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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蔡仕强

时间:2024-07-22 00:4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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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蔡仕强 黄国雄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管理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县的矿产资源,加强全县的能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崛起”,造福子孙后代,是摆在矿产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但是,由于我县地广人多、经济落后,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引发一些渎职犯罪。为此,我院专门组织人力结合办案实际到部分乡镇、单位深入调研,详细了解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帮助、有所促进。

一、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县地处粤东地区,居韩江上游,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已发现的矿种有53种,分布于全县各乡镇。主要矿种有煤矿、水泥用灰岩矿、高岭土、钨矿、钼矿、锡矿、稀土矿、莹石矿、建筑用花岗石、矿泉水、地热水等。我县现有持证开采矿山企业38家和铁矿、钼矿、铅锌矿、瓷土矿等勘查项目16个。有证开采的矿种主要为钼矿(华城)及非金属矿产(如高岭土、建筑用花岗石、地热水、矿泉水等),其中持证开采矿山企业有采石场18家、矿泉水1家、钾长石矿2家、地热水1家、萤石矿1家、瓷土矿13家和石灰石矿2家。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场有36个,主要分布在安流、棉洋、周江等镇。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治,我县矿业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因为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性配套的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甚至一些非法矿点“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自2005年以来,全县关闭非法采矿点83处。公安机关查处相关责任人38人,其中刑事拘留20人,治安拘留10人。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共立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6人。立查的案件涉及土地、林业、乡镇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等。而且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触目惊心,有的造成人员伤亡,有的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从中可见,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实现“绿色崛起”任重道远。

二、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院近年来办理渎职类案件的情况及近段时间对有关乡镇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技术落后,开采无序。矿山开采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设备短缺,再加上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的私营矿山只追求眼前利益,对上级的政策法规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全县38家矿产企业中,无大型、中型矿山,均为小型矿山,大部分小型矿山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落后,一般只出售原矿,部分只生产半成品,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问题较多。

2、法规不全,操作困难。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中基层执法、监督存在众多困难和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尤其是一些要计算损失结果的很难把握,如今年初,群众举报郭田镇坪上村北山嶂有人无证开采瓷土。经初查, 该镇林业站站长张某某、国土资源所所长古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我院查处。但在如何选用立案标准的问题碰到难题,以矿产资源损失为标准,按规定,违法数额的确定要由省级单位组织并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程序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贻误战机,容易造成案件流产。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标准,则法律效果不佳。最后只能以植被损失为标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3、利益驱动,屡禁不止。打击非法采矿和监管矿山安全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但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编制,没有人员,有的甚至既无编制又无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势必影响此类工作的有效进行。个别矿点表现在你整我停,明停暗开。国土资源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带来查处难度大。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村干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如安流镇现有非法开采稀土矿6个、石场5个,棉洋镇现有非法开采的稀土矿17个,其中很多都是经过村干部默许或参与的。

4、监督不力,出现渎职现象。个别乡镇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做到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的全过程监督,马虎应付,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如我院查处的李某某和廖某某玩忽职守罪案。2005年4月22日,本县棉洋镇桥江绿水村吴兴抄钾长石场发生塌方,致死1人。此钾长石场自2004年10月无证开采以来,棉洋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党委委员廖某某虽然先后二次对该石场发出过责令停止通知书,但措施不到位。廖某某将此情况向镇长李某某汇报后,该镇政府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以致发生了4.22事故。

三、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个别单位“一把手”重视不够

  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非法采矿无关大局,甚至认为上级都是和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而不是和自己签的,出了问题也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往往只是在会上空喊口号,做做样子,没有亲力亲为、拿出行动。由于个别单位“一把手”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往往会给一般干部、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造成错觉,认为打击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2、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对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相关部门只能采取摧毁查扣采掘设备,强行拆除厂房、毁坏采矿现场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产物利润高,对于采矿者来说,这只是痛皮不痛骨,其采用“你走我采,你来我走等“游击”战术来对付有关执法行动,所以此类整治行动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很难奏效,制而不止,形成了“私采、取缔,又私采、又取缔”的恶性循环链。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如按规定,办理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年审等手续无需镇政府盖印,有关部门又没有将有关审批通过的文件或通知书面告知辖区政府,致使当地基层政府无法掌握有些开采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合法开采,只能是私下了解或询问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打击和监管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有证(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管理措施不到位,流于形式

