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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及对策/宋丽红

时间:2024-06-26 10:4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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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宋丽红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前9个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三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66件263人,分别占每年案件总数的9.7%、15.4%和18%,占每年犯罪总人数的29.4%、32.2%、43.9%。其中2006年9个月内共批捕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4人,团伙犯罪竟多达107人。案件数和人数在不断递增。因为团伙犯罪在一定范围形成一股邪恶势力,有较强的社会对抗性,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局势,左右刑事案件的升级程度,所以为了有力打击团伙犯罪,我院对近三年来的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谨供参考。
一、团伙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团伙成员以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为主。团伙犯罪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2006年前9个月,团伙犯罪总人数107人,其中农村人员就有98人,2004年和2005年团伙犯罪案件均为农村人员所为,并且本地人参与少,外来人员参与较多。2004年、2005年、2006年前9个月,我院批捕的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的团伙犯罪案件分别占团伙犯罪案件总数的56、6%、67、3%和78、3%。外来人口出来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加上与外界不熟,使他们成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伙实施犯罪。如我院今年3月份提起公诉的4名福建人盗窃汽车牌照,然后敲诈车主的案件,这4人就是亲叔、侄关系。另外,由于外来人口“流动”的特性使他们作案后便于逃逸。外来人口没有财物负累,尤其是没有不动产,思想上顾忌少、负担轻,在流入地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后随时可以一走了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很难抓获。因此农村流动人口团伙犯罪往往作案频率高、危害严重。
2、人员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素质低,有低龄化趋势。从以上我院统计的案件看,18至40岁的团伙成员占多数,2004年占79.4%,2005年占70.3%,2006年前9个月占到72.2%,平均94%为男性。其次,文化素质低,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占85%。团伙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犯罪的越来越多,2004年有15人,占团伙犯罪人数的20.2%,2005年占24.2%,2006年前9个月占到27.3%.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他们参与的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成年人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另外,未成年人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3、作案的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工具科技化,犯罪手段暴力化趋势明显。为了维持温饱和团伙的生计,攫取财产是犯罪团伙的首要犯罪目标,涉嫌盗窃、抢夺、抢劫等涉及财产犯罪占团伙犯罪的82、3%以上。有一定财产后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他们配备现代化的通信、交通工具和较有威慑力的凶器,聚散迅速,行动快捷,侵害能力强,进而会把犯罪目标定向数额更大的公私财产,得逞后继续改进犯罪工具,犯罪团伙的队伍不断壮大,案件也不断作大,滚雪球似的形成恶性循环,危害社会。
4、团伙成员被他人“拖下水”的犯罪较多,犯罪团伙被雇用进行犯罪的趋势日益显露。团伙成员大都重视“江湖义气”,往往案件的起因只与一人相关,其他同伙事后获知原委后,出于“哥们义气”又卷入其中,主要体现在替人讨债、殴斗等案件中。如曾某等13人寻衅滋事一案,团伙成员很多不知事由,互相叫来,聚齐就开打。可见,此种犯罪活动实施快,没有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具有冒险性、疯狂性、不计后果的特点。而有些“名气”的黑、恶性质犯罪团伙因其暴力性较强,常常成为某些人争夺利益、报复他人的犯罪工具,团伙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也往往受雇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如王某7人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受雇于人要欠帐,债主承诺事成抽取20%的好处费给他们。
5、犯罪活动倾向于隐蔽性。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压力下,一些团伙头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以各种面目出现,往往以企业经理等合法“外衣”掩人耳目。团伙头目指使手下作案时,往往用暗示方法,以便于推脱罪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今年6月份批捕的17人的涉恶团伙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赌博等几条罪名,其头目温某,合法身份是某公司法人。
二、团伙犯罪的形成原因
  1、团伙作案的成功率大于单独作案。(1)互相为“托儿”,蒙蔽性大。常见于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中。如李某等3人诈骗案,三人均有正式职业,以发生交通事故急用钱为由,用外币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诱使熟人自愿上钩,均得逞。(2)胁迫力强。诸如抢劫、斗殴、敲诈勒索等的多发性犯罪,就是要用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的团伙架势慑倒对方才易得手,使其不敢作声、不能反抗。(3)有些案件需多人配合。常见于飞车抢夺、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案件中。此种犯罪预谋性强,分工负责严密。如张某等14人拐卖儿童一案,该犯罪团伙共贩卖婴儿十几人,分工明确,形成了拐骗、运输、贩卖一条龙,犯罪活动十分猖狂,对被拐卖儿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
  2、社会环境因素。(1)歪风邪气的影响。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眼看一部分人迅速窜富,“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侵害,造成一人的心理失衡。致使现今的犯罪团伙已不再是单纯为求生存温饱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为了寻欢作乐贪图享受而误入歧途。(2)不良文化的影响。带有宣扬犯罪的影碟、网站、书刊等,给犯罪团伙提供了直接仿效的条件,从而诱发犯罪。如张某等10人抢劫、盗窃一案,就是模仿电视情节,滴血结盟成立“青龙帮”,平日里经常纠合在一起,做些偷鸡摸狗、为非作歹的事情,引发多起恶性案件。
