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金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
(二)请求人必须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请求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四)请求的信访事项范围,应当与其原请求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机关(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
(五)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六)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新《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请求复查(复核)的,经有权处理的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八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县(区)及县(区)以下人民政府作出的,由该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由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五)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涉及外市(州)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协调办理。
第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应当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重新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三)对符合复查(复核)请求条件并在法定请求期限内的,应当出具受理告知单,该告知单签发之日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受理日。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信访人提出调查要求且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复查(复核)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原办理机关(单位)的意见,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所了解的情况。
对于调查中所了解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进行,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凡与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机关应另行指定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复核)。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准确或错误,程序违法,处理不恰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办理。
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复查(复核)机关的领导审批后,加盖本机关公章。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事项、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及依据等。复查意见书应告知请求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该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复查(复核)请求,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经该工作部门的领导审核后,加盖本工作部门公章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有权处理的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请求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鉴定或勘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一式多份,复查(复核)请求人、承办单位、原办理(复查)机关、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各一份,同时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交受送达信访人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送达完毕后,复查、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湘科政字[2002]66号
200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令颁布的《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凡本省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协会)负责全省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内容包括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两部分。
第六条 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咨询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和确认的服务范围,才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咨询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咨询机构取得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其中注册科技咨询师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甲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五年,独立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其中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个以上,咨询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好;
(二)有4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有能力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咨询项目;
(三)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机构进行合作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
(五)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十条 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三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8个以上,其中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个以上,咨询质量好,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较好;
(二)有3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的专业人员比较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较大的咨询项目;
(三)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五)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十一条 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一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2个以上,咨询质量较好;
(二)有2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咨询项目;
(三)有满足咨询业务开展的技术设备,能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任务;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较完善;
(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已规定了行业资质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范围的评定
第十三条 服务范围资质主要依据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咨询业绩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战略咨询;
(二)管理咨询;
(三)技术咨询;
(四)工程咨询;
(五)专业咨询。
第十五条 战略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
(二)地域国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三)地域投入产出研究;
(四)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政策研究;
(六)专题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管理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十个方面划分:
(一)企业发展战略咨询、战役咨询、战术咨询;
(二)CI策划;
(三)企业诊断、改革策划、决策咨询;
(四)企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
(五)经营手段、营销策略、市场策划、员工培训;
(六)管理科学化;
(七)达标认证咨询;
(八)企业技术创新策划;
(九)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十)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咨询和托管。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划分:
(一)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应用咨询;
(三)科技预测;
(四)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五)技术信息服务,技术中介,专利代理;
(六)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七)专题技术调查与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工程投资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咨询———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
(三)工程实施阶段咨询———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产后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估;
(五)工程勘测;
(六)涉外项目工程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资产评估,企业资质评价;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三)政策、金融、商务、税务、会计、审计、司法、心理等专家咨询;
(四)出国出境活动咨询;
(五)生产要素市场信息;
(六)技术经济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工程纠纷技术鉴定,医学鉴定,银行高新技术贷款项目可行性咨询等。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初审;
(三)评定;
(四)公告;
(五)颁证。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申请资质评定,必须填写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章程;
(三)法人代表简历表;
(四)咨询人员登记表;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要求相对应的咨询案例;
(六)固定资产清单;
(七)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州咨询业协会进行初审。市州未成立咨询业协会的,由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咨询机构的申请材料于当年七月底以前报省咨询协会。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咨询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定,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结果,在全省性的报刊、省咨询信息网站和《咨询通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三十天内无异议的,省咨询协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由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丙级资质等级咨询机构评定,由市州咨询业协会或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评定,报省咨询协会同意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评定时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自颁证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扩大服务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办理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办理延续手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近二年内注册单位对本机构年检结果的复印件;
(二)咨询人员登记表;
(三)两个以上咨询案例;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咨询协会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和从业时间短的咨询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咨询机构法人代表如有异动,必须到省咨询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