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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时间:2024-07-09 18:4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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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权,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复议人员的复议活动。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等复议参加人参加复议,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复议机关在其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指导下,依法行使复议权。
复议机构在其所隶属的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复议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统计、报告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数字;
(三)报告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四)报告行政败诉案件情况;
(五)参与协调复议、应诉案件;
(六)指导下级复议机构的复议、应诉工作。
第五条 复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
(三)了解法学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通过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获取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辖下列申请复议的案件:
(一)对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对区、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四)对没有上一级相应主管部门的市属委、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五)对市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六)对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受理的,市属委、局执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七)对市属委、局执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管辖下列申请复议的案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级政府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本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四)对区、县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五)对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不受理的,区、县属委、局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六)对区、县属委、局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八条 市属委、局管辖下列申请复议的案件:
(一)对下一级部门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对直接主管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九条 区、县属委、局管辖下列申请复议的案件:
(一)对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直接主管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十条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复议管辖权。
第十一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超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对市属委、局和区、县属委、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 同一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之间复议案件移送管辖时,移送的委、局应事先与受移送委、局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区、县人民政府与市属委、局之间的移送管辖,移送机关应事先与受移送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隶属市人民政府同一主管委、局的两个区、县属委、局之间的移送管辖,移送委、局应事先与受移送委、局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局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参加复议申请书,经复议机关许可后参加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参加复议的第三人没有参加复议的,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十五条 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更换被申请人。重新确定的被申请人,应依法参加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未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致使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受理。
第十七条 限期补正的复议申请书经申请人补正后,复议机关应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补正后的复议申请书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
限期补正的复议期限,自复议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得知拒绝受理或复议申请审查期满后,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应按下列情况和期限责令有关复议机关受理或答复:
(一)对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十日;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不得超过复议期限;
(三)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公民、组织调查取得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 复议实行书面审理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复议机关当面陈述事实或有关情况,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复议机关认为通过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纠纷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发布前(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前),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委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在国务院各部委第一号令发布前,国务院各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规章效力:
(一)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令后,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名义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令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第一号令后,国务院各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令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为复议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对案件审理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停止审理的理由。
复议机关停止对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停止对案件审理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复议期间内。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复议机关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法定复议期限。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时,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依法协助执行。
前款所列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复议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的给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建设书后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提出建设的复议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日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4月16日,国家旅游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施行了《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业也积极采取了许多切合实际并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长期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给旅游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巩固各类旅游经营单位防控工作的成果,做好“非典”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及振兴期间的健康安全保障工作,并将旅游健康安全工作作为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抓好,促进我国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又根据施行情况和各地摸索总结出来的新鲜经验,作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现予发布施行。
  请转发和督导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各类旅游企业,作为长期保障旅游健康安全的工作认真施行。
  特此通知。

附:《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由旅游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把健康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去。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够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
  二、旅游企业内部办公场所、所有接待游客场所及各种从事旅游服务的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本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要求员工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
  四、要求旅游企业所有接触旅游者的工作人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指:熟知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指:能够对传染性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游企业应将防控工作作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重点,要根据自身特点,分别做好工作:
  (一) 旅行社:
  1、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旅游区(点)、旅游车船和餐饮、购物、娱乐等场所,事先要进行调查,严格考察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2、对旅游团队档案严格管理。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旅行社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卫生防疫部门。
  (二)饭店:
  1、做好通风工作。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严格消毒。
  2、做好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前台、客房、餐饮场所、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物品(洗衣袋、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进行重点消毒。
  3、分区入住。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强通风、消毒和其他防控措施。
  (三)旅游区(点):
  根据本旅游区(点)的实际情况控制游客流量,避免人流在某一时段和空间内过于集中。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应布局合理、顺畅、安全、卫生,避免游客密度过大并便于疏散。
  (四)各类旅游企业应积极因地制宜,创造其他有效防控措施。
  六、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旅游企业应及时了解游客和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向本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一、总 则
1. 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 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 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
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
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
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
组长:机务段段长
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
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
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5.主要部件在机务段报废时,由机务段段长提出申请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由铁路局机务处审核,经铁路局局长批准后,报部机务局核备。
属铁路局主要部件在承修厂报废时,经鉴定小组确认同意,由工厂通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部机务局核备。
二、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 有大修基地的国产和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6.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以上,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以上,且状态不良时;配件属国外淘汰产品,无来源;车体、车架无法检修,且不能保证运用安全时。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机型台数少,构造特殊,确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
6.4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
6.5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部分的总面积的35%。
6.6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6.7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7. 主要部件报废条件
7.1 柴油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1.1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1.2 机体和曲轴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1.3 淘汰型柴油机。
7.2 转向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2.1 构架侧梁或横梁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修复时;
7.2.2 构架钢板腐蚀深度达到板厚的1/3和面积达15%时;
7.2.3 淘汰型转向架;
7.2.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不包括电机)。
7.3 液力变速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3.1 箱体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条件无法修复时;
7.3.2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4 主变压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4.1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老化,需要全部更新时;
7.4.2 因故障造成主变压器铁芯或绕组烧损、变形需要全部更新时;
7.4.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5 交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5.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5.2 定子铁芯烧损需要全部更换时;
7.5.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6 直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6.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6.2 电枢和定子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7 直流牵引电动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7.1 机座破损、变形以及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无法修复时;
7.7.2 电枢和定子同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时;
7.7.3 异型电机因无配件来源,无法修复时;
7.7.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8 各部件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和主要部件的报废及处理
8. 铁路局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1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部机务局。
9.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接到批复核准书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一份存配属段,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调度命令通知机车配属单位,将报废机车从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并根据批复指示内容,按本办法格式2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清理记录》一式四份,铁路局
、铁路分局各一份,配属段二份。
10. 机务段申请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3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主要部件报废申请表》一式五份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批准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二份存配属段、一份报部机务局核备。
11. 机车或主要部件报废后,属于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应按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2)铁财字575号〕第22条、23条和《关于加速机车报废后处理工作的通知》(铁机〔1986〕134号文)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12. 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由有关部门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规定妥善保管。
13.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格式略)



198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