3、“同命相连”感容易形成团伙。这些团伙成员经历或家庭状况相同,如都为父母离异或都有被别人骗的经历,“同命相连”的感觉使他们有归属感,容易一拍即合。常见于未成年人、劳释人员和聋哑人犯罪团伙。这些人多为生活的“弱者”,得不到社会的正视和家庭的温暖,自认被社会抛弃,思想包袱过于沉重,生产生活难以步入正轨,很容易与一些“同命相连”的人拉帮结伙,以难友相聚,以犯罪为业,纠合在一起,演变成为现今的犯罪团伙。这些人一般更讲义气,或有专门纪律,一旦被抓获,只能承认自己的被抓获事实,对于团伙的任何情况都不能泄漏,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一方面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的发现其他犯罪、加强犯罪预防,容易使其他犯罪人逃脱法网。
4、小集团利益驱使。这类团伙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场不坚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迫使他们参加其集团,并为犯罪提供非法保护、帮助隐慝、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为该小集团创造更加丰厚的物质财富。有些依此原因进行纠合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家族因素,多集中于乡镇、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成员稳定,组织形式较松散,没有明确的分工,平时各忙各自的,一旦其有了事情,则迅速集结,且其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如有的团伙在村民民主选举中,为了保护本姓体系的既得利益,或扩大本姓体系的影响范围,大肆行贿,暴力打击竞争对手,左右村政权。一旦有成员进入村领导班子,就会“恶人治村,恶霸当家”,形成农村恶势力,即称霸一方、为害乡里的违法犯罪团伙。实践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是由农村恶势力发展演变而来的,农村恶势力已经成为我国所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之一。
三、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团伙犯罪的形成发展与社会控制不健全、全社会道德水准不高、社会教育管理失误等社会因素有直接关系,对此,笔者提出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1、加大处罚力度。要露头就打、寻求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排摸,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准确把握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对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主动出击的严打高压态势,绝不能让黑恶犯罪势力坐大成势,杜绝有漏犯现象发生,以最有效的方式遏制团伙恶势力的继续犯罪,同时对其他犯罪势力也起到威慑作用。
2、加强心理教育。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的正规教育,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系统工程。摒弃过分溺爱或放任不管两个极端,随时注意青少年成长过程的思想动态,及时转变扭曲的价值观,使其养成安分守己、依法办事和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即使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也不能一概地盖棺定论,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认真贯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教育为主,从根源上做好帮教工作,正确引导他们步入正轨。
  3、净化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种社会综合治理,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文化导向、法律导向,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1)以“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普法、美德教育。(2)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净化社会和学校周边文化环境。(3)加强对劳释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引导他们重新走向正轨。(4)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制定好村规民约,建立农村治安防范组织,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化,建立有凝聚力、有权威性的基层组织,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基层治保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稳定分子的情况,共同搞好农村社会治安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舆论宣传作为打击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工作的开路先锋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法宝,大张旗鼓地营造严打氛围,形成排山倒海、铺天盖地的围剿之势。法院要利用公判大会等形式,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打黑除恶专栏,对打黑除恶斗争进行全方面、多角度深入报道。要高度重视对法律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同时,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并及时兑现政策,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针对黑恶势力易插手和侵害娱乐业、运输业、集贸市场的特点,要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
5、提高素质、公正执法。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岗位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干警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执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刑事证据方面的知识;其次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调研能力,要认真分析研究团伙犯罪的活动状况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调研;再次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创新能力,要根据打击团伙犯罪实践的要求,破除旧的思想束缚,不断创造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打击意识、稳定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公正意识,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无罪的人得到保护。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

