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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时间:2024-06-16 09: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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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取消工业及其他统计月快报报送时间逢节日顺延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取消工业及其他统计月快报报送时间逢节日顺延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领导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都十分关注。为及时反映经济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以便及时研究对策,国家统计局1978年12月27日《关于逢例假与节日报送统计报表的规定》中关于工业及其他统计月快报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一天、“五一”一天、
国庆节二天、春节三天)顺延的规定,现决定取消。基层单位统计人员为报送月快报遇节日加班时,应按国家关于节日加班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从199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1年4月19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统人口字[2008]62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河北省统计系统的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规范调查员管理,维护调查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调查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独立开展调查工作;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调查表;
3.头脑清晰,具备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自觉保守被调查户的资料秘密。
第二条调查员职责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准确、清晰地填写调查表,完成调查表编码、调查表包装和报送交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调查所需知识,熟练掌握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复查、调查表编码等工作技能;
2.调查登记前,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熟悉掌握调查小区边界及内部环境,绘制《村级地图》和《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安排调查登记的时间、顺序,做好调查小区和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
3.调查登记期间,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户记录和人记录不得出现漏项、错项。遇到疑难问题时,及时向调查指导员反映说明,不得擅自处理;
4.调查登记期间要每天对登记过的调查表进行自查,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复查,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做好调查表的非专项编码工作;
6.做好调查表包装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调查员的权利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享有调查所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五)赋有对本调查小区调查业务、调查方法等工作的解释权利。
第四条调查员的义务
(一)服从调查指导员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
(二)自觉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调查询问技巧和填表方法;
(三)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对上报调查数据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不瞒报、漏报、拒报和迟报。
(五)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政策宣传和调查业务宣传。
第五条调查员的待遇
根据调查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调查补助。调查补助费分为基本补助费和奖励补助费。基本补助费占70%,奖励补助费占30%。
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抽调的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奖惩
根据工作情况对调查员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实施奖惩。奖惩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依据调查员工作实绩评定,报市统计机构初审,省统计机构审批确定。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分为通报批评、扣发奖励补助和取消调查员资格。
奖励条件:
1.认真学习调查方案,业务熟练,方法正确;
2.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无漏报、错报;
4.按时完成调查任务,严格执行调查制度,村、小区地图完整、规范,符合要求。
惩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相应惩处。
1.不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的;
2.不入户调查,编造调查数据和照抄户口薄的;
3.业务不熟练,方法不正确,并不认真学习的;
4.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指挥的;
5.泄漏被调查户信息和秘密的。
第七条调查员的选调、配备和管理
调查员的选调和配备由县级统计部门负责,一般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大中专学生学生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上招聘。
调查员按照调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调查员。为了方便登记,牧区、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增加调查员。
调查员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包括选调、培训、登记备案、奖惩、补助费的发放等。
第八条调查员的登记
为了摸清调查员的构成、分布情况,有效加强对调查员的管理,省统计局建立调查员信息库。调查员登记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以每次调查时点为基准日,调查员名单于10日内报设区市统计机构,20日内由各设区市报省统计局。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