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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9:1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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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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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国家文物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49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1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8
布图设计名称:DC16VOP03芯片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广东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B1001房
布图设计创作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燕娴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01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3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0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24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9
布图设计名称:SHC111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张江碧波路572弄39号
布图设计创作人:吴蓓嵘
代理机构: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丁纪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5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2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0
布图设计名称:非接触式霍尔开关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灿瑞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荣欣大厦)1503室
布图设计创作人:张良、吴玉江、朱文卿
代理机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邓琪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38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1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3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孙宁、陈波、杨宁、吴健军、李一凡、胡莉云、赵炜、杨世霞、吴轶民、阿拉德尔图、杨海龙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46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2
布图设计名称:HTV70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宇、钟声、于志强、黄修珉、杨四喜、尹裕、朱仁波、朱少华、黄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54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3
布图设计名称:HTV700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黄相淼、陈岩、刘小同、蒋琦、熊翔、刘义臣、阎阳、陈华、彭进忠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62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4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C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肖鹏、刘玲、梁祖军、吴碧波、石伟峰、倪婷婷、骆超、袁炼、杨勇强、林伟、田广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7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5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D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飚、高金城、巩正军、杨青、鲍海峰、张秦、李静蓉、王建兰、岳崇杰、赵江、王灵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8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6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陈凌玲、季玉萍、潘燕峰、万瑛娴、聂苏梅、罗海峰、陆鹏、孙海涛、许李铭、丁展如、郑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9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8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7
布图设计名称:CS2910 8位OTP单片机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幢2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08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0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8
布图设计名称:∑_⊿锁相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安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迅大厦北楼三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李广仁、邰连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1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9
布图设计名称:驱动白光LED升压集成电路YT2665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0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2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0
布图设计名称:1.3A固定频率白光LED驱动电路YT260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3月0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1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35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1
布图设计名称:高精度CC/CV初级PWM控制器YT263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0月1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12月15日






10-08-26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病就医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