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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3件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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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3件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


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3件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3件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这些规章的修正案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
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两件行政规章的修正案业已经省政府批准。按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后的55件行政规章,在《河北省法规规章汇编》中重新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31日以后,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为无效的抽象性行政行为,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附:55件行政规章修正案目录
省长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55件行政规章修正案目录
1、《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修正案》
3、《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4、《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修正案》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修正案》
6、《河北省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修正案》
7、《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8、《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正案》
9、《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10、《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1、《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案》
12、《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正案》
13、《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4、《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5、《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16、《河北省酒类产(商)品专酿专卖管理规定修正案》
17、《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修正案》
18、《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修正案》
19、《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21、《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修正案》
22、《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3、《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4、《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25、《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26、《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7、《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
28、《河北省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比赛管理办法修正案》
29、《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修正案》
30、《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31、《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修正案》
32、《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
33、《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34、《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修正案》
35、《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案》
36、《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
37、《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修正案》
38、《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
39、《河北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修正案》
40、《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41、《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修正案》
4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43、《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修正案》
44、《河北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45、《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修正案》
46、《河北省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修正案》
47、《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48、《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案》
49、《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修正案》
50、《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案》
51、《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案》
52、《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53、《河北省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修正案》
54、《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案》
55、《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8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是国债还本付息的高峰年,到期国债数量大、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保证做好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的按年付息工作,顺利度过偿债高峰,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做好部署和安排,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认真做好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并具有鉴别假券的能力,提高柜台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兑的时间。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要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8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有: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3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
6.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
三、1998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98年到期的无记名实物国库券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
无记名国库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集中兑付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无记名国债券的兑付,可直接通过交易所办理,由财政部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券面的验收、清
点、确认及销毁等事宜,具体办法已另文规定。
2.1998年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1)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不实行保
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9.3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11.3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12.42%。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
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投资者办理兑付手续,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
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凭证式国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分别拨付各承销单位,由承销单位拨付各经办网点。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14%,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
4.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5年,年利率15.86%,按年支付利息,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财政部于到期日前通过该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拨付兑付资金,由金融机构向购买者办理兑
付事宜。
四、1998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2.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3.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4.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5.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记帐式国债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手续,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根据同购买单位签订的委托转帐协议,于付息之日将应付资金划入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集中兑付期截止后,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各年度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1998年各类到期国债兑付手续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2月4日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8]120号   2008年03月24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努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培训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交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交通干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交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和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制约着交通干部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根据《“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社会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建立以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各省级交通干部培训中心及交通行业相关培训机构为主基地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简称1+32平台),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内涵建设和提高培训质量上,努力满足交通行业发展对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现就推进1+32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发展大局,坚持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为核心,以稳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充分调动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集中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开发和建设好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优化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配置,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二)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支持平台建设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办出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成为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基地。通过平台的建设,共同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渠道。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帮助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基础条件,鼓励相互协作,努力解决交通干部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平台的建设,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使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在培训实力、培训质量、管理水平、培训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1+32的交通行业干部培训协作网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由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牵头,联合各省级及相关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建立联系和协作体系,沟通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信息,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提供培训资源和技术支持,建立起高效的平台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加强干部培训需求的研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能力。注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优秀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师资源共享。
  (四)建设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组织平台建设单位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培训内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结合实际开发交通特色的培训课程,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精品课程体系,建立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培训机构教学需求,方便交通管理干部自主学习,为交通管理干部搭建学习的公共平台。
  (五)改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干部培训机构要按照满足干部培训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交通干部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创造以人为本的优良学习环境。

  五、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统一协调和引导,确保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的意义,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统筹规划本区域内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布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育1所培训机构推荐进入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培训理念先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研究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独自开发的特色课程,培训质量为交通行业所认可。
  各地进入平台建设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交通事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己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交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研究,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中,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实力。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建设平台的责任,加强与平台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平台建设内容,推动平台建设不断进展。根据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交通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实施步骤
  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在2008-2010年内,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2008年,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良好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研究开发交通发展急需的培训项目;2009年,完成第二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组织平台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试点,开发交通干部培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10年,完成第三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建成交通管理干部培训师资库和培训资源库,实现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建设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是更好地实施“科教兴交”战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做好“三个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推进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