朱蒙山 胡文学 付克非


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是2008年省检察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近年来,部分村级组织干部(通常称为“村官”)由于自身素质及监督缺失等原因,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我省是农业大省,涉及农村、农民的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在此,笔者结合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2年至2008年4月,我院办理“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其中,贪污犯罪案件9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7%。
从趋势上看,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上升势头,仅今年一季度,我院就立案侦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
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看,村支书占很大比例,我院查处的14件案件中,村支书12人,村主任1 人,村会计1人。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看,贪污、挪用犯罪行为侵害的多为政府下拔的救济款、村集体征地补偿及代收的计划生育罚没款等。如杨林尾镇一村支书黄某截留救灾款2万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作案方式看,多采取收入不上帐、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直接侵吞公款公物等。如大洪村村会计康某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一次贪污征地补偿款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如“村村通”、“水改”等新农村建设项目不断实施,资金下拔之后,由于“村账镇管”等财务报账审核制度没有真正落实,村级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涉案“村官”把持大笔资金和工程项目,为“村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部分村官素质不高。其一是文化素质不高。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大部分犯罪人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小学文化程度9人,初中文化水平4人,高中文化程度仅1人。其二是政治素质不高。在我国基层民主选举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宗族势力的代表或者具有黑恶势力背景的“狠人”成为了“村官”,代表宗族“大姓”的意愿或者代表少数群体的意愿,这些人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
三是法律意识缺乏。在这些“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他们认为可以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四是村民监督缺位。这些犯罪人都有一种“天高皇帝远,老子天下第一”的心理,认为下面群众不敢管,因此村务公开成为写在纸上的规定,如有的村好多年不召开村民会议,重大事项无人监督过问,为客观上“村官”提供为所欲为的环境。
五是上级监管不力。地方政府认为只要村里选出“能人”、“狠人”做“村官”,能够方便各种政令的执行就万事大吉,对这些人是否具备当“村官”的素质,没有履行监督考察的职责,造成了“村官”“我就是这村的天,上面不管我,也管不着我”的认识误区。
三、遏制村官犯罪的对策
由于“村官”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蜕变,其危害性却极大。“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为遏制“村官”的职务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最核心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基层组织。离开这一条,一切都无从谈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当作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注意对农民进行法律政策教育,提高农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引导党员选好党支书、村民选好村干部,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制度的作用。
二是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村民自治,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负责人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会议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
三是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首先,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海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暴力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其次,运用法律规定对村官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四是依靠群众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村官”廉洁奉公,必须依靠群众建立共同监督防范体系,以村务公开为制度保证,让“村官”的公务行为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对于“村官”的不法行为群众敢于监督举报,上级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五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对“村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根据“村官”特点选择适当内容和方法,包括进行培训和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还要结合办案,帮助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消除管理上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把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对该公开而不愿公开,又不愿接受审计监督,可能蕴藏有经济犯罪问题的基层组织,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依法处理,用实际行动服务新农村建设。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事业局 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根据一九七二年三月二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国国庆前四周向对方寄送广播节目或宣传材料,供对方选用。

  第二条 中国广播事业局向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寄送有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方面社会主义建设情况的广播录音材料,并附中文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的解说词。
  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向中国广播事业局寄送综合广播节目,并附罗文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的解说词。

  第三条 双方交换文学、艺术和青少年节目,并附本国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的解说词。

  第四条 双方经常交换民间音乐、歌曲和交响乐录音带,并附本国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的歌词、解说词,以及作曲家和演员的情况介绍。

  第五条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庆节,两国电视台在本国国庆前四周,向对方寄送介绍本国各方面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反映两国人民友谊的电视节目,供对方酌情使用。

  第六条 双方交换关于社会经济、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反映两国友好关系的报道片、纪录片以及电视剧等文艺节目。
  两国电视台将互相寄送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向对方提供节目的目录,供对方选择,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对方寄送所选的影片或电视节目,同时附英文或法文说明词。电视剧和电视剧本可用本国语言的说明词。

  第七条
  (1)经事先商定,双方可互派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进行友好访问和采编反映两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中罗两国人民友谊的广播电视节目。
  (2)派遣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对方国家停留期间的食、宿、交通、翻译服务及医疗等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3)双方派出人数,逗留期限应体现对等的原则。
  (4)双方应向对方派出人员提供一切可能和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双方交换的各种材料,供各自酌情使用,对材料的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改变愿意。

  第九条 双方将于一九八二年底总结本议定书执行情况,并签订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第十条 双方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在取得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对本议定书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中文和罗马尼亚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          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
     代    表              代    表
     张 香 山             亚历山德鲁·约内斯库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