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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5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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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从事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夜市是指在指定的地段、规定的时间,从事餐饮、小商品和农副产品经营为主的场所。
  早夜市分专业早夜市和临时早夜市。专业早夜市是指利用城市空闲地,专门从事早夜市经营的场所。临时早夜市是指无固定场地,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早夜市。
  临时早夜市分集中早夜市和出店早夜市。
  第四条 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应当取得工商、卫生、建设部门的许可和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在市综合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在道路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严禁街、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五条 专业早夜市不限定经营时间;其他早市出市不早于5时,收市不迟于7:30;集中夜市出市不早于19时,收市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出店夜市,周边有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9时,收市时间不迟于24时;周边无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8时,收市时间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
  第六条 早夜市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早夜市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增设;
  (二)从事早夜市经营的摊点,应当铺设防油布垫,不得有油污污染路面;
  (三)经营者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到衣着整齐、卫生,持证上岗,文明经营;
  (四)早夜市经营者应当设置标志牌,实行挂牌经营,便于监督管理;
  (五)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
  (六)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设施完好,垃圾收集、清运设备和措施到位,不得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
  (七)早夜市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
  (八)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九)早夜市出售的商品应当统一标明品种、单价,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
  第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早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并协助经营者做好自来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环卫设施的配备;
  (二)市、榆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摊点的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达到规范标准;
  (三)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早夜市摊点的规划建设;负责对无证经营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负责早夜市摊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早夜市经营者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城区早夜市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城区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
  第十二条 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得原煤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第十三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或季节性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开办者申请办理固定摊位证。
  早夜市管理单位开办的早夜市,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签订出租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夜市的设置地点需要调整的,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第十六条 早夜市设置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早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承建境外电力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承建境外电力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



第一条 对外承包电力工程和劳务合作,既可带动我国资本、技术、设备、材料以至劳务的输出增加外汇收入,又可增强企业在国际承包和商品市场的开发与竞争能力,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其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守约、保质、薄利
、重义。
第二条 为加强对承建境外电力工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承建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凡电力企业到境外承担电力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成立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1)。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主要对我部所属企业承揽的境外电力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服务。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境外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建设司(其工作范围见
附件2)。同时,成立电力系统涉外企业行业协会以实行互助合作、自我约束。行业协会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事务由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负责。
第五条 凡准备承揽境外电站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任务的电力部所属单位,在承揽工程总承包时,必须经由一家系统内具有境外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统一对外实行招投标;承揽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之一时,必须通过一家系统内具有相应境外工程承包、
外派劳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定期组织评定并公布,资质审查办法另行规定。如与电力系统外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证的单位联合,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直属五大设计院和七大勘测设计院参加境外工程投标,必须上报总院备案并
接受监督(已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的单位名单见附件3)。不具有境外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不允许直接对境外业主投标总承包工程。
第六条 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1.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保持联系,获得政策支持;协调在招、投标与工程实施中电力企业与外交部、外经贸部、机械部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2.协调解决招、投标单位、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间的关系;
3.了解与研究境外电力建设市场情况、动向与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咨询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参加境外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与境外工程相应的经建设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内资质等级;
2.必须具有经过电力部、外经贸部批准审核的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
3.具有境外承揽工程经验或参加过涉外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具有投标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
第八条 建立境外工程有关资料和情况上报制度。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单位参加投标的情况上报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火电5万kW及以上、水电2.5万kW及以上、送变电220kV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单项分包中标单
位在设计、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应将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报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电力部和相应的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
3.在项目施工、调试期间,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月报上报电力部。在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对境外工程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电力部对其所属单位参加建设由我国出资的BOT项目和规模、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咨询(项目划分、工作范围和深度另行规定)。
1.电力部委托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对设计院上报的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提供咨询;
2.电力部委托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咨询;
3.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各项咨询、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由投标单位列入投标报价;
5.电力部、网、省电力公司、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将咨询结果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对境外优质工程实行评定和奖励。参照电力部的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企业总承包或设计、施工单项承包的境外电力项目进行优质工程或优秀设计、施工项目的评定,由电力部授予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施工项目称号。
第十一条 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或参照国际标准、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及招标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投标书,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由国内企业集团总承包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责任制,其项目或机组的启动委员会主任、启动调试总指挥等职务均应由总承包方担任,试运总指挥可由总承包单位指定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接境外工程后,其出国人员必须由电力部国际司或授权单位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对外派劳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取得外派劳务培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凡承揽境外电站工程总承包以及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分包任务的电力部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境外工程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境外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出国人员外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激励职工为国争光,为企业创名牌战略目标的实施而努力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自行对招标方进行投标的单位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2.对采取不正当方式、有意压价中标的单位,除由企业承担执行合同中的一切经济损失外,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出国承揽工程的资格和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凡在国内或境外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3年内不得承揽新的国外工程,并根据境外工程所发生事故性质重新核定该企业的国内资质等级;
4.对违反第十一条有关外事规定、未经许可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成员
组长:电力部副部长查克明
成员: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司长
电力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电力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司长
电力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司长
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院长
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院长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附件2: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能
办公室设在建设司,由建设司、国际司人员组成,实行分工合作,分别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建设司负责的工作
1.全面了解境外承建电力工程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与办法;
2.协调在招投标和工程实施中电力企业与机械部和机械部所属单位之间的关系;
3.协调解决招投标单位间的横向关系;
4.收集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权单位上报的投标单位情况,对上报的境外工程投标或承包企业进行国内资格审查;
5.接收由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委托咨询单位;
6.接收境外工程月报和质量、安全报告,会同国际司组织对境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管理上报的设计文件咨询和刊发咨询通报;
8.将招投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研究解决。
9.办理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由国际司负责的工作
1.了解境外电力建设市场情况,研究动向,提出开拓市场的建议;
2.协调电力企业与外交部、外经贸部等有关外事管理部门的关系;
3.协调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权单位的横向关系;
4.审核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证,并进行年审;
5.对投标单位的外事资格进行审查;
6.归口办理境外工程承建单位的人员出国手续;
7.负责监督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落实情况;
8.将招投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电力部协调指导小组研究解决。
9.办理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附件3:经外经贸部批准,下列单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
一、具有承包境外工程、外派劳务权的单位
1.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
2.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3.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4.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5.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6.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7.水电总公司
8.华能集团公司
9.安能建设总公司
10.葛洲坝水利水电集团公司
11.四川省电力公司
12.山东省电力公司
13.华北电力设计院
14.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具有承担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外派劳务权的单位
1.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2.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3.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4.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1997年1月6日

