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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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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


第97/99/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在当今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之因素。
实际上,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着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之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之投资获得适当之经济回报。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也是一项有利于技术转让之因素,这是由于如果在澳门存在着保护对技术之独占权之适当制度,澳门以外之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
同时,建立工业产权之独立制度亦可使澳门之企业受惠,因为这些企业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这是由于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之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之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之上述数据便随之逐渐累积起来。
专利所含之技术资料无疑是为新企业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内之技术状况、从而为进入所必须面对之竞争日趋激烈之一体化市场作出更佳准备之一项重要因素;这些技术数据也是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及改造之一项依据,亦即是一项不容忽视之革新之依据,忽视这一依据将使这些企业停滞不前或落后。
商标及其它识别标记之重要性亦不容置疑:商标试图确保以生产者识别产品,这一识别意味着质量或来源之一定保证,从而建立对产品质量及特性维持不变之保障;其它识别标记则是鼓励企业之间以质量作出区分之重要因素,也构成一项保障消费者之依据。
除了以上扼要提及之属经济领域可获之益处外,尚应考虑到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之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下列工业产权之适当法律机制:专利,包括植物之取得之保护;工业品之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
但是,在澳门现行之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之独立制度,亦即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之制度。
其它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之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工业产权法典》之执行,方予展开及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外,还须注意到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之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 着保护上之漏洞。
因此,对于仅因葡萄牙法例之延伸而受保护之权利,为了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之国际义务,有必要对现行之法律框架作出修订。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此制度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按之前法律授予之工业产权)
一、为着在澳门产生效力,按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之《工业产权法典》之规定授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继续有效,但必须在该等权利存续期届满前履行相关之法定义务;上述工业产权所拥有之法律保障,不得多于本法律制度对由澳门赋予之同等或同类权利所给予之法律保障。
二、上款所指之权利不受存续期约束时,须在同样条件下确保其继续有效,直至在进行中之保护期届满为止,有关续展应在经济司(葡文缩写为DSE)办理。
第三条
(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
一、对于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经济司须促使进行尚未完成之一切必要程序,只要就有关行为所须之费用已被缴纳。
二、证实仍未缴纳所须之费用时,仅在利害关系人接到有关通知而向经济司缴纳该费用后,有关程序之进行方予确保。
三、对于因欠缴有关费用而导致之失效,经济司须依职权将失效通告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但仅以国家工业产权局未作出有关公布者为限。
四、在作出上款所指公布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未向经济司缴纳应缴之费用时,即导致有关工业产权失效。
第四条
(关注委员会)
一、总督须设立一委员会,以跟进本法律制度在生效后之首五年内之执行情况,该委员会由法律专家、企业主及科技领域之专家组成。
二、关注委员会有权接收有关完善本法律制度之意见,并建议总督采取相应之适当措施。
第五条
(法律制度之变更)
将来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涉事宜作出之变更,须成为该制度之组成部分,并应透过将所作之更改替代被修改之条文,以及作出必要之删除及附加,使有关变更置入该制度之适当位置内。
第六条
(之前法律之废止)
废止所有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相抵触之法例,特别是下列法规:
a)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之《工业产权法典》;
b)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
c)十二月四日第306/95/M号训令。
第七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自《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条所指之批示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国务院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度,及时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指工业、建筑包工、铁路、交通、邮电、民用航空、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对外贸易、粮食、供销、银行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国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具体单位由各主管企业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业机构--指管理基层企业的总分专业管理局、总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业部门--指国务院所属主管国营企业的部、行、局等。
第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月编制月份计算报告,每季编制季度结算报告,每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隶属系统及时报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
月份计算报告、季度结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概称为决算报告。
基层企业如因事实困难,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编月份计算报告或减少其会计报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计算报告和第四季度结算报告应否编送,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四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其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 部分原则上应分别编制,具体办法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五条 基层企业办理结束期间,应分别编送决算报告如下:
一、在开始结束时,应将全部财务状况编制初步决算报告,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此项决算报告系备查性质,不必汇编转报。
二、在办理结束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按月、按季、按年编送决算报告。
三、在结束完竣时,不论系何月份,应编送该月份所属季度的季度结算报告和所属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以便主管企业机构汇编转报。
第六条 各级主管企业机构对于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转报主管企业部门。但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不必汇编转报。
