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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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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
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本条例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承办。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以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者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
(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者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者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照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
第三十条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
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越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
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者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者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可以实行房屋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安置方式和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拆迁人给予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照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或者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拆迁房屋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对非法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中符合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拆迁委托费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和未能在规定日期内组织回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拆迁人处以应当支付费用5至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规定予以调整;逾期不调整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安置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不足面积建设成本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拆迁安置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房屋重置价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1992年5月10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8 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陆浩省长所作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对省人民政府2004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对一年来政府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统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2005年的工作部署表示赞同。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对报告进行了修改。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省长 陆 浩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4年政府工作回顾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战略,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省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创1997年以来最好水平,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104亿元,增长18.6%;大口径财政收入215.4亿元,增长21.6%;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5亿元,增长13%;外贸进出口总额17.7亿美元,增长33.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4%;城镇登记失业率3.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

  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坚持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认真落实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省农民税负减少2.3亿元,减幅55%左右。兑现粮食直补资金1亿元。实现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预计全年粮食总产量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草食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新的发展。加大了劳务输出的培训组织力度,培训农民工5.5万人次,输出324万人次。继续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增加值329亿元,增长18%。农村“六小工程”进展顺利,新建改建县乡村公路1630公里,解决了120万人的饮水困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增加了投入,427个整村推进项目全面展开,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减少40万人。

  二、坚持改革抓企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实施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国有大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进展良好,境内外大企业集团参股、重组我省部分上市公司成效明显。下划市州管理的企业有35户基本完成改制。列入年度破产计划的企业中,有9户完成破产终结工作,15户进入破产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展顺利。加快了优势支柱产业的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75亿元,增长23%。兰州石化、金川公司、酒钢集团产品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改造,靖远、华亭、窑街矿区煤矿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加快。扶持了一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协调支持,积极帮助重点企业解决资金、能源、原料、运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经济发展实现了速度、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500亿元,增长15.5%;实现净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兰州石化、金川公司、酒钢、电力公司等企业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

  三、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兴建了一批重点骨干工程。
  落实发展抓项目的战略举措,全省形成了抓项目、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坚持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抢抓发展机遇,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新开工项目4800项,重点骨干项目建设加快。预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53亿元,增长15%。公路建设成效显著,全年完成投资首次突破100亿元。又有4条高速和3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86公里,兰州的五个出口全部实现了高速化。已开工建设的县际公路达到40条。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敦煌铁路和庆阳机场复航改造工程进展顺利。城乡电网改造进度加快,连城电厂3号机组等一批电力项目投入运营,新增发电装机容量55万千瓦。疏勒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目标按期实现,东乡南阳渠建成通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水利工程继续推进,新增灌溉面积35万亩。建成了一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注重统筹兼顾,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了一批博士来甘工作。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所和学科带头人的支持,推进地方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新组建两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继续实施院地、院企合作,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科普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建成了兰州科教住宅城。强化农村和民族地区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又有3个县实现了“两基”目标。加强了职业教育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在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中稳步发展,高等院校增加到33所,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20万人,创历史最高水平。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进程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一批文化精品项目相继实施,启动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推进,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双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保护制度,开展了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撤消各类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的成绩,完成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485万亩,退牧还草1100万亩。全面加强水、森林、矿产等资源的开发保护,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进展。商贸流通、金融保险、通信、物价、统计、气象、测绘、信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参事、文史、档案、地方志、地震预防和残疾人救助等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

  五、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2.7万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足额发放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41万人、161万人和165万人。享受城市低保人员达到61万人。扩大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试点。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大部分地震灾民住进了新居。认真解决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与破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征地补偿费基本清理补偿到位。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7亿元,占原拖欠总数的95%。民族宗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加强信访工作,实行领导包案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使一批多年的积案得到妥善处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和治理,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治安状况继续好转。

