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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15:5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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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删去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条修改为:“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六、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活动,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金融机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项规定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最近连续两年盈利;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加上对其他机构的累计投资额,未超过该投资单位净资产的50%;
(四)不得以银行贷款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
五、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六、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投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本的50%。
七、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八、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督促所在地期货经纪公司贯彻执行本通知。
九、期货经纪公司的现有投资单位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进行清理、转让,否则将不予通过年检。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社会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社会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医考委办发[1999]第1号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6月3日已发出《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不得参加考试辅导资料编写的通知》,要求:“所有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的专家都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参加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社会上组织的考试题集和辅导资料的编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机密内容”。但仍有一些单位以本单位部分专家参加了命审题工作,召开研讨会、编写辅导材料、开办辅导班,严重干扰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为此,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推荐单位重申以下要求:
一、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没有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向单位汇报、传达的义务。各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机密内容。
二、 严禁各委员参加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编写辅导材料、考试题集活动。
三、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单位不得以本单位专家参加命审题工作为名,举行各种研讨会、讨论会、工作会和征订编写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题集等。
四、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委员资格,取消单位推荐委员资格五年,并向全国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抄送: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有关部委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