主管企业机构兼营基层企业业务者,其兼营部分视同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各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送财政部。但对于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可以不必汇编、转送。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于主管企业部门送达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原送部门。对于年度决算报告并应加注意见转报国务院。
财政部审核各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完竣后,应加以总结,提出综合报告报国务院。
第九条 决算报告保存年限规定如下:
一、月份计算报告--三年;
二、季度结算报告--五年;
三、年度决算报告--二十五年。
决算报告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缩短保存年限时,应由主管企业部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
前项决算报告保存年限届满后,各单位可报经直属上级机关同意后销毁。

第二章 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决算报告包括下列二部分:
一、会计报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和所列的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其未规定者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补充规定。
属于成本报表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主要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产(运量、商品流转)、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应、销售、成本(流通费)、财务等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情况的分析;
三、损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动资金的运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七、企业奖励基金等特种基金和其他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和今后改进的意见。
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将全部情况详细编报,季度结算时可以扼要编报,月份计算时可以不必编报。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会计报告,应根据所属上报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所属上报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前项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会计部门编制,机关首长应责成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销、计划、统计等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此项资料的具体内容由会计部门分别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编制决算报告时,应先将总分类帐各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与有关的明细分类帐核对。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应先依照“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的规定清查所有财产。
第十六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应按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建筑包工、工业、供销等性质分类汇编。
基本业务决算报告内附有基本建设数字者,在汇编时应将基本建设部分划出与其他独立的基本建设决算报告相汇编。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可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一律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注解:一九五五年三月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修正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为:“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单位下记至‘分’;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单位下记至‘十’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决算报告应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机关印信;每种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机关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署名盖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五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业机构,一份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财政部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成本报表二份,分别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及国家统计局;其中经国家统计局特别指定者,应加编决算报告(不包括成本报表)三份,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主管企业部门直属的基层企业应编制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径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企业机构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七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各基层企业原报的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其二级以下各主管企业机构只需编制三份,一份自存,二份连同各基层企业或下级主管企业机构原报的一份送上级主管企业机构。
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主管企业机构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主管企业部门的决算报告应编制八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财政部(年度决算报告应送二份),二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送国务院第五办公室,一份送国务院主管办公室,一份送国家统计局,一份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告报送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二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报送。
二、主管企业机构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四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七十日内报送。
三、主管企业部门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五十五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六十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九十日内报送。
四、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各级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可由各该主管企业部门自行规定。但其主管企业部门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月份计算报告--月终后六十日;
(二)季度结算报告--季度终了后七十日;
(三)年度决算报告--年度终了后一百日。
本条所规定的报送期限,其送达机关在当地者以送达日期为准;其送达机关在外埠者以邮戳所示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不能依照前条规定编送决算报告者,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向直属上级机关叙明理由,声请展期;如主管企业部门不能依限编送时,应向财政部声请展期。
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对于在边远地区的个别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认为不能依照前条规定限期报送者,在汇编决算报告时,可以暂不编入,留待事后另行补报。其具体单位及需要延长的日数,主管企业部门应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