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办字[2001]第10号

今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了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保持了元旦春节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稳定,国有重点煤矿杜绝了10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月份,全国煤矿煤炭生产死亡126人,同比减少39人,下降23.64%。 但一些省、自治区事故仍然多发;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未能得到很好控制;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事故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进入二月份以来,仅1-6日就发生事故5起,死亡60人,其中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2起,死亡47人。九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 ,增强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各项安全工作中。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级领导要减少外出,加强干部值班和现场跟班,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及时掌握安全情况,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搞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区和社会稳定。

二、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各煤炭企业必须健全完善 “一通三防”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责任制,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及时分析、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两个“八条”范畴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通过狠抓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遏制特别重大事故,努力减少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 突出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 对煤矿开采条件差、灾害严重、基础工作薄弱、“一通三防”问题严重,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煤炭企业,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监察,督促和帮助其加强安全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监察,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矿办小井,消灭事故源。

四、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煤炭企业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将企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起领导责任。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五、严格监督检查,搞好节后矿井的安全验收工作和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对节后恢复生产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察,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针对目前煤炭销售形势好转的情况,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组织情况的监察,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能力突击生产的现象。在全面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对春节前煤矿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监察,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抓好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2000年以来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愈期不结案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对重大事故典型案例和隐瞒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法纪,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事故曝光制度和事故举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发布安全信息,公布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受理对煤矿事故的举报,接受群众对煤矿事故的监督。

七、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春季是煤炭生产的旺季,也是事故多发季节。为此,国家局决定从2月中旬起在全国煤矿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消灭事故隐患,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2月中旬起各煤炭企业组织自查,2月下旬各省局组织抽查,国家局组织重点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情况;煤矿“一通三防”、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情况;煤矿停开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月20日前,各省局将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报国家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