  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全面完成,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制定、发布了一批行政规章。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了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进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916件建议和693件提案全部按期办结,承办质量进一步提高。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中提出的促进农民增收、加快项目建设、深化企业改革、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落实统计法和工会法等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采纳。围绕营造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集中抓了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办公、首问责任制、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工作、受理投诉和举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五件事。制定了规范行政审批的规定和制度,又取消省级行政审批事项140项,累计达到1099项,减幅为51%。坚持反腐倡廉,制定实施《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163件,结案890件,有96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45人。积极开展药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欺诈消费者违法活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回顾一年来的政府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必须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必须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必须坚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努力扩大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增强发展活力;必须坚持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奋战在各条战线上的劳动者,向驻甘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中央驻甘单位,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爱国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关心支持甘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兄弟省市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政府工作还有不少缺点和不足,群众还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解决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还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低,投融资渠道单一。重大产业项目储备不足,能增加财源、近期可开工建设的大项目少。二是农业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增收空间狭小,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企业改革、改制、改造的任务艰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名牌产品少。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四是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扩大就业的难度大。需安置的城镇劳动力预计27万人,其中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9.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5万人。还有3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输转。五是协调发展的任务艰巨。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城镇化进程缓慢,城乡、地区差距拉大。由于历史欠账多,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资源约束加剧,生态环境改善的难度大,实现“五个统筹”的任务十分艰巨。六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较多。对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革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安全生产隐患较多,事故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七是政府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政府少数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淡薄,责任与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中还存在作风不实、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问题。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甚至贪污腐败现象仍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0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2005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全国范围的结构调整与资产重组步伐加快,一些产业将继续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我们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强宏观调控,支持农业发展,有利于我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化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东部发达地区出现建设用地、能源和民工短缺等状况,有利于我省吸引资金和项目,扩大劳务输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一批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陆续建成,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和不利因素,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顺应人民群众加快发展的强烈愿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深化对省情的认识,把握新机遇,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政府的各项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六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抢抓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业强省、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三农”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主要宏观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财政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

  根据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继续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粮食稳定增产、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扶贫重点县和省定扶贫重点县实施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县的农业税税率一律降至2%以下、有条件的也可以全部免征,全部取消牧业税。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整合农业资金,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确保乡镇政权正常运行。重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二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坚持粮食总量以省内自求基本平衡为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增加投入、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增加总量的思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三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品。不断扩大优势产品规模,提高马铃薯、瓜果、蔬菜、中药材、酿造葡萄、啤酒大麦、制种、花卉、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水平。推进畜牧业和草产业发展,重点培育规模养殖户、专业村和养殖小区,调整畜种结构,提高商品率。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延伸农业产业链,创立优势名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机制创新,增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四是加强农业发展配套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供应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积极扶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五是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加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适应市场需求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培训,增强外出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能力。拓宽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加强与输入地政府的联系协调,逐步形成一批较为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力争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350万人次。六是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引大入秦完善配套、疏勒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开工建设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示范县、水土保持、雨水利用等项目。坚持抓好农田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农村人饮、小水电代燃料、沼气利用、道路、节水灌溉和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建设,积极实施生态移民、牧民定居工程,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村通电话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七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整合扶贫资源,继续实施整乡整村推进,稳步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力争使1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基本解决温饱,40万低收入人口稳定解决温饱。认真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发展。发挥城市郊区、河西地区、沿黄灌区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推动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积极引导生产要素向县城和重点建制镇集中,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逐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二、继续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解决我省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继续运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加大石化、有色、冶金及机械、电子、建材、医药、食品等优势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实施一批重大技改项目,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推动产业升级。抓紧金川公司镍精炼、铜冶炼建设,抓好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兰铝后续15万吨电解铝和自备电厂、酒钢200万吨热轧薄板和不锈钢工程、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深部开采、靖远和窑街劣质煤电厂等续建项目。二是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完善鼓励技术创新政策,整合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新材料、生物制药和中药新剂型、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继续抓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同时,组织实施一批新项目。三是大力开发新产品。抓住国家把我省确定为有色金属新材料基地的机遇,大力发展有色、冶金工业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开发市场适销对路的系列新产品,逐步改变初级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的格局。抓住兰州石化大乙烯项目建设的契机,积极开发乙烯下游合成材料。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档次和知名度,创出更多的名牌产品。四是加快发展新型装备制造业。促进优势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联合、重组,支持引进国际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在电机电器、石油钻采及炼化设备、数控机床、真空设备、通讯设备等领域形成新的产业优势。五是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速工业由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资源输出型向节能、环保、精深加工方向转变,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增加投入,加大资源勘查力度,力争找到更多的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储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管理利用资源。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洁净能源。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整治高污染企业,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广清洁生产。加大对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和重点河流特别是黄河甘肃段水体污染的治理。六是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健全工业经济运行的应急协调机制,做好重点企业煤电油运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落实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集群,促其成为吸纳就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的主力军。