凡不能依照规定期限编造决算报告又不声请展期者,或故意编造不正确的决算报告者,其直属上级机关对其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转报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的期限,不得迟于决算报告送达后六十日。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审核、批复所属决算报告的期限,以不影响决算报告规定的报送期限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审核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时,如发现错误,应于查明更正后汇编,并将更正部分通知原编送单位及其原报送各机关;如有改进意见,可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叙述。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接到主管企业部门所送的决算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主管企业部门接到财政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二十日内答复。
财政部与主管企业部门对于审核决算报告的意见不能一致时,由财政部提请国务院解决;未解决前应先依财政部同意部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审核决算报告时,可以向主管企业部门或通过主管企业部门向主管企业机构、基层企业查阅帐册、调取报表、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可以派员参加各主管企业部门和主管企业机构审核决算报告的会议。

第四章 资产估价
第二十八条 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
土地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试车、验收等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试车等费用。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重置完全价值。
四、拨入者--包括拨出单位的原价(减除原安装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费用。
五、捐赠者--包括估计的重置完全价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可按直线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应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的折旧,依照租赁年限计算;如使用年限低于租用年限时,依照使用年限计算。租出固定资产应照提基本折旧。租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折旧由出租单位还是承租单位提存,应在租约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出资产中各种预算缴款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实际解缴或抵缴数为标准。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存出额或原存入额为标准;其保值部分于收回或发还时按当时折合率调整。
冻结外汇及其他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冻结时帐面价值为标准。
附属企业投资、其他投资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投资净额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结构物及零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未完工程、已完工程、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价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列各种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验收等费用。属于建设单位或建筑包工企业者,并包括购置及仓库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清点估价。
四、捐赠者--包括估计的价格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种在途和委托加工的材料、自制半成品等,在资产负债表内应与各种库存的材料、自制半成品等合并反映。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各种材料有调拨价格者,应照下年度新的调拨价格调整;其所发生的差额,转列“政府资金”、“拨入基本建设资金”或“资金调拨”项目。
其他各种资产和无调拨价格的材料一律不得调整。
第三十六条 低值及易耗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价减除摊销数为标准。
低值及易耗品的摊销以采用五成法为原则。
待摊费用、临时建筑及设备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摊销后的余额为标准。
第三十七条 清算及其他资产中应收帐款等各种债权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人欠原额减除坏帐为标准。
应收帐款经查明确实不能收回且经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批准者,和无法追索经由法院裁决者,可作为坏帐。
第三十八条 清产核资前原有各种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资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决算时帐面价值为标准。
基层企业的政府资金除法令已有规定外,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增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不属企业性质但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经济机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国营企业因业务性质及经营方式特殊,致部分不能适用本办法者,可由该主管企业部门拟订补充办法,经财政部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四、十一、十二条所称的统一会计制度,由各主管企业部门拟订,经财政部审定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应即废止。


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二、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三、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三)决策机制
(1) 外部风险控制
(2) 内部风险控制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 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2) 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3) 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四、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三)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状况信息的披露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投资基金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产品。目前市场上总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虽然产品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基金占有的市值却不容忽视。“基金目前持有净值达到1400多亿元,占到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0%强,已具有了一定引领市场潮流的力量”(1)。所以,基金的状况能够对股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2002年的基金市场,轰轰烈烈地大扩容,惊天动地的行业亏损,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同时,基金市场的走势之弱,也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基金持有人陷入巨额亏损境地。“2002年的基金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基金发展年。截至12月25日,2002年度共发行封闭式基金4只,总募集规模为110亿份;发行开放式基金14只,首发募集的规模为447.9亿元,两者合计557.9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2001年底基金市场规模的七成。因而,2002年,是基金市场历史上的第三次扩容期,也是历史上扩容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大扩容,预示着大发展。2002年度的基金市场确实是一个发展年。 但同时,2002年又是基金市场令人伤心的一年,是名副其实的亏损年。截至2002年12月20日,54只封闭式基金中5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82亿元;17只开放式基金,1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18亿元。整个行业的亏损,预示着市场预期的年末分红已成为水中花。由此,基金业已经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2)
