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时间:2024-06-26 07:0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1]7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夏秋季节是血吸虫病感染的高发季节,目前已临近学校放暑假,中小学预防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的任务加重,特别是近期南方部分地区降雨较多,有的地方已出现洪涝灾害,加大了血吸虫病防治难度。为预防中小学生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例的发生,现就中小学校血吸虫病防治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在近期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血防教育工作作出部署,对暑期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工作提出要求。

  二、各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结合本地防控工作的实际,在暑期放假前对全体学生集中进行一次血防教育。重点教育学生不到有钉螺的湖泊、河塘、水渠等地游泳、戏水、捕鱼摸虾;如有接触疫水的学生,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早期治疗。要求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要使学生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各血吸虫病流行区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进行血防教育。做到学校与家长的防控联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监管,防止学生接触疫水。

  四、已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饮用水的安全自查工作,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身体防护,保护学生避免受到血吸虫感染。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1980年7月15日)



联合通知:

  根据中央[1979]5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现拟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发给你们。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规定。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十八号文件明确指出,教育青少年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长期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新的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兴衰。”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一代新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战略任务。

  青少年教育涉及社会各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协调行动,打好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切切实实地把青少年教育工作搞好。

  为此,就宣传、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意见规定如下:

  一、党的宣传部门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思想动态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了解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了解各种非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侵蚀毒害青少年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并提出具体的宣传工作意见。

  组织和督促报刊、广播和出版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读物和科技、文艺读物,搞好电影、戏剧、美术、歌曲、曲艺等文艺创作。了解掌握新闻、出版、文艺等部门的工作对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效果。

  督促教育干部,特别是党政负责干部严格要求子女,搞好干部子女教育,带头树立良好风气。

  与共青团密切配合,邀集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妇等部门,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行动。

  已成立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地方,由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领导青少年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智、体三好的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共产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贯彻《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把学雷锋、争三好、树新风的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

  要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全体教师对学生要全面关心,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耐心教育,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

  学校要认真做好流失、长旷、失足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要严禁学生赌博和传抄淫秽的书刊等。教育部门要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办好工读学校。

  三、文化部门要把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动员、鼓励作家和艺术家,为青少年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要用健康向上多种多样的文化生活,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和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选择教育意义较大、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影片和艺术演出节目,开辟学生专场和儿童专场,合理安排场次和放映时间,多为青少年观众放映和演出。要积极做好映前介绍和观后座谈工作,认真开展影评活动。学生和儿童专场要降低票价。

  文化馆、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业余科技、文体活动。

  图书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青少年阅览室或专门为青少年安排借阅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青少年阅读的需要。

  四、公安部门要协同宣传、教育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认真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民警、教师、居委会干部、治保人员和家长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帮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弃旧图新,努力降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特别要严惩教唆犯和刑事惯犯。

  要全面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青少年的情况。在学校、工厂、街道、家庭的配合下,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考察和教育。要加强治安管理,坚决取缔赌场、淫秽书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进一步加强劳改、劳教和少管工作。要根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特点改进管教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积极参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的人,要热情鼓励、大力支持,对那些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要保障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五、劳动部门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介绍就业和自谋出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招收新工人时,要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鼓励青少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要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扶持和引导待业青年,大力兴办群众集资的合作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对一时不能就业的青年,劳动部门要通过劳动服务公司逐步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服务教育,和工会、共青团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职业训练,提高就业条件。

  对于经过帮助确有转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青年,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安排就业时,与其他待业青年一样,按照择优录用原则,逐步给予安置,不应歧视。在安置前和安置以后,青年所在街道和单位要注意经常地对他们加强管理教育,使他们不断进步。

  六、知青办要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做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办好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吸引知青在那里就业。要组织好知青的学习、劳动和文艺生活,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婚姻家庭等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地工作和学习。要在下乡知青中开展道德风尚教育和法制教育。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城乡两方面把现在农村插队的知青安排好。

  七、工会组织要把抓好青工教育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与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相配合,从怎样做一个好工人入手,对青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及传统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把青工组织到各种集体活动中,把政治思想教育渗透到工会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去。要教育和发动老工人、先进职工和广大工会积极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如签订师徒合同)做好青工的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室)、图书馆(室)、广播站、电影院(队)、体育场等思想教育阵地,组织和吸引青工参加各种报告、讲座、座谈、展览、文艺、体育、娱乐以及各种有益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使广大青工身心健康成长。

  工会组织要协同党、政、团组织办好职工业余学校和各种政治、经济、科技学习班。组织青工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青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要注意发挥青工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关心青工的切身问题,帮助青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并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使他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四化建设。

  厂矿基层工会组织,除组织好青工活动外,还要与共青团、学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职工子弟的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协助街道创办青少年活动阵地,开展文体活动。

  失足青工的帮教转化工作,以工厂为主。工会要与公安、共青团、妇联、街道组织一起,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教育全体职工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八、共青团组织要把青少年教育当做自己经常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团组织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规律,了解青少年的各种实际问题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做好青少年工作的经验;主动向党委汇报情况,及时提出开展教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当好党的助手;主动与各方面配合,做好联络通气工作。

  团组织要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情操,逐步确定革命的人生观。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

  团组织要经常地向新闻、出版、文艺、科技等单位提供情况,协助他们做好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他们为青少年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政治、文艺、戏剧、电影、美术、科技等作品。

  团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要关心青年的学习、工作、健康、文化娱乐、婚姻、恋爱、计划生育等切身问题,并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地有计划地安置待业青年。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千方百计建立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阵地,把青少年的文化生活活跃起来。发动团员、青年与后进、失足青少年交朋友,帮助他们进步,在新长征中共同前进。

  九、妇联要着重抓好城市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的直接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教师,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妇联要和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好妈妈”等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好经验。

  街道妇女干部,是做好街道工作、转化后进青年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转化后进、失足青年,特别是失足女青年,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基层妇代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孤儿的管理教育工作。  


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通辽市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贫困农牧民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牧区五保户和贫困农牧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苏木乡镇给予适当扶持。
第四条 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
第五条 医疗救助从贫困农牧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享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的五保户和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尚未纳入当地合作医疗或本人无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二)已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但因患大病在剔除合作医疗和各种减负以及互助帮困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可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对农村牧区五保户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由政府出钱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对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外,按基本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对因患大病住院需救助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在剔除合作医疗和各种减负以及互助帮困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数额按照自付医疗费用20%比例支付,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对患有慢性病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部分外,个人自负医疗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数额按照自负医疗费用20%的比例支付,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不超过1000元。
以上是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原则要求,具体执行标准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和承受能力予以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五保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资助特困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界定大病病种和慢性病种,视情况分别施救,对于因患大病导致家庭特殊困难或影响子女就学的通过采取临时救助的办法给予适当的救助。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医前救助的办法,采取定期定额救助的办法解决特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对于患大病的对象最高可救助1000元,对于患慢性病对象可视病情救助200-300元,年救助一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施救。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苏木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苏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可由敬老院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牧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按当地农牧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预算,今后可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预算标准,安排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四)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各级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以下简称“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半年划拨一次,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基金专帐”。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拨至“基金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它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基金专帐”。
第二十三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名单,财政部门从“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手续,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下拨资助资金。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牧区医疗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牧区五保户和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卫生院和旗县(市、区)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需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医疗救助具体规定,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定期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考核,对医疗救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旗县以上民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