  三、坚持发展抓项目,夯实发展基础。
  项目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坚持把发展抓项目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导向,既抓经济发展项目,又抓社会发展项目;既抓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骨干项目,又抓能强县富民的中小项目;既抓能增加城市就业和再就业的“民心项目”,又抓与解决“三农”问题关联度大的农村发展项目,推动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一是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以高等级公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抓好清水至嘉峪关、武威过境段高速公路,嘉峪关至安西、安西至敦煌、临夏至合作高等级公路的续建。开工建设天水至宝鸡甘肃段、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及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加快通县油路、国扶县连接国道公路、县际公路及旅游景区景点通达道路建设。建成庆阳机场复航改造工程,开工嘉峪关机场改扩建、天水机场军民合用项目。基本建成敦煌铁路,加快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进度,开工建设兰州集装箱中心站。抓好连城电厂二期、小峡水电站、张掖电厂、靖远电厂一期扩建、柴家峡水电站、炳灵电站建设与改造,开工建设乌金峡水电站,继续实施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加快新疆至兰州原油和成品油管道,兰州天然气管网,金昌、武威、酒泉等城市集中供热和中心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争取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努力增加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入。加大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抓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荒山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以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重点,推进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大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抓项目的水平。创新项目管理体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法人主体到位的项目建设机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认真执行国家稳健的财政政策,准确把握国债资金投向,争取国家更多的支持。广开投融资渠道,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滞留挪用。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结合制定“十一五”规划,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做好前期工作,达到上报立项的深度。

  四、全方位扩大开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坚持以开放促开发、促发展,积极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与禁止的外,省内所有行业、领域一律向内外资开放。推出一批优势项目吸引境内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重组、参股国有企业。以吸引东部发达地区民间资本为重点,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积极组织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继续办好“兰洽会”等经贸招商节会。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及民间资本参与甘肃开发与建设,注重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二是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千方百计扩大特色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俄罗斯、东欧、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等市场。加快建设酒泉、敦煌等口岸设施,提高通关效率。三是进一步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和交往。拓宽对外经济技术协作领域,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加强国际多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料基地,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和经济援助。发展与外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资源开发、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四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改革管理体制,开发旅游产品,提高旅游业的档次、规模和效益。促进房地产开发,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租赁市场。鼓励居民扩大旅游、通信、教育、体育健身和文化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进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努力吸引外资和国内跨区域金融、保险机构入驻甘肃,吸引国际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进入甘肃市场,发展连锁经营。

  五、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坚持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继续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以促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加强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重才、爱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继续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以重大科技专项为重点,抓好一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攻关研究和成果开发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加快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建立大型精密仪器、文献数据、网络环境等科研基础条件共享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继续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基础教育,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在国家扶贫重点县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书本费、杂费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试点。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积极发展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认真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全面推进继续教育,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
  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全面建成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和特种医疗救治基地,做好各种疫病疫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解决群众防病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繁荣文化事业,培育文化精品,壮大文化产业,净化文化出版市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保护工作,加快基层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实现县县有两馆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办好第十一届省运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继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开展国防教育,加强民兵预备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发展。继续做好气象、人防、测绘、参事、文史、地方志、档案管理、残疾人救助和地震预防等工作。