  不管是非法矿山还是合法矿山,大多处于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之中,面对少则几公里,多则十几公里的崎岖山路,有的工作人员平添了对工作的畏难、畏苦等情绪,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有的担心“出事”后要负责任,便从检查巡查记录上做“文章”,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有的虽到了检查监督的地点,但只是例行性地将通知制止等执罚书据叫人签了名便一走了之。有的记录簿上签了名,具体行为也做了,却没有视具体情况做出好的措施来,以至于监管者前脚刚走,非法开采者接着就开。有的则因平时不注意宣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连辖区内那里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如何来有效监管此类行为。

4、审批把关不严,缺乏科学性

  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的部门没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我们对全县有证矿山调查中发现,没有几个能真正做到按审批时做的方案来实施开采的:有的审批时方案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不是水土流失方案不落实,就是恢复森林植被纸上谈兵,要不就是环保未做好、矿产资源未达到开采量等;有的没有对评估的第三方的监督、资质考核等;有的对开采后的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暗箱操作,当地群众毫不知情,以致环境被破坏,民生受影响,群众和开采方发生纠纷等等,给当地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这些损失有些是无法弥补的。

四、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例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采矿权问题时,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外,可到当地听听群众的意见、看法,了解一下开采者有无和村民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情况、开采是否会影响村民的生活水源、耕作条件等等;水利部门可到现场考察一下其水利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林业部门则可对其复绿方案能否真正实行进行监督。

2、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法》

  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在诸多方面已显得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针对中国国情,从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的法规细则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以推动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具体实施。如建议将违法数额的确定和认定工作下放市级有关部门执行,从政策上为打击无证开采提供便利。又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仅对石矿、粘土矿的标准有权制定,其他需由省级制定。然而,直至如今,省级标准还没有出台,从而导致其他矿种矿产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无法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监督上的震慑力。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属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建立正常的内部操作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步实现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在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章。
第二条 原则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操作与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基本建设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执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2.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本管理规程;
3.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集体或逐级审批,后承诺和择优发放的原则;
4.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方式: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总行对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实行项目计划、信贷计划双重管理;分行对经办行、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实行指标管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贷款统一由总行审批
大中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委与总行协商总行负责审批。
小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和分行推荐总行审批。
第五条 管理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从申请、评审、发放、回收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的受理及贷款审批
第六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凡申请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大、中型项目,必须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2.受理的单位:大、中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总行投资调查部受理;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分行:小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受理,抄送经办行。
3.受理的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等。
4.申请文件的登记,项目经办人收到借款申请文件后,应逐一登记,妥为保管。
5.贷款项目的初审,投资调查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为是否评估提出意见,对于经过初审认为可行需评估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估
1.下达评估任务书:大、中型项目由总行投资调查部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后,确定项目,下达评估任务书;行商部门的小型项目嵋总行投资调查部贷款业务部门同主管部门衔接后共同进行筛选提出项目名单由投资调查部向分行下达评估任务书,由分行组织评估,其他小型项目由信贷部门通知分行组织评估。
2.评估论证,各分行接到评估任务后,应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力量按照现行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贷款的审定
1.推荐项目的报送。经分行审查、筛选后的小型项目由分行于当年八月底前向总行提出第二年建议项目一式二份,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分送信贷业务与投资调查部门。
2.集体审批贷款。成立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对已提送评估报告的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对审定的结果要签发会议纪要,作为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的依据。
国家计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会签总行时,先由投资调查部提出评估意见,会信贷部后报总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核签。
第九条 贷款的承诺,经审定确认后的项目由总行向国家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式一)作为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概算的审查
1.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信贷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数,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
2.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有关部门,尽快进行修正落实投资报请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做为追加投资和发放贷款的依据。
3.大、中型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参与审查,或由总行委托分行代为审定,将审查结果报告总行贷款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小型项目由分行参与审查,或委托下一级行代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分行。

