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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时间:2024-07-12 09:1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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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医院赔本问题,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协助试点工作的进行。

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25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为解决我市医院赔本问题,已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进行两种医疗收费试点工作,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试行两种收费办法,是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但不增加个人的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对象
1.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除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属于公家负担部分按成本收费。
2.对享受部分公费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暂不按成本收费,其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3.对街道、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待业青年、工商联营网点的人员,暂按原标准收费。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等自费病人仍按原标准收费。
4.区分自费和公费病人办法:①采取初诊登记建卡;②在自费病人的收据上加盖“公费和劳保职工本人不能报销”戳记,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5.对外省、市、区来津治疗的患者,在其出示证明材料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待。
二、按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初诊,街道卫生院三角,一般医院四角,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五角。复诊,按上述标准各减收一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2.住院费:街道卫生院每人每天一元五角,一般医院三元,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三元五角,高干病房四至六元。市区医院三人及三人以下房间,每床每天加收五角;一人占用一个房间的,按房间开放床位计算收费。
3.手术材料费:大手术四十八元至六十元,中手术二十四元至三十六元,小手术十至十六元。特殊手术按实际成本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八十元。
4.X线放射诊断及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现行标准加倍收费。
三、结合调整收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对公费、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在经济上医院能够增加一部分收入,补偿一部分亏损,使医院的困难得到一定缓和。多收的部分资金可用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根据需
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门诊大病历。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和“五讲四美”活动,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在对待公费和自费病人医疗和态度上要一视同仁。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与劳保、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努力加强管理,减少和克服劳保、公费医疗中的浪费现象。



1982年1月16日

转发市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2003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办法》做出具体部署。要通过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促使项目建设单位了解并自觉执行关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墙改)的各项政策。
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墙改工作是一项涉及科研、设计、生产、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墙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墙改领导小组的职能,加强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合作、共同开展工作。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落实到位,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农业、建设、规划、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规范管理专项基金。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与使用,统一征收标准,在征收过程中,一律不得实行减、免、缓。各级财政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专项基金管理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增加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基金,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各级政府及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过去出台的有关墙改基金的政策及规定认真清理,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尽快修改或废止。
(三)统一管理墙改工作。三县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和河北新区要依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返退工作, 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
三、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根据《办法》规定,2007年12月31日,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新型建材和墙体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各级国土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文件规定,对此类项目禁止供地。已改建、扩建的禁止占有耕地,可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废弃地生产。限期调整已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项目,实现复耕。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为此类新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清理整顿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各级国土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粘土实心砖企业要依法取缔,严禁将耕地变更用于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宣传,支持和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开展更新改造,扩大生产空心烧结制品或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砖瓦企业进行限制的税收政策,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实行限产。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国土、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步禁实规划和粘土实心砖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共同负责核实下达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加强对使用粘土实心砖源头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在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中使用粘土实心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审图、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的责任制,严格把关,禁止或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快速发展。
(一)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发技术先进、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和专项基金作用。国税部门应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和经济杠杆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快速发展,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的替代产品,逐步实现我市禁实计划及禁实目标。专项基金应重点用于以下方面:开展建筑节能试点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砖混结构建筑上的应用试点,扩大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面;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和应用技术,解决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进行“实”改“空”的砖瓦窑企业给予贴息或补贴。
(三)提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用技术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市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四)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项目时,应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国家及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采用节能技术,明示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掺入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废渣。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在一年内取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
六、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处罚
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查纠,并按规定处罚: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查纠,并按规定处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没有限制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的;在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各级财政和监察部门,依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依法予以处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