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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2:3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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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1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试行)》、《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和《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试行)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全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即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全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季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地区环保局。

年报,即统计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完成,地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市(区)环保局,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各县、市(区)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区环保局,并经地区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应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对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应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四条 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进行统计。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应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五条 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可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六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规定组成。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分别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须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地区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地区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中的各项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应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须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SO2排放量时,须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应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地区环保局。地区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并依据省环保厅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保厅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为准确核定全区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毕节地区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地控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地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有效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切实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由毕节地区环保局负责。

第四条 减排监测的范围包括国控、省控、地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总量减排监测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

第五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和省监控的占全国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公布,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时间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控重点污染源是地区监控的占全区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地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地区环保局公布,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第六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数据,根据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在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环保局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情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排污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一)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二)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并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对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经地区环保局核实确实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减排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省环保厅直接联网,适时传输数据,地、县(市、区)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或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形成完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同时,要落实直接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监测费用、补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有效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地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核算。

地区比对监测结果与省环保厅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地区环保部局负责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地区和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保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建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已经建成环境监测站的县(市)要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包括人员、设备、实验用房和工作经费等,使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满足减排监测工作要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予以落实,特别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行署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行署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减排任务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据行署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备案。行署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签订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同时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随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应依据国家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县、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依据行署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地区减排办的要求,制定的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和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6月15前将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行署,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行署,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八条 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应牵头组织地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行署书面报告全区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地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行署上报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问责制或“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达不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暂停该县、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销地区授予该县、市(区)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地级环保专项资金,同时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的本辖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发改、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1993年10月18日卫生部发布)


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医学成人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卫生教育资源,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补课教育、乡村医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
教育,不断提高专业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医学成人教育是卫生队伍建设的基础,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八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为九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医学成人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已初步形成了与国情相适应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医学成人教育办学体系。形成了培养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成人与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两条腿走路,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
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新格局。全国现有医学成人高等院校41所,职工中专174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夜大学166个,干部专修科85个,函授部10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6个,国家级进修教育基地98个,县卫生学校1047所以及一批社会力量开办的医学院校。198
1年~1990年卫生系统有260万人接受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占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1%。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约10万人,中等学历教育的约7万人;接受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人员约17万人,师级卫生技术人员约80万人,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约70万人,员级卫生技
术人员约75万人。
医学成人教育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同志对医学成人教育在提高各种专业卫生人员素质,发展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医学成人教育的培养能力还不适应卫生工作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综合配套措施跟不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
有待提高;经费投入不足,教学条件尚待改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等都有待探索和改革。
二、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积极发展医学成人教育;数量要有较大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有明显提高;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
、并用的制度;继续开展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推行《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大力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逐步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自主办学,主动适应社会需
求变化的新的办学机制。
三、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本世纪末,我国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成人教育体系。
(一)补课教育
补课教育是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培养能力,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重点抓好农村县、乡级卫生机构中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
。要求2000年前使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分别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对员级卫生技术人员也要按照专业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成绩及格,发给相应
的资格证书。
(二)乡村医生教育
乡村医生教育是对乡村医生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争取把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要求和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在岗的乡村医生实施系统化教育。没有条件的地区也
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达到相应的业务要求。对新补充的乡村医生,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根据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要求“2000年全国平均每个行政村乡村医生数达到1.5人以上,至少有80%的乡村医生通过系统化或正规化教育达到中专水平。”
(三)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要扩大《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监督保证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2000年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对卫生管理干部开展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规范化培训。“八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九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
培训。要按照医政、护理、科研、教育、防疫监督、药政、妇幼、爱国卫生、地方病、初级卫生保健等类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今后,新上岗的卫生管理干部一般都要接受岗前培训。
四、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加投入、推进改革
医学成人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在职卫生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灵活多样地培养多层次、多规格的卫生人才,从而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
、保健服务需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要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资体制。因此,一方面逐步增加医学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把医学成人教育经费作为卫生事业费的列支项目。同时,要通过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发挥学校的多功能作用,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推进医学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卫生部配合国家教委,主要负责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法规与监督评估制度。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高、中等医学成人学历
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资格证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以及各种非学历教育。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乡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逐步建立国家通过立法、经济、评估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下,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社会力量面向社会,面向人才市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变化、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机制。
(二)防止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入卫生技术队伍
坚持“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劳动就业和上岗前受到合格的职业训练”。对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而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关门、提高、分流”的综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精神,不安排未经专业化、规范化
培训的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现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而知识和技能未达到岗位规定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进行补课教育;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专业岗位要求者要调离卫生技术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三)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资格证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利条件,积极开办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各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要充分发挥人才密集、技术优良、设
备齐全的优势,开展各种非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调整学历教育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因地因时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四)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农村是关键,人才是基础。医学成人教育的重点要面向农村,对在农村工作的技术骨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县、乡卫生院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
人员开展补课教育,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乡村医生继续开展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要把县卫生学校的建设纳入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分期分批地对县卫生学校进行装备和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五)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核心。要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中等院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的自身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以适应九十年代深化卫生改革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重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
师资队伍;有一套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都较强的教材;拥有一批设备齐全,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和相对稳定的临床实习基地,是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八五期间”国家将成立医学成人高、中等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目录、培养目标、规格、教
学计划、编写教材、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通过专家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咨询,促进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对没有条件接受学历教育的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对他们进行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经过培训以后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都是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
要途径,为适应当前卫生改革的需求,医学成人补课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两条腿走路,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七)建立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接受医学成人教育是各种专业卫生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采取个人自愿与激励政策相结合来推动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教育-考核-晋升-待遇相联系的一体化制度。今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持证申报,要具有相应任职岗位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定期开展对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评估,通过评估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开办非学历教育,举办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要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审批。
(八)加强医学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
医学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理论作指导,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理论去回答。科研要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项改革提供科学理论。科研成果要尽快地应用到实践中去,一方面在实践中检验科研成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使成果尽快地产生社会
、经济效益。开展医学成人教育,各国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要继续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机构以及国家和地区民间卫生团体、人士的友好交往及人员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改革与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途径与措施。