第三章 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建设银行承诺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协商,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
凡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总行审查确认后,纳入建设银行年度基本建设信贷计划,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计划部门同时相应调整有关行信贷计划。
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后,应及时抄转下达有关地(市)行。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1.根据工程进度,借款单位提出调整年度贷款计划时,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写出调查项目贷款计划的专题报告,上报总行。
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在收到分行报送的调整贷款计划专题报告后,根据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同意调整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及时下达分行,分行再抄转有关地(市)行和经办行。
2.贷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调整时间限定在11月15日前。
第十四条 下年度贷款计划的申报
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续贷项目计划用款额,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各分行经审查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前的核查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评估报告和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文件、进行贷前核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投资资源的筹措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在收到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的方式
所有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均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和要求签订。》
1.贷款额度较小,项目建设期短,贷款总额能够确定的贷款项目,应签订借款总合同。
2.贷款额度较大,项目建设期较长,贷款总额难以确定的贷款项目,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利率一律执行五年以上期利率,也可滚动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将以前年度借款合同做为新合同的附件。
3.统贷统还项目由总行或项目所在地分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分贷分还项目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分贷统还项目由经办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由项目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由主管部门负责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操作
1.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意见要一致。
2.审查借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审查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要求。
4.贷款业务经办人将审查无误的借款合同(包括担保文件)送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查。
5.借款合同经主管行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加盖经办行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6.经办行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分送总行,分行、地市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本行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的担保
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1.采用抵押方式,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定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设置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能够分割的财产,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限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借款单位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务之和。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抵押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包括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议定的其他条款。
2.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交由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经办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经办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两个借款单位之间可能互为担保。
不可撤销担保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保证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公证和抵押财产保险
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合同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外)必须由借款单位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管理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将合同正本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副本由贷款业务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分送有关单位时应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债权债务需要转移,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约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更变内容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加盖公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2.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经办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3.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填写《收回贷款通知单》并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印章,送贷款业务部门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指标的下达
分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年度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附件二)。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累计下达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年度终了后,当年未支用的年度贷款指标自行注销,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分月用款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监督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经办行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按计划及有关规定支付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对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经办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单位纠正。
第二十六条 挤占挪用贷款的处理
贷款被借款单位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借款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加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六章 贷 款 的 回 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的编报与下达
每年三季度终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借款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在对第四季度的贷款回收数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后,编制借款单位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地(市)支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地(市)支行经审查汇总后报分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分行信贷部门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总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
总行信贷部门对分行信贷部门上报的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计划方案,计划部门平衡后,于下年初纳入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下达给分行,然后经分行、地(市)行逐级分解下达到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建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定准确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按现行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一律按年计收,不再挂帐。1991年以前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1.新建项目的建设期间的利息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到结息日由经办行直接从贷款中扣收。
2.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不足的可直接从贷款或其它资金中扣收。
3.按规定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应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息计收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4.享受贴息的项目,继续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结息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全部利息,街上级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后,再归垫借款单位原支出帐户。
第二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四)连同《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附件五)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单还款后,按月填制《收回贷款通知单》(附件六)送信贷部门一份。
第三十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七),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展期申请内容,调查核实情况,落实还款来源,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蝗,填制《到期贷款展期审批表》(附件八),签注意见报分行审批。
贷款展期申请批准后,经办行要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重新签订《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九),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分送有关单位。
贷款展期必须从严掌握,每个贷款项目只准展期一次,总合同未签订之前不得办理展期。原贷款期限三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展期后,其贷款期限要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的现行利率计息。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凡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均作逾期贷款处理,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限期归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与处理
凡由于下述三种情况造成不能收回的基建贷款,经办行可将其列为呆帐贷款申报核销;
(1)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夫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费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经办行上报核销基建贷款呆帐,必须由信贷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附件十)并附详细说明和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按规定的核销权限审批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5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作为呆帐的基建贷款,由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出具《免除还款通知书》(附件十一)作为借款单位冲销有关财务帐务的凭证。列为呆帐的贷款,已计收的本息不再退回。
第三十三条 贷款的销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后,即可注销借款单位的基建贷款帐户,并在交送信贷部门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信贷部门据此将会计部门历次填送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与借款合同(包括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装订成册,加盖“销户”字样的印章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查。

