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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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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 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四条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其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残疾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逐步形成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
省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采取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做好当地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逐步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三条 残疾职工接受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卫生、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未成年的残疾子女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除按规定报销外,职工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经济扶助;属于救济对象的残疾人确需接受康复医疗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
当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地区农村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扶贫工作,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托城乡基层组织、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家庭,建立社会区域康复网络,开展康复工作,使残疾人得到实用、简便、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生理功能的康复训练。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或者供应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防治地方病知识。针对遗传、疾病、事故、灾害、药物中毒、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社会和家庭应当支持和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肢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等虽有残疾但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应当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其杂费。
第二十条 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自治县)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建立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逐步开设职业班。
普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人参加培训。残疾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残疾职工进行文化补习和职业技术培训,鼓励和帮助残疾职工自学成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下,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捐物助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举办残疾儿童寄托所(幼儿园)、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弱智儿童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聋哑人手语、盲文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在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定、晋级等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有关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特殊教育的正常发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合理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业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岗位和工种特点,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数量不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对未经批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
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基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

对国家分配的各种专业的残疾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适宜,有关单位应予接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政部门、劳动服务机构、残疾人组织、街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的生产、生活用车,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对减免的各种税费,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三十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或者减收占地、卫生、环保、治安等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劳动定额,配置合适的工装、夹具、工具、设备。
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劳保福利、工资待遇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企业在体制改革中调整用工时,应当安置好残疾职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和开除的残疾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残疾职工对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并在技术、资金、生产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辅助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残疾人文化室、残疾人之家等活动场所,灵活多样地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艺术调演、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以及残疾人劳动技能竞赛,培养、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与交流。
残疾职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在集训、比赛和演出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残疾人服务。有关的影视节目应当逐步增加手语解说和中文字幕。
第三十八条 公园、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展览馆(厅)、运动场(馆)、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当照顾残疾人优先入场。公园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剧院、电影院、展览馆(厅)、运动场(馆)应当在助残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

第六章 福 利
第三十九条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安置;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住敬老院或者社会区域分散供养的办法予以安置。
对丧失劳动能力,但家中有亲属依靠或者有经济收入,要求社会福利院或者精神病院代养的残疾人,社会福利院或者精神病院应当尽量予以接收,所需费用由供养人负担;确有困难的,供养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乡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自身努力,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同村平均水平的贫困户,可给予免缴集体提留、免摊义务工的照顾;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重的残疾人特困户,免缴各种公益事业费用,免除其他社会负担。

第四十条 夫妻一方是残疾人,为城镇户口,生活不便,需要农村一方投靠到城镇落户的,计划、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子女为农村户口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予就近安排。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省内国营、集体、个体营运汽车时,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重要公共文化体育等活动场所设立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受到侵害的残疾人依法进行控告和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青年入学,或者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辞退、开除残疾职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所在单位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2日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2002-07-12

教师函〔2002〕2号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提高全民英语水平,是迎接挑战、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为此,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1〕2号),要求2001年秋季开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目前,我国现有中小学英语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中小学开展高质量英语教学的需要,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英语师资匮乏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尽快提高在职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为落实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工作,教育部与中华慈善总会决定在1999年联合实施烛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此项目拟采用国际通行的英语先进教学方法,培训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英语学科教学带头人,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中小学英语教师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英语师资教学水平的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是一项旨在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烛光工程办公室此次从加拿大引进的英语教师培训TESOL培训课程项目,目的是培训大批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英语教师取得国际承认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的志愿培训者,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英语教师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当地英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TESOL是一个英语国家普遍设立的、旨在培养教授母语非英语人员的英语教师的专业,是一个侧重于培养学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英语教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专业,是一个国际通行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认证(详见附件二)。TESOL的引进必将对改善和提高我国英语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TESOL培训认证的全称为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认证,培训方式采用高强度、全封闭式集中培训,每期为130学时,考试合格并完成教学实践后,颁发TESOL-Candlelight证书。所有培训教师全部来自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英语授课。培训费用由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捐助。作为对社会的回报,所有参训教师必须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累积时间不低于130个小时,主要服务内容为帮助培训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英语教师。完成义务工作时间后,烛光工程将授予“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该项目将为在职英语教师(教研员)提供一个免费培训、获得国际认证的机会,从而培养大量高素质、国际化的英语教学师资,促进中国英语教学质量的普遍提高,促进中西部地区英语教学工作的发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选拔和组织本地区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室和中小学骨干教师等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参加培训。具体项目培训事宜可与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于硕
  联系电话:010-66068456 66072567(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704房间 (邮编:100032)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实施方案

  我国幅员广阔,地区英语水平差异较大,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培训工作,切实保证TESOL-Candlelight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为各地区强化英语教师队伍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项目实施步骤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是国际性合作项目,是旨在提高我国英语教师质量的项目,是一个长时期的大规模的培训项目。项目的实施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来自加拿大的TESOL培训教师组培训国内在职英语教师或教研人员,使其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第二部分,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烛光办)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志愿培训者就近参加烛光工程举办的教师培训,为当地英语教师培训和英语教学提供义务服务。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分工

