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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3:0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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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0号



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部制定了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开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加大行业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好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稳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路 收费站 清理 通知


抄 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








附件:

  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



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大大加快了我国公路建设的步伐。目前,我国所有的高速公路、约50%的一、二级公路和三分之二的千米以上大桥、隧道基本上是使用国内外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对于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几年来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造成部分地区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群众反应强烈;二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违规、越权审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经营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增加社会负担;三是收费资金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功能无法保障。因此,清理整顿收费公路项目和收费站(点)已势在必行。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提高公路通行效率,降低收费成本,减轻社会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

  ——责任到人、集中突破原则。各地要成立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集中精力开展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建立责任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从严要求、与时俱进原则。要严格执行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对不符合要求应撤销的收费站(点),态度要坚决,不徇私情,不走过场。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

  ——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原则。正视现实存在问题,坚持“老站老办法、新站新办法”,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原则。开展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要以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为目的,不断改进管理方法,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措施,提高收费公路的使用效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与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各地在公路上已设置的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收费站(点),均应纳入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包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为归还贷款或有偿集资而设置的收费站(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三、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规定,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按照如下工作阶段,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清理登记阶段

2003年1月1日-3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按附表及示例(附表一、二、三、四)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阶段

  2003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已登记的公路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收费经营分别提出撤消或保留的建议意见,同时提出本辖区内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交通部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对经批准保留的公路收费站(点),其收费期限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时还应征求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集中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验收阶段

2003年6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对验收合格的公路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应停止审批新的公路收费站(点)。

四、加强收费站(点)的管理

(一)严格审批

1、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前,还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3、严格收费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总量控制指标。

(二)加强收费管理

1、企业经营收费公路要成立公路经营公司,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相关的经营协议或合同文件,由公路经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费、照章纳税,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2、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部门还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严格核定的正常养护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3、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及其设置的收费站(点),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并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制度,以降低收费公路的收费及管理成本,提高还贷能力。

  (三)提高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

  1、高速公路要按照部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开展联网收费。东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力争在2005年底前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以减少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点)数量,提高路网的整体运行效率。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联网收费工作方案,根据本地路网建设进程,逐步实施联网收费。

  2、条件成熟的地区还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逐步采用不停车收费系统,以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能力,提高征收效率。

(四)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并对其实行规范化管理。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做到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五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收费站(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加强收费队伍建设

对收费队伍要不断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在公路上执行通行费征收的收费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六)加强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维修

  要加强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做好养护、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功能的发挥。凡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护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暂停收费或者罚款的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维护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事关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大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契机,抓住机遇,顾全大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真正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在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少数团员提出退团要求,现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当前这场政治斗争中,对提出退团的团员,团组织应认真调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其中丧失政治立场,放弃对党的信念的,团组织应同意其退团。对于受人煽动提出退团,经教育提高认识后有继续留在团内要求的,团组织可保留其团籍。对于这些团员是否给予团纪处分,可视其在这场斗争中的表现区别对待。

  二、对于策划、组织、指挥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人,直接参与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是团员的,一经查实,无论本人是否提出退团,均不能按退团处理,应开除其团籍。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和组织原则,进行串联、组织、策划集体退团的团员,也应开除团籍。

  三、团员退团应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办理。个别基层团组织由于组织瘫痪,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团委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于已分配离校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的此类团员,学校团组织应按照上述精神通过适当方式负责任地做好工作。凡保留团籍的,应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做出团籍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3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0904/P020090421491033754792.doc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附件2: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情况各异,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本次换证过程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的审查工作,现将具体审查要求规定如下:
一、几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如有60周岁以下的正式退休员工,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现单位聘用合同;如在分公司缴纳社保,需提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同时具备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部分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本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在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三)高等院校下属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教学为主的高校教师,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四)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上级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上级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但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六)申报单位仅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且提供本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七)申报单位未提供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也未提供未缴纳社保的说明材料。
二、审查意见
(一)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一)、(二)、(三)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证书。
(二)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四)、(五)、(六)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版证书。
(三)若申报企业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七)的,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