第七章 综 合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大、中型贷款项目报表、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对大、中型项目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管理和行内工作的联系,要求凡办理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经办行必须把报表、报告制度纳入到整个贷款管理工作之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
2.大、中型项目的报表有: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表
经办行填制,于每月终了10日内直接报送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地、市支行。
分行按项目汇总,于每季终了15日内报送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有关贷款回收情况各行要建立完善原始记录制度并按总行有关统计规定及时提供。
(2)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济资料(附件十二),经办行填制一式二份,于年终后两个月内经报分行和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3.报告
(1)开工报告
新建新贷大、中型项目经办行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开工报告于开工前一个月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小型项目由各省市分行自行确定。
(2)年度投资落实报告
由经办行组织调查落实,提出内容完整的报告,报送分行,分行汇总上报总行信贷部。每年五、九月各报一次。
(3)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报告上半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7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报告全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1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4)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贷款项目投产验收后六个月内由经办行写出报告,分别报送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
(5)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经办行对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在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写出报告,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
(6)项目后评价
对投资数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或均差的项目以及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和教训的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3-5年,各分行要进行后评价,检查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要按照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依据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资金调度和供应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贷款业务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
1.为了系统、全面地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设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
2.贷款项目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了贷款帐户后,项目经办人应将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3.归档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①项目建议书 及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③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贷款文件
①借款申请书
②贷款审批会议纪要
③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
④贷款审批表
⑤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文件
⑥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
⑦公证书
⑧贷款、回收、调整计划文件
⑨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
10贷款发放、回收数据
11免除还款通知书
(4)工程情况及往来文件
①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
②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文件
(5)开竣工文件
①开工报告
②竣工验收报告
③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贷款项目总结
①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②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③贷款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1.贷款的监测
各级贷款业务部门要建立业务原始记录制度,设置“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栏目,对认定的贷款逐笔进行登记,按统计规定报告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字并将变动后数字及时通知统计部门调整。
各级行应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上抓好贷款监测考核工作。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分析贷款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当占用形态发生变化时,应逐笔核查原因,按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在认真分析贷款占用形态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送本行计划统计部门。
2.贷款监测考核指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贷款发放完成率=━━━━━━━━━×100%
年度计划贷款发放额
(2)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3)逾期贷款率=━━━━━━━━━×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逾期贷款实际回收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便宜期贷款额
(5)贷款展期率=
本年展期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6)经济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年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年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本期止实收利息额
(7)贷款处息实收率=━━━━━━━━×100%
本期止应收利息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四十条 本规程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87)建总信字第34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

附一: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
注:本意向书一式六份:
主送借款单位一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一份,总
行留存一份。

附二:核 定 贷 款 指 标 通 知
第 号
年度
贷种类________贷款级别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核定指标行______
┏━━━━━━━━┳━━━━━━━━━━━━━━━━━━━┓
┃ ┃ 金 额 ┃
┃ ┣━┳━┳━┳━┳━┳━┳━┳━┳━┳━┫
┃本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根据 年 月 ┃
┃ ┃ ┃
┃ ┃ ┃
┃ 明 ┃ ┃
┃ ┃ 日 号文件核定 ┃
┗━━━┻━━━━━━━━━━━━━━━━━━━━━━━━┛
续表
┏━━━━━━━━┳━━━━━━━━━━━━━━━━━━━┓
┃ ┃ 金 额 ┃
┃ ┣━┳━┳━┳━┳━┳━┳━┳━┳━┳━┫
┃累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签发行盖章 ┃
┃ ┃
┃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三: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 全称 ┃ ┃正常利率┃ ┃
┃ ┣━━━━╋━━━╋━━━━╋━━━━━━━━━━━━━━━┫
┃ ┃ 帐号 ┃ ┃挪用贷款┃ ┃
┃单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百┃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大写)┃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用日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附四: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 字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总额 万元),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 万元,发文止只归还了 万元,仍有 万元未归还,且欠息累计 万元。请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到、逾期的贷款本息积极做好回收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由经办行送借款单位一份,担保单位一份经办行留一份。