1993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1993年7月26日,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产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当前铁路运价偏低、生产成本急剧增长、生产和建设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量、增加收入,同时必须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确保运输收入完整,这是保证铁路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运价批准权限的规定
《铁路法》中有关运价、杂费批准权限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铁路运输主业经营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客运、货运、行包、邮运业务的运价由铁道部拟定,报国家批准。
2、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批准。
3、国家物价部门授权铁道部批准的其他运价项目(如:优质优价、旅游列车价格等),一律由铁道部批准。
4、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上述范围的收入,均属于运输收入。
二、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票证管理的规定
1、所有运输收入的核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
2、核收铁道部规定的代收款必须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不准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代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种类、名称、规格、格式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或改变。
三、严格执行运输进款管理制度
1、办理铁路运输营业的站段和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设立运输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将运输进款(包括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全额存入专户。除铁道部规定的动支范围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动支,更不允许利用收入专户内的运输进款进行资金融通业务。
2、各级运输企业要向银行、货主宣传铁路运输进款集中上缴、集中管理的特点,主动协调关系,及时妥善处理铁路运输进款结算和解缴中的问题,压缩在途资金,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将应缴收入逐级汇缴铁道部,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资金的需要。
3、凡按铁道部《铁路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铁财〔1993〕32号)中非贸易外汇收入范围收取的外汇,必须按规定及时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套取、截留、转移外汇收入。
四、严格进行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1、凡属运输收入、经部批准的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必须纳入各级运输收入会计核算,需要按特殊办法清算的运输收入,必须先纳入收入核算,再按铁道部规定的清算办法清算,不准直接坐扣运输收入。
2、各级运输企业必须按铁道部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规定特殊单列项目(如:旅游列车上浮票价收入、电力附加费、建设资金、大秦线收入等)之间不准混列,管内收入、直通收入之间也不得混列。
3、经铁道部批准,铁路局、(集团)公司一级可以投资对旅客列车进行加装改造,但其价格水平由部批准。各级都要加强对加价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其上缴和分配由部考虑投资者权益制定规范办法。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1、各级领导要从全路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执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都不得以各种名义挤占运输收入,维护运输收入的完整,确保运输生产和铁路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各级财务特别是收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加强审核、严格核算。稽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加强监督,防止和纠正侵害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
3、各级运输企业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必须认真处理和纠正查出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