二、 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去年开放式基金的密集发行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推出自己的投资基金产品,其数目之多,次数之频繁,可以得上是空前的。而广大的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当高的热情,例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第一天就暴出了2.6亿的销售业绩,这一数字在基金惨淡经营的今天,足以为基金管理公司羡慕得不得了。可以说,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初期,市场给予的是极其热烈的反应,而在那些神话般的销售业绩中,多少搀杂着广大投资者的非理性因数在内。时至今日,基金的发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一只基金如果募集到20亿的规模,已经算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了。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在这种形势下,众多的基金纷纷采取了包销的手段,将基金的发行尽数委托给承销商包销和银行代销,正是这两个渠道都存在着问题。券商包销,等于是说基金管理公司将发行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销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地旱涝保收。另一方面,承销商承担了巨大的风险,面对有限的市场容量,承销商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往往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想办法拓宽销售渠道,动用一切的客户资源,而这些方法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承销商只能吞下苦果,将未能发行的基金分额照单全收,于是,很有趣的一幕出现了,一些新发行的基金的大额持有者往往正是这些基金的主承销商,众多的券商一不小心就成了基金的“大股东”,大笔的流动资金被套牢,叫苦不迭。这种条件下基金的发行得不到市场的检验,基金市场的供需状况被严重的扭曲,很容易产生泡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一上市就面临着下跌的压力,基金的业绩也相当的难看。可见,通过包销的方式发行,基金管理公司倒是省事了,无形之中巨大的市场风险被转移到承销商的身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严重的不对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市场扩容,助长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盲目性,中间无疑蕴涵着极大的风险,最后损失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另一种渠道是银行代销。银行拥有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因此,携手银行往往对一只基金的成功发行有着重大的意义。银行的营业厅里,堆放着许许多多基金销售的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强迫自己的员工认购指定数量的基金分额,以达到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的目的。这种带有行政命令式的认购,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众多银行的职员怨声载道,叫苦不迭。通过这种代销的发行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又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再将风险转嫁至广大储户及自己的员工身上。由此,一些银行完满的完成销售任务的背后,却是牺牲了广大的员工的利益。如果说投资者面对基金下跌的行情而被套牢是出于市场的风险,那么这些员工的损失就不是单单的市场风险所能解释得了的。这种销售方法已在业内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惯用的手法,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之予以监管,监管层的注意力似乎还无暇顾及这方面的问题。
三、 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基金们在成立之初大多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操作策略,从而使得基金在5·19行情以及2000年行情中收益颇丰。数据显示,1998年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999年12月为55.37%,2000年12月为60.75%,2001年12月为59.12%,而到了2002年6月下降为42.03%。基金出现持股集中度下降的趋势,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一是监管力度的加大;二是市场发展的趋势使然,即因为近年来庄股的跳水使得集中投资的做庄模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三是随着大盘股的上市,如中国联通,使得基金找到了可供分散投资的对象。”(3)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在这种策略下基金的市场表现如何呢?“基金指数由去年收盘1183点,跌落至12月25日的966点,跌幅达到18.35%。而同期上证综指的跌幅仅仅为13.62%。基金市场的跌幅是股票市场同期跌幅的135%。基金市场在2002年度的弱势确实超出了市场的预期。目前基金指数连续创出历史新低,较股票市场的走势要弱得多。具体表现就是,封闭式基金与2001年末市值相比,持有人的市值损失接近155亿元左右。而且,这种损失,主要体现在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基金市场的这种弱势,超出了市场的预期,也严重打击了基金市场投资者的信心”。(4)由此可见,在整个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基金的重仓持股蕴涵了极大的风险,屡屡有基金上演高台跳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最为明显的就是银广夏案发后大成系基金由于重仓持有银广夏而损失惨重,跌得是一塌糊涂。
(三)决策机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上,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卖出,买卖哪只股票,在这些具体的问题上谁掌握有决定权,谁对投资的决策进行监督,归根到底就是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基金投资决策的形成,通常的做法是基金经理拥有一定额度的投资自主权,比如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而一定额度以上如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就需要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说,基金的决策机制就是在灵活和风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目前的决策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为重点,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的缺点,如何平衡有待进一步探索。
(2)内部风险控制
“降低风险和抵御风险将是基金作为服务性的专业理财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这个风险,一是来自基金所投资的外部市场及基金的投资过程,二是来自基金内部。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是基金立足之本。对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力度,应该说,主管机关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检查稽核权力,专司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之职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发挥。而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社会独立董事制度也还有细化与深入之处。另外,针对投资风险的量化技术与控制技术需要大力加强研究或引进,使得基金的投资更具科学性与可预测性”。(5)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层经营权的膨胀,与投资者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一方面基金的巨型化使受益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基金有效的经营在客观上又要求基金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的经理机构来决定。此外,投资者的搭便车现象以及放任专家经营的态度强化了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基金结构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不可避免。这种层层委托的代理关系使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变得更为严重。
(2)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参考英美法基金经理人权义事项的规范以信赖义务最为重要。信赖义务按内容的性质又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基金经理公司有义务对基金投资履行其作为经理人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经理公司合理地相信为了基金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就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受托业务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说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如禁止内部交易、自我交易。我国现行的基金法制中没有任何条文规范经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范。这些制度层面的真空,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
(3)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