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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时间:2024-07-01 19:3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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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正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据卫生部信息,各地流感处于高峰,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增多。学校春季开学将面临流感在学校传播的危险。国务院领导特别要求在开学之前做好各项防护工作。为做好开学后呼吸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强调以下工作要求:
  1.做好开学后返校学生的健康监测与管理。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的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高校要加强发热门诊的值班力量,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2. 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对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清除上学期剩余的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搞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扫保洁,清除卫生死角。保持教室、宿舍、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做好学校安全供水工作。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供水设施与设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饮水机等)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结合入学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预防流感、肺结核、水痘、手足口病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及时就医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要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5.鉴于近年来学校人群结核病患病率有所上升的趋势,为支持各地开展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决定为部分农村学校配发《学校预防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宣传画后要迅速将其分发至农村中小学校,并督促学校利用宣传画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87 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以下简称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通道安全、畅通、整洁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通道的建设应当符合《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1 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地下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

(三)安装的通风、供水、供电、排污系统保持正常运转;

(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等地的交通标识、交通护栏及监控设备齐全规范;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地下通道内应当保持安全、畅通、整洁和秩序良好:

(一)禁止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

(二)禁止乱涂乱贴、乱刻乱画;

(三)禁止擅自占用通道设摊经营和乱拉乱挂;

(四)禁止乞讨和留宿过夜;

(五)禁止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禁止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

(七)禁止其他损坏地下通道及其设施和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人通过地下通道,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通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地下通道口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

第七条 地下通道实行限时开放,开放时间为 6:00-23:00 ,由各责任单位落实人员进行开闭管理,地下通道关闭后,通道内不得有人员滞留。

第八条 地下通道关闭后,由公安部门在邻近位置开设地面道路人行通道,并设置醒目交通标识。

第九条 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根据“平战结合、以用促管、用管结合”的原则,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6 号)实施。

管护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人防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纯交通地下通道的管理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市各职能部门、各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长效管理。

(一)市公安部门负责地下通道的交通标识、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及治安、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

(二)市市政部门负责地下通道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环卫保洁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环卫保洁责任制,按道路灯光要求落实地下通道内的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地下通道在开放时间内的照明需要。

(三)市地下通道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地下通道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地下通道排水通畅,无积水。

(四)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地下通道内市容环境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市容环境的各类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纯交通地下通道的环境保洁、通道开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地下通道的长效保洁及管理经费,根据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经营性地下通道与纯交通地下通道的界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纯交通地下通道内一律不得开设商店和设摊经营,通道内两侧立面按规划设置灯箱广告,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组织设计、拍卖。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防、消防、城管、公安、市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