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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3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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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 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理日内门的投诉自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院投诉登记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lfwjgs/cmsrsdocument/doc6674.do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基厅[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预防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加强中小学安全和管理作为2006年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三、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年内要组织开展一次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要把督导检查结果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要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2006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3月27日(星期一),宣传教育主题定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密切配合,围绕主题,深入组织学生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等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中小学校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等事故的教育;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要继续分级分批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培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园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为有关中小学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见事故的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校长园长和学校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安全管理专门培训。中小学要组织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习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重点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抓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落实工作,把中小学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标准,把创建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切实推动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就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部署,并逐级抓好落实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20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