永葆先进性,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参考文献:(略)


工作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831700
联系电话:13999568582
电子邮箱:6911658-cj@mail.xj.cninfo.net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 (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核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具体事项为:
(一)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二)应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还是依申请公开范围;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责任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应公开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
第七条 (不公开信息及例外)
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应公开。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为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的全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应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核及办理按《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核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单位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单位分管信息涉及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内容重大则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实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具体程序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以及《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不落实,造成泄密、失实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
第七条 (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 (申请内容及核实)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义务人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申请处理)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义务人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应义务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义务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过程应建立完整记录。
第十条 (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时限要求)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中止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义务人的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提供方式)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收费及减免)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
义务人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权利维护)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义务人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
第四条 (重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评议。
第六条 (贯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媒体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面评议或专项评议。全面评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提供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调查处理,限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向监察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指导和监督所属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责任分工、人员保障、经费落实情况;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情况;
(三)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事项情况;
(四)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公开情况;
(六)严格保密审查,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七)公开形式和渠道规范以及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情况;
(八)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受理意见投诉,落实责任追究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及公开情况;
(十)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量化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形式)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的形式:
(一)日常检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在工作中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记录考核对象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收集、分析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考核对象按照年度量化考核方案进行自评打分并报送工作总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以及社会监督评议情况,按照年度量化考核方案标准,评定分数并进行排名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
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结果应列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