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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5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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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现将《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建立和完善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机制,确保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顺应集群和产业发展规律,不断向高端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旨在促进知识、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要素的集聚,加速提升泸州液压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成为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制高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照“国家指导,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企业主体,集聚资源,合力推进”的发展思路,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为了聚集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科技创新人才智力资源,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知名专家组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需要,不定期开展科技交流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组织网络体系,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机械工业园等园区、各高性能液压件主要骨干企业要将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基地企业构成



第六条 基地以泸州机械工业园为企业聚集核心载体,并将全市区域内从事高性能液压件研制、生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均视为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象。

第七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持续研发能力;

(三)企业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强,管理经营理念先进;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第八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基地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授予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匾牌。

第九条 经认定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要按基地办公室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有关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对基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由领导小组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完成相应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地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产业集群、国际合作和出口创汇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省、国家级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平台,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构建产学研联盟,规划建立一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化归口单位,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管理。基地办公室提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认定条件及管理目录,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加快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按照“一个基地,多个平台,多优势特色产业群”的布局,指导服务企业优选凝练一批高性能液压件领域关键共性瓶颈技术项目,争取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和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十八条 完善基础统计,搞好统筹协调。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库、专家库和数据库,掌握基地建设发展动态,并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统一向省、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和对外发布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基地企业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产品的合作,扩大产业链,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提升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品牌。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全面反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编辑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动态简报,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信息报送制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并通过建立基地网络服务平台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显示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一定的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重点支持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国际合作、出口创汇项目、重点实验室、标准制定和自主品牌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形式,按项目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使用成效进行考核,并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要择优优先安排基地企业的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推荐上报省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种表彰奖励时,要择优优先推荐上报基地企业及其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863”项目、“973”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的相关精神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优惠:即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八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基地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自合资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区(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4—5年返还50%。

第三十条 基地内企业年度内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基地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享受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国家、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施政府首购。

第三十三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光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不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规模特大的建筑施工工地,是指施工时间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或施工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


  三、第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开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承包文件;
  (二)按照施工人员总数的5%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施工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拟暂住30日以上的,还应持有《暂住证》;
  (四)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安装不低于2米的牢固的隔离设施。”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五、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带领外来施工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六、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关于“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的规定;删除第十六条关于“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并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建筑施工单位在宁波市的施工资格”的规定。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垦[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局,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关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健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管理,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真实有效、资源共享、运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和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项目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农业部农垦局负责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软件开发、数据存储、系统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对传送信息进行网上监管和实地核查,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条承担项目任务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填报追溯产品检测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创建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及时反馈意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查看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项目创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产品质量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实际,对产业链相关责任主体、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使用的投入品按投入品类别、生产企业、供应商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统一记录格式,规范记录内容,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信息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追溯产品产业布局和生产流程,对种养、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生产设施进行编号登记。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确定信息采集点,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纸质记录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追溯产品生产情况,采集产品种类、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储存环境、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一)产地环境信息应采集产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结果。

  (二)投入品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农药—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安全间隔期、责任人、供应商。

  肥料—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批次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

  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休药期、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记录其通用名称和休药期。

  其它投入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

  (三)加工储存环境信息应包括加工储存场所卫生状况、温度、湿度、责任人等。

  (四)生产日期应按照实际生产时间以及《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生产日期。

  (五)产品流向应按照追溯编码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信息。

  (六)责任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投入品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完成投入品信息采集、填报。

  第十九条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追溯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记录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

第五章 信息传送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储存质量追溯信息,并通过企业数据中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

  (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应定期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信息,原则上报送时间间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追溯产品上市期间,应实时将追溯信息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实现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创建单位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完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投入品使用网上填报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追溯产品检测情况,在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第六章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部级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短信查询:1066958872,语音查询:4008190315,网上查询: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www.safetyfood.gov.cn)。

  第二十四条部级数据中心按照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为省级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程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部级数据中心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互联互查、资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配置必要的网络安全设施,保障追溯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设立专用服务器,集中管理追溯信息,并运用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九条追溯信息保存期应与追溯产品的保质期一致。追溯产品保质期不足两年的,追溯信息须保存两年。

  第三十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的操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授权登录、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未经允许,操作人员不得泄露。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农垦、热作以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