  本项目由教育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参训教师的选拔、报名与组织管理;烛光办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工作、提供部分培训费用,并组织志愿培训者参与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项目或英语教学服务。具体培训业务将委托烛光工程的志愿机构-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宣传动员,组织教师报名,并依据条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者进行审查、把关。

  2、汇总报名表按时报送烛光办。

  3、提供培训场地、加拿大培训教师在当地食宿及其单程国内交通费用。

  4、安排参训教师食宿。

  5、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6、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保证参训教师能够为烛光工程义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30小时/人)。

  (二)烛光办职责

  1、制定TESOL-Candlelight年度培训计划。

  2、与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合作,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TESOL培训大纲。

  3、组织合格的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并按计划及时派出。

  4、监督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5、为参训教师提供教材及有关资料。

  6、安排并考核参训教师的教学实践,申办TESOL-Candlelight证书。

  7、组织参训教师为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服务,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三、参训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烛光工程的教师培训项目提供不低于130小时的志愿培训服务。

  2、现职英语教师或教研员;或本人有志于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学校有计划培养的教育人才。

  3、身体健康,能承受高强度的学习任务。

  4、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不低于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英语听、说能力较强, 能适应英语授课。


  四、培训内容

  采用封闭式全英语教学,每期培训的全部课程为130学时,其中两周78学时集中授课,52学时课后进行。授课内容为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阅读和教学实践。学员通过考试并完成教学实践后,可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

  为了充分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在正式课程之外,烛光办还将在培训期间,安排国内教师为参训教师答疑,以帮助参训教师适应外教授课,保证参训教师理解并掌握所学内容。

  五、项目规模与实施时间

  项目第一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两年。两年内每一个培训教师组(4名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将培训47-50期,6800-7500人。如果实际要求参训的教师超过上述数额,烛光办将酌情派出更多的TESOL培训教师组。

  第一部分培训的前两期在北京举办,计划培训每期300 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教学或教研骨干参加,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不得超过15人。其中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 10月18日,10月6日报到;第二期为10 月 21日-11月1 日, 10 月 20日报到。

  自2002年 11月2 日起,烛光办将根据各地报名人数的多少排序,有计划派出 TESOL培训教师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每二周为一期,每期培训140-160人。

  2002年培训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待2002年 9月15 日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2003年的培训计划将在2002年10月公布。

  项目第二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五年。具体实施计划烛光办另行通知。

  六、项目实施程序

  1、第一、二期培训班参训教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选送,名单在2002年 8月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其它资料由参训教师开课时自行交给烛光办。

  2、第三期后各期,由各地中学按本方案要求组织报名、填写报名表并进行资格审查,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一批报名汇总表(见附1)于2002年9 月15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同时将汇总表上各参训教师填写的报名表(见附2)及两张照片邮寄至烛光办; 第二批报名材料在2002年12 月 1日前传真或邮寄至烛光办,进入2003年培训计划。

  3、烛光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情况,排出2002年全年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计划,并在2002年10 月15 日前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3年培训计划在2002年12 月 31日前通知各地。

  4、根据培训计划,烛光办决定所需TESOL培训教师数量,并及时派出培训教师组,实施培训。

  5、TESOL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安排考核及教学实习。

  6、教学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3个月内发给TESOL-Candlelight证书。

  7、培训结束后3年内,为参训教师服务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提供机会,并为完成规定义务服务时间者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七、费用

  1、学费:4400元/人,由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捐赠。

  2、教材、讲义印刷及版权分摊费:600元/人,由参训教师自行支付。

  3、外籍教师国际往返旅费、国内单程旅费及在京食宿费用,由烛光工程项目经费捐赠支付。

  4、参训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参训教师所在单位支付。     

  八、处罚措施

  1、参训人员不是现职教学或教研人员,一经查出,烛光工程将停止所有正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项目,或今后不再在该地区实施任何项目。

  2、培训结束后,拒绝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者,烛光工程将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终止执行该参训教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

  3、培训结束后3年内离开教育系统者,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

  附:1、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汇总表(略)
    2、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表(略)

TESOL-Candlelight与烛光工程简介

  一、 TESOL

  (一)TESOL的含义

  TESOL是一个缩写词,从Teachers of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中各取首字母而成,即教英语为外语人士学习英语的老师。TESOL一词本身具有多重含义:

  1、TESOL是一个研究英语教育理论与方法的专业领域。英语国家许多大学设有此专业,既有短期取证培训课程,也有从学士到博士等不同级别的学位课程。

  2、TESOL是一个高资历的英语教师国际大网络-国际TESOL协会,是世界上英语教育最权威的机构,会员遍布世界各国,其团体会员多是各国的权威英语教学或研究机构,其个人会员都是TESOL毕业生。TESOL协会出版多种学术或交流刊物,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活动与论坛,介绍、研讨英语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是世界英语教育理论、技术与信息最可靠的来源。