  六、不断深化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动力。
  不断强化改革意识,突出改革重点,积极推进改革,努力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用三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任务的目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计划。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下划企业改革的指导,一厂一策,因企制宜制定改革目标,加快改革进程。继续做好纳入破产计划企业的破产和重组工作。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推进财税体制和金融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设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事件的查处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积极培植财源,保证财税收入均衡入库和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银政联系,扩大银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健全市场机制,壮大资金实力,强化服务功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地方性金融企业。三是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机制。制定投资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落实核准制、备案制和政府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和投资决策责任制。四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努力消除妨碍发展的观念束缚和体制性障碍,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非限制性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和重组。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以非公有制为主的中小企业把产品做特做精,把企业做优做强,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大力支持广大城乡群众利用一切合法途径自主创业,积极营造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守法致富光荣的氛围,形成全社会支持群众自主创业致富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公益类、非公益类和经营性类别,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勘察设计、地质勘探、水利管理等行业的改革,按照行业特点,确定改革目标,制定配套完善措施。全面推行聘用制,搞活内部分配,形成激励机制,推进体制创新。

  七、以增加就业为重点,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措施,健全再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和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高度重视军转干部和城镇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和贫困地区计划,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大力发展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努力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加强失业调控,缩短失业周期,有效控制失业率。力争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城市“低保”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稳定的低保投入机制,适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城乡弱势群体的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完善城乡特困群众、农村“五保户”、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和保障制度。三是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利益分配、行政执法等方面严格执行和落实有关规定,抓紧解决遗留问题,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认真兑付农民工工资,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救助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及时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加强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快依法治省进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抓紧制定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积极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更加关心弱势群体,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和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继续实行各级领导包案制度,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变上访为下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健全防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开展专项严打斗争,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和主动进攻态势。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制毒贩毒、侵财型犯罪。坚持科技强警,提高公安司法干警的业务水平。严密防范和打击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境外敌对势力等渗透破坏活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治安防范的基础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全民道德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努力构建民主、法治、祥和、奋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行政能力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核心,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提高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社会事务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效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努力把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政府职能以外的事务交给企业、市场和中介机构,解决好政府管理中缺位、错位、越位问题。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统计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工作。做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考虑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与解决好当前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把积极进取精神同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战略和重点,科学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指导性,努力使规划既鼓舞人心,又切实可行。

  二、积极推进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进一步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及决策责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司法、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政府参事的意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赔偿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执法有保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继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建立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和积极进取的舆论环境,把企业和基层是否满意、国内外客商是否称心,作为衡量发展环境是否改善的标准。从解决好投资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抓好“五件事”的落实和深化,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办公、首问责任制,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活动,使营造发展环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继续搞好食品安全和农村市场整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完善商品市场质量监察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完善领导干部抓落实的责任制,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工作督查制度。下决心治理文山会海,大力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不搞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规范接待制度,严格接待纪律。使各级干部集中精力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恶劣习气,严禁一切巧立名目的公款吃请迎送、出境出省旅游。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继续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从严防范、惩治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职务犯罪。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警钟长鸣,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在政府系统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公务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做到为民、勤政、务实、清廉,时刻保持奋发有为的蓬勃朝气、开拓创新的昂扬锐气、清正廉洁的浩然正气,努力开创政府工作的新局面。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加快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和压力同在。我们要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坚定信心,知难而进。我们坚信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本次人民代表大会所确定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一定会进一步加快。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支持监督下,凝聚全省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同心同德、团结奋斗,为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促进甘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