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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时间:2024-06-26 20: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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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铁道部


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1986年2月27日,铁道部

每年三月至九月期间,运输蜜蜂时,必须在蜂箱巢门外安装带有木框的纱罩,发货人及车站并应遵守如下事项:
1.车站要依靠当地政府,与农牧部门配合,做好蜜蜂运输的组织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蜜蜂运输必须安装纱罩的规定及安装木框纱罩的方法。
2.发货人填写要车计划表时,要注明是否配备了木框纱罩,车站对未注明已配备木框纱罩的要车计划,不予上报审批。
3.发站承运时应检查巢门外是否安有木框纱罩,对未安木框纱罩的不予承运。
4.在运输途中及在编组站、区段站停留时,不得打开纱罩,押运人需要向蜂箱上喷水降温时,车站应免费供水,并给予方便。
5.为加强安装纱罩运蜂的途中管理,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与发站商定,每车最多不得超过九人,但车上必须留出押运人乘坐位置。
6.装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600毫米,其它部位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捆绑要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紧急制动和正常调车连挂)蜂箱不倒塌、不堕落,在蜂车顶部不准有人、畜及其它杂物。
7.途中站停留中,当押运人询问蜂车挂运时间时,车站应将预计挂出时间告诉押运人,以便其加强护理。
8.蜜蜂车到达终到站后,押运人要及时卸车,将蜂箱搬出,在站内不得摘下纱罩放蜂。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出了很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粮食生产持续发展,保证了城乡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必须稳定增产粮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加快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把握有利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稳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
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粮食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粮食价格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之前,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粮食价格放开,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注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二)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
。(三)为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各地在必要时应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并相应承担财政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四)销售价格放开后,要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对城镇定量
人口是否给予补偿,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切实做好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五)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六)省间、地区间粮食贸易,要产销见面签定供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大中城市要切实加强粮食储存

、调运和供应工作。
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三年,逐年减少。每年减少的财政补贴,转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少的财政补贴,也要转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暂缓放开粮价的地方,继续执行现行粮食购销政策和国家规定的中等标准品购销价格,品种等级差价、进销差率改由地方政府或物价部门商粮食主管部门确定。
全面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和经营。从一九九三年度(系指粮食年度,下同)起,除军供用油外,取消国家食油收购计划和食油定量供应政策,取消食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继续实行粮食包干办法
现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到一九九二年度末(一九九三年三月底)结束。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保证粮食计划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过渡,原包干指标原则上不作变动,继续延长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度,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加价款、差价款
补贴,与粮食包干方案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粮食管理,搞好本地区粮食数量、品种平衡,确保城乡市场粮食供应。今后除中央认定的特大自然灾害外,国务院不再核批粮食指标。
军供粮油和大豆暂按现行办法供应,计划一年一定。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要从全局出发,在品种、质量、数量上保证供应。
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安全储存。一些行之有效的保管制度和办法要继续执行。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和国家储备食油,所有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为帮助地方尽快建立粮食储备,国家平价粮食周
转库存下放地方管理,其中百分之六十转作地方储备,其余部分,地方可以周转使用。国家平价食油周转库存也要划一部分作地方储备。具体办法由商业部下达。
三、继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商品,在放开粮价、搞活经营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做到放得开,守得住。
(一)以国家储备为中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为主的多层次粮食储备体系,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粮食储备在坚持适度规模、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存布局。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平衡供求,稳定市场,并积极探索搞活国内外经营,串换
品种,保量增值的途径。
要抓紧建立地方粮油储备,以确保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基本稳定。地方粮食储备资金和费用补贴参考国家储备粮的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储粮和农户储粮,防备灾荒。
(二)加快以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三级粮油市场体系的建设。全国性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在重点发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市场,研究探索分散价格风险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标准合约,逐步向期货贸易方向发展。区域性批发市场,要逐步办成该区域粮油流转
中心和集散地。农村初级粮油市场,要以历史形成的集散地为中心,放手发展,做到产需直接见面,互通有无,批零兼营。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形成高效、畅通、灵活的全国粮油市场体系。
允许和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多流通渠道参与市场粮油经营。国有粮油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食和食油批发、零售业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加快粮食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粮食企业的组织化和技术设施现代化程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优势和主渠道作用。要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现有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大型企业为骨干,积极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建立起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的粮
食流通服务体系。
(四)实行粮食进出口内外贸易结合,统一管理。国家对粮食的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对小麦、大米、玉米、大豆等主要品种的进出口,根据国内余缺和国际市场情况,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进出口总量计划,商经贸部后由国家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大米、玉米、大豆,可实行内外贸联合经营;其他非计划配额管理的粮油品种,也鼓励内外贸联合经营;可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国有粮油企业一定的进出口权。凡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粮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接受价格指导,并在获得配额和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随着粮油价格和经营逐步放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粮食总量和分品种、分地区综合平衡情况,努力使粮食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适应。这是加强宏观指导的重要环节,绝不能放松。要制定年度粮油(包括议价粮油)购销指导性计划,指导粮油企业的经营活动。各级银
行要合理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资金,建立良性的收购资金机制,以利于粮食生产、收购和市场的供应,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大力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国有粮油企业的活力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大中型粮油企业要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有条件的要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小型企业可以灵活采用转、改、租等多种改革形式。企业内部要积极进行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
的改革,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承包过程中,要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基层粮管所(站)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平调和挪用。
在深化改革放开经营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多种经营。(一)对放开粮价的地区,原来地方财政对粮油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有关专项补贴,原则上三年内不取消。(二)价格放开后,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各级银行要继
续支持,并与收购资金贷款分户管理。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粮油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做好系统内部的资金结算工作。(三)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国有粮油工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除“八五”期间粮油加工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可因
地制宜地制定一些政策予以支持。(四)放开价格和经营的地区,国有粮油商业企业过去享受的减免税办法,在“八五”期间要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新开办的多种经营,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优惠。(五)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

粮油企业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国有粮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努力降低费用开支,挖掘潜力,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
五、绝不放松粮食工作
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粮食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涉及面广,影响大。目前我国粮食总量并不宽裕,品种矛盾还相当突出。在粮食流通体制转换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
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粮食服务体系不要打乱,粮食工作不能削弱。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精减人员,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向研究政策、制定规划、加强行业管理、搞好协调、监督和信息咨询服务。要抓紧粮食法规
建设,使粮油经营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的竞争中,要加强和改进国有粮食企业的工作,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粮食行业的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发挥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财政、银行、税务、工商、铁道、交通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3年2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决定:
一、在各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作为自治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中: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的工作委员会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区的工作委
员会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均为行署级,受派出机关和当地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
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向派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执法检查工作,调查了解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贯彻实施的情况;检查了解地区行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联系在本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服务;联系所属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县、乡换届选举;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增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员会和调研室。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牧业的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做好基础工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农牧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建
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农牧业的各种文件、行政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农牧业工作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对其中被认为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国家有关农牧业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有关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有重点的进行调查研究,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室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提出建议;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了解、掌握兄弟省、区、市和
自治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动态,向主任会议、常委会议提供信息、资料;负责草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报告;承担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的秘书工作;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会刊、工作通讯以及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