  3、TESOL证书是一种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部分学校或语言培训机构都认可TESOL证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应用也越来越广,作为教授非英语人士学习英语的专家,TESOL毕业生在各国英语教育领域受到广泛欢迎,能够直接进入国际职业市场,就业选择非常丰富。

  (二) TESOL-Candlelight课程

  因为TESOL证书广受欢迎,在英语国家,短期TESOL培训是一种费用相当高的职业资格培训。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为了支持烛光工程提高我国英语教育水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国际化人才,取得加拿大INTERNATIONAL TESOL授权,将这一具有国际声誉的培训项目引入中国。捐赠给教育部门的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项目,是参考中国国情、修改后的短期强化TESOL学期课程,属于短期取证培训。共培训130学时,由五门课程组成: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研究,教学实践。


  TESOL学期课程具体内容:


  A:课堂学习(40学时)

  学习实际教学方法,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这是TESOL最重要、最独特的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5小时探讨怎么成为优秀的TESOL教师,介绍独特的教学技巧。

  怎样教英语非母语的人学习英语?用17个小时,深入探讨“怎样教”的问题,侧重点为英语对话、发音、语法、语音学与语言学、阅读与写作,同时涵盖教学准备、课程规划、课堂活动设计等内容。

  6小时教学实践与评价。

  12小时指定阅读、课程规划与设计。所有学员必须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并参加课程规划和现场教学实践。

  B:特定领域英语教学(18个学时)

  TESOL提供商务、计算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旅游等5个特定领域的英语教学课程,所有学员必须从中选择一个领域学习并通过考试。

  C:语法课程(20学时)  D:比较研究(22学时)

  阅读、比较、研究其它英语教师培训课程中的精华部分。

  E:教学实践(30学时)

  包括课堂设计和现场教学。TESOL将给学员提供机会,让学员以志愿者身份,完成所需的实习时间,获得教学经验。

  二、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

  (一)发起与启动

  1995年3月一些热心的社会人士出于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出于对农村基础教育状况的忧虑,出于对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处境的同情与了解,各尽所能,奔走呼吁,倡议发起烛光工程这一社会公益事业,旨在帮助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师减轻生活负担、提高业务素质。

  1998年4月,烛光工程交由中华慈善总会面向全社会正式启动。其间知名慈善机构世界宣明会曾参与推动烛光工程在海内外的运作实施及管理。

  (二)烛光工程宗旨

  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农村贫困教师,关注农村教育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及赞助,以培训、生活补助、奖励等方式帮助贫困农村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从而促进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三)烛光工程项目类型

  烛光工程始终坚守“帮助一位农村贫困教师,意味着使成百上千的农家子弟摆脱愚昧”的信念,为改善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贫困教师的生活状况、提高自身素质做着不懈的努力。烛光工程项目的设计思想为“点面结合,综合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点划分为单一覆盖型与综合发展型两类。已实施如下五类基本项目:

  1、优秀农村贫困教师奖励项目

  2、农村贫困教师生活补助项目

  3、烛光助教基地项目

  4、农村贫困教师培训项目

  5、对口支援捐赠项目

  烛光工程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希望通过时间、资金及人力的投入,使受资助地区的教师生活状况得到改善,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带动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简而言之即“教师为本,综合发展”。截止目前,烛光工程的项目已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余个县,受益教师10万余人。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快实现把上海建设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致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上海和国内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进行修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沪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商贸、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投资发展。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区县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行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上海公益事业。

第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

(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2001年至2003年内追加投资至 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大型研发中心以及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总部或总部结算中心、业务总部、地区总部,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沪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均可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金融业除外)。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区县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也可适用“绿色通道”。

工商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名称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比照字号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允许来沪投资业以名称或字号评估作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在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在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来沪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全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沪投资的创业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超过注册资本35%的,可经股东协议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并可享受工商部门支持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沪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取得总部办公楼建房用地。

来沪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大企业集团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来沪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来沪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市支持区(县)发展特色产品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来沪投资企业参与“一城九镇”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来沪投资企业注册在本市国家级、市级开发(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先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十条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松江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外贸子公司;鼓励来沪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来沪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

来沪投资企业吸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从本文件发布起新办的来沪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在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大企业(集团)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沪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对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申请上市,本市的券机构和专业人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来沪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沪投资企业,可在海关开设的特快窗口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本市物价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沪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沪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第十八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沪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沪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等有关居住证件一年以上及由本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证等有关就业证件满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沪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在沪就读并获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委属院校;已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办理蓝印户口等有关手续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蓝印户口考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沪设立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各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县)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协作办作为市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区、县政府协作办负责本辖区引进内资工作。市计委负责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来沪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沪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本意见自修定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修定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