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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孙随勤

时间:2024-07-01 09:5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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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人过世,留下配偶和3个继承人。现2个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也放弃继承。房产公证该怎么做,费用怎么收?如果提供的房价总款合理,一定要估价公司出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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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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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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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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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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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即我们一般所说的恶意欠薪罪)再次进入民众视野。查询各国的相关立法之后,我们发现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恶意欠薪行为也有类似规定。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刑法将“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罪”规定于第7编《侵害人身的犯罪》的第19章《侵害宪法性权利和人与公民自由的犯罪》。1999年2月17日经国家杜马通过、3月15日生效的《1999年俄罗斯联邦第45号法律》专门对145条进行补充,规定了145.1条。此后,2003年12月8日生效的《2003年俄罗斯联邦第162号法律》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45.1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其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二年以下剥夺自由。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其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德国:德国刑法典第266条(截留或侵占劳动者报酬)明确规定:(一)雇主负有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联邦劳工机构交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雇主不按时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劳工机构交付保险金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有关机构委托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付应付的款项,如果雇主截留而不给他人,处与前款相同的刑罚。

  泰国:《泰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并处或单处6000铢以下罚金。”

  韩国: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就构成犯罪,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地区的《雇佣条例》第31条规定:1.雇主只有相信自己能够支付雇员的到期工资才能和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否则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得订立或续订任何雇佣合约。2.如果雇主预见不能支付合约约定的到期工资时,必须采取措施,按照雇佣合约规定的条款终止合约。如果雇主故意或无正当理由违反上诉规定,就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对雇主处2万港元的罚款。《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最晚不得超过应支付工资届满日后7天。第24条规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完成时的工资也不得晚于合同完成后7天支付。第25条规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终止时的工资不得迟于合同终止日后7天支付。雇主故意或无合理理由违反上述条款,就可以构成犯罪,可对雇主处以罚款20万港元并监禁1年。

  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