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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时间:2024-07-09 04:2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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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水资源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构筑)物及开展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保护区行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第七条 禁止向兴凯湖周边的河流、排干、泡泽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八条 通向兴凯湖的人工灌渠应当设置节制闸、拦污栅和污水净化带。禁止向兴凯湖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 禁止向流入兴凯湖的河流、排干、泡泽倾倒、填埋固体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湖泊、泡泽、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有毒有害物体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箱,设专人专车定期将垃圾清运到保护区外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一条 兴凯湖北岸300米内的耕地应退耕还湿,恢复兴凯湖湖滨湿地污染降解带。



保护区核心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以及小兴凯湖周边1000米内的农田,推广有机生物肥,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东北泡子湿地周边2000年以后开垦的耕地一律退耕还湿,恢复该湿地降解穆棱河及其周边农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直接从兴凯湖或者兴凯湖周边地下取水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收水资源费用于保护区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条 改善小兴凯湖水环境状况,投放以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为食的食水性鱼类和以水草为食的草食性鱼类,保持湖泊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兴凯湖湖水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兴凯湖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保护区实验区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应当采用型煤、天然气等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兴凯湖旅游景区的游船和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湖区渔船管理点应当使用船油污收集设施,禁止渔船向水体排放油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56?

1996-11-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地函[1996]0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免,即单位和个人凡应缴纳“三税”的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均应照章缴纳印花税。但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在抗震救灾中引发二次灾害,确保地震灾区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管理

  震灾突发后,绝大多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的支持下,加强了库房的安全保卫力量,但目前仍有个别库房保卫力量不足,请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增派保卫力量,严防民爆产品流失、被盗。

  二、组织评估,加强对民爆产品库房的安全管理

  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受损的危险品库房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受损失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储存危险品的库房,在近期要派专门人员进行监测,条件允许时,组织人员将库内危险品转移至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仓库储存。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储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严禁超量存储;二是加强回收用户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库安全检查并对其进行分类,禁止将不同类的民爆物品同库储存,在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同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民爆物品时,应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8.2.7条中表1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企业复产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震中生产线和安全设施受损的民爆企业如需恢复重建,应先组织专家对企业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且方案要经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企业恢复重建完成后,必须通过民爆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安评,并通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