附五: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
建设银行_________行:
我单位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你行__________贷款____
____万元。
┏━━━┳━━━┳━━━━┳━━━━┳━━━━┳━━━━┳━━━━┓
┃ ┃年 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合计 ┃
┃ 还 ┣━━━╋━━━━╋━━━━╋━━━━╋━━━━╋━━━━┫
┃ 款 ┣━━━╋━━━━╋━━━━╋━━━━╋━━━━╋━━━━┫
┃ 计 ┣━━━╋━━━━╋━━━━╋━━━━╋━━━━╋━━━━┫
┃ 划 ┣━━━╋━━━━╋━━━━╋━━━━╋━━━━╋━━━━┫
┃ ┣━━━╋━━━━╋━━━━╋━━━━╋━━━━╋━━━━┫
┗━━━┻━━━┻━━━━┻━━━━┻━━━━┻━━━━┻━━━━┛
________(借款单位签章)
________(保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一式三份,由经办行,借款单位、保证单位各执一份。
各省项目由经办行签章后送省行。

附六: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附七: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年第 号),原贷
款种类为 贷款,贷款期限为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请予批准。
附件: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附八:到期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
原借款种类 ┃ ┃原借款金额┃ ┃原借款期限┃
━━━━━━╋━━━┻━━━━━╋━━━━━━╋━━━━━┻━━━━
申请展期金额┃ ┃申请展期期限┃
━━━┳━━┻━━━━━━━━━┻━━━━━━┻━━━━━━━━━━
申 ┃
请 ┃
展 ┃
期 ┃
理 ┃
由 ┃
━━━╋━━━━━━━━━━━━━━━━━━━━━━━━━━━━━━
还 ┃
款 ┃
来 ┃
源 ┃
与 ┃
保 ┃
证 ┃
━━━╋━━━━━━━━━━━━━━━━━━━━━━━━━━━━━━
信 ┃
贷 ┃
员 ┃
意 ┃ 信贷员签名:
见 ┃ 年 月 日
━━━╋━━━━━━┳━┳━━━━━━┳━┳━━━━━━┳━┳━━━
主 ┃ ┃支┃ ┃市┃ ┃省┃
管 ┃ ┃ ┃ ┃分┃ ┃分┃
科 ┃ ┃行┃ ┃行┃ ┃行┃
( ┃ ┃ ┃ ┃审┃ ┃审┃
股 ┃ ┃意┃ ┃批┃ ┃批┃
) ┃ ┃ ┃ ┃意┃ ┃意┃
意 ┃ 签章 ┃见┃ 签章 ┃见┃ 签章 ┃见┃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九: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种类_____原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展期。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
,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借款展期申请,决定予以借款方借款展期(人民
币)___万元。期限为___年(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
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方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分次(或一次)归还
贷款,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 还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 款 ┣━━━━━━━╋━━━━━━╋━━━━━━━╋━━━━━┫
┃ 计 ┣━━━━━━━╋━━━━━━╋━━━━━━━╋━━━━━┫
┃ 划 ┣━━━━━━━╋━━━━━━╋━━━━━━━╋━━━━━┫
┃ ┣━━━━━━━╋━━━━━━╋━━━━━━━╋━━━━━┫
┗━━━┻━━━━━━━┻━━━━━━┻━━━━━━━┻━━━━━┛
2.归还展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是____________借款方保证首先用于学本付息。
3.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年___月,贷款利息按月利率___‰计收。
4.借款方如未按期还本付息,由保证方在接到贷款方《到期贷款通知书》后的___月(天)内代为偿还。____月(天)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方可直接人借款方或保证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处分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5.本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6.其余事项均按原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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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五年四月八日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

(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其所建设部分不计入用地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条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具体方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事由可以认定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一)用地单位申请报建,市规划部门因规划原因暂停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报建时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外;

(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具体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修建道路等费用,但未兑现修建相应的基础设施,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用地单位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用单位,致使被征用单位阻挠用地单位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五)用地出现权属重叠或权属不清,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第五条 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帐收回。挂帐收回的土地通过政府出让变现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挂帐金额。权益人也可以挂帐金额冲抵政府收取的费用(税金、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除外)或抵偿所欠政府的债务。其中冲抵土地出让金采取先收取后返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闲置土地,以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组织或委托拍卖转让土地的,其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二)用地单位擅自将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应及时函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等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

第七条 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过户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过户的(处置机关已做出处置决定和涉及银行权益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政府不收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与新土地权益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限期开发。

第九条 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六)、(七)项无偿收回土地后,已缴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向土地权益人发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书》,将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土地权益人,并抄送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土地权益人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的,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后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