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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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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管理,严格征税收费,优化煤炭企业发展环境,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根据《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办法》(菏政字〔2009〕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的要求,围绕增加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这一中心任务,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征收、统一监管、依法行政”煤炭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机制,提高收入征管水平,规范煤炭企业纳税缴费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收入检查,努力实现税费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确保财政收入不过、不漏、不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条 监管范围为我市辖区内煤炭开采和煤炭直接加工企业(以下称煤炭企业)。煤炭企业税费是指按照规定收取的各类税费项目,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其他收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菏泽市煤炭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具体负责煤炭企业税费征收的督导协调工作。市监管办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其工作职责根据各自部门职责由市监管办统一安排。产煤县政府也要派人参加市监管办日常工作,实行市县两级共同监管,配套联动。
  第四条 市监管办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煤炭税费征收监管工作,具体指导、协调、监督产煤县煤炭企业统征机构开展征管工作;(二)编制和分配年度煤炭税费征收计划;(三)宣传、贯彻煤炭税费征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好煤炭征收政策关,实行依法、合理、公平征收煤炭税费。(四)负责全市煤炭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五)依法组织开展煤炭企业税费监督;(六)负责审批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对煤炭企业除安全生产之外的其他各项检查活动;(七)负责监督负责菏政字〔2009〕18号文件的执行和落实;(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产煤县成立县煤炭企业税费统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征办”),主要职能是负责领导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之外的所有煤炭税费征管。县统征办工作人员分别从县财政、煤炭、国税、地税、国土、环保等部门抽调,抽调人员在县统征办领导下,实行集中办公、各司其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县统征办实行双重领导,接受市监管办和驻地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征管。煤炭企业税费缴纳实行“依法缴纳、统一征管、源头征收、站点监控”的方式,在县统征办领导下依法集中征收,不得另行征收。县统征办征收的煤炭税费应当天清点缴款,按规定级次足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每月末及时向市监管办和有关部门上报税费征收入库情况。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控。市县两级共同建立煤炭生产、销售监控网络,对境内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市县两级要与煤炭企业搞好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现有的办公场所和网络平台开展日常监控,企业不具备的设备由市、县两级共同购置,所需资金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各产煤县统征办在矿井出口和煤炭外运出口设立监控点,实行驻矿员制度,明确专人蹲点值班。驻矿员坚持班长负责制,值班人员由班长进行考勤、考核,并实行“谁当班、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市监管办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对煤炭生产销售情况和监控网络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逐步建立煤炭销售统计核查机制。市监管办要逐步探索建立煤炭销售统计核查机制,统一印制煤炭运销凭证,凡销售煤炭均要实行煤炭销售统计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凭煤炭运销凭证发煤,煤炭运输企业凭运销凭证启运。没有煤炭运销凭证的不准营运。建立煤炭运销凭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发放管理和核对。各县统征办和监控点要严格检查持证运销情况,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煤炭企业按月向县统征办报送真实、准确、详细的会计报表资料,县统征办要单独核算和统计各煤炭企业税费收入数据资料,并按月向市监管办及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十条 建立检查考核机制。根据年初核定的煤炭企业税费征收计划,市监管办根据各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实行目标管理,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度市监管办对县统征办、各煤炭企业税费征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终市监管办提请市政府对征管水平高、税费完成好的县统征办和达产快、积极主动缴纳税费、收入增长较快的煤炭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县统征办、各煤炭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和报表。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对煤炭企业检查次数,坚决杜绝对煤炭企业的多头检查。对煤炭企业检查实行扎口管理,市、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省以上安排的各种检查和本市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均须向市监管办备案。市监管办根据有关单位申请,统筹安排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实行共享。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煤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煤炭税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举报有奖措施。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查补税费地方收入部分3%的奖励。
  第十三条 市监管办、县统征办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市监管办、县统征办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专责,原则上两年一轮岗。驻矿员由市监管办、县统征办共同管理,人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不足人员统一择优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对聘任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轮换。
  第十四条 市监管办、县统征办工作人员及聘用驻矿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税费流失或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煤炭税费的,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市政府对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煤炭税费监管工作经费可按征收的煤炭税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单独管理。县统征办和监控点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各负担50%,分别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税费征管部门不按规定征收,不按规定级次办理缴库或缴入专户的;煤炭企业不合法经营,偷逃税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煤炭税费征收工作,自觉执行煤炭税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各产煤县应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规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税费。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安全生产,坚持持证营运,照章纳税交费,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有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主持单位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三)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民用或军民兼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省国防科工办初审。
(四)中央各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完成的直接为山西省服务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负责初审。
初审单位对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建议,报省科委审批,三等奖项目由各初审单位评定,报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特别奖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交纳三十元(其中十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二十元交省科委),个人申报交纳十元(其中五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五元交省科委)。
第十条 奖金
(一)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别奖和一、二等奖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各地、市批准的由批准地区地方财政中支付,省直厅、局批准的由事业费中支付或从项目本身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给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不得搞平均主义,对做出主要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金的项目又被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则上一级只发给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7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
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
级以上单位):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2001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和省军区司令部。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893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20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