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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适用法律判案正确吗?/邢连珠

时间:2024-07-13 12:3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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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适用法律判案正确吗?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承兑票据出票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作者:邢连珠
正文: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云某等

案由:票据诈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男, 1960 年 3 月 8 日出生于某市,蒙古族,高中文化,系某市盛大公司法人代表,住某市郊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 2002 年 6 月 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0 日被逮捕。

被告人云某,男, 1956 年 2 月 2 日出生于某市,蒙古族,大专文化,系某市农行吉祥支行行长,住某市市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 2002 年 6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取保侯审、 2003 年 6 月 25 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 1958 年 5 月 1 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系某市农行吉祥支行信贷科科长,住某市市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 2002 年 6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0 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于 1993 年成立某市盛大公司,并在某市农行吉祥支行开户。因在规定年限内未办理年检, 1996 年 6 月 12 日某市工商局决定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1996年 7 月被告人郭某因倒卖烟草急需资金,找到被告人云某、王某商议从其所在农行吉祥支行贷款。因该行贷款指标已用完,被告人云某、王某告诉被告人郭某可以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弄出款来,但需要准备一个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帐户。之后,被告人云某帮助被告人郭某从李某处要来由李某刚注册成立的某市大元经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各种公章印鉴交给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又找某市建行第二营业部的杨某,在该营业部以李某名义开设了大元经贸公司帐户。(至此,被告人郭某拥有了二个银行帐户,即属于其本人的盛大公司的帐户和以李某名义开设的大元经贸公司的帐户)。

1996年 7 月 18 日,被告人郭某找到被告人云某、王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郭某在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且没有真实购销合同和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以盛大公司为出票人,以大元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金额为 15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云某、王某为被告人郭某办理了银行承兑手续。被告人郭某持该银行承兑汇票找到某市建行第二营业部杨某办理了 120 万元的质押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郭某归还了 132 万元,尚欠 18 万元。

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高额好处费,以其盛大公司为出票人,以深圳明捷公司和深圳易诚公司为收款人,用深圳明捷公司和深圳易诚公司的 6 套房本作抵押,分别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和 1996 年 9 月 30 日签发了金额为 15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某市农行吉祥支行办理承兑手续,被告人云某、王某审查后,为其办理了银行承兑手续。该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郭某归还了 448.2 万元,尚欠 1.8 万元。

1996年 9 月 26 日,被告人郭某在无真实购销合同和担保的情况下,签发了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人云某、王某为其办理了银行承兑手续。该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郭某将该款项归还。

1996年 10 月间,被告人郭某在无真实购销合同和保证金的情况下,以每张金额50 万元,签发了 10 张,总计金额为 5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 300 万元由某市大元经贸公司背书到深圳易诚公司。被告人郭某持一份所谓某市建行国际经济投资公司的保证书作担保,申请某市农行吉祥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手续,被告人云某、王某为其办理了审批手续。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郭某归还了 78.3 万元,尚欠 421.7 万元。

1997年 2 月 24 日,某市农行吉祥支行会计科科长刘某征得被告人郭某同意后,以被告人郭某盛大公司为出票人签发了金额为 28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云某、王某为其办理了银行承兑手续。该承兑汇票到期后,刘某将全部款项归还了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未将该款项归还某市农行吉祥支行。

二、控辩意见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云某、王某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 2003 年 6 月 2 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1.郭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只有 250 万元人民币,故只承担这一部分责任; 2.郭某对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某市建行国际经济投资公司保证书丢失的责任在于某市农行吉祥支行,因为该保证书的丢失导致某市农行吉祥支行债权不能实现。故让郭某承担某市农行吉祥支行 469.5 万元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云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1.云某审批的四笔承兑汇票均有房产作担保,且四笔承兑汇票的金额已全部归还银行,其客观上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构成指控罪名; 2.某市建行国际经济投资公司保证书丢失的责任在于王某,故云某不应承担因该保证书丢失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系过失犯罪,云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1.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在于行长,其是执行云某的指示和命令; 2.王某只对现有的三份银行承兑协议所涉及的 500 万元承担责任; 3.由于王某的行为是在行长云某的授意和批准后实施的,王某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对王某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裁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虚假合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财物,合计金额人民币 1228 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469.5 万元,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云某、王某违反规定,为郭某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按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郭某只开出 25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查,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均证明郭某以某市隆泰公司名义申请签发了 1228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关于郭某对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经查,郭某明知自己没有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达到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其利用虚构事实套取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其辩护人关于保证书丢失的责任在于农行吉祥支行,让郭某承担 469.5 万元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证据系统中欠缺保证书这一书证,且某市建行投资公司否认出具过该保证书,故仅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持担保事实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云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云某签发四笔承兑汇票( 1402 号、 2701 号、 2702 号、 2703 号)均有房产作担保,且四笔承兑汇票的金额全部已归还,故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在 16 笔违规银行承兑汇票中,只有 1403 号、 1410 号两笔汇票以深圳 6 套房本作抵押,但该 6 套房本均未作他项权登记,且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担保原则,该抵押系无效抵押。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云某不应承担保证书丢失造成损失的责任,经查,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认定担保事实成立,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云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辩解其完全在执行云某的指示和命令。经查,王某违规出具票据行为虽不排除云某的授意,但其积极配合,起到相当作用,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只对三份承兑协议所涉及的 500 万元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 16 笔承兑汇票王某均为审查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 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云某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tiaojieddd050708_20050708.doc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施程序
  (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四)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九)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其他要求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