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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俞文

时间:2024-06-16 12:3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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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俞 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为目的的国际间并购越来越激烈。而通过并购带来的生产的增加在整个经济增加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总额以每年平均70%的速度增加,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并购市场。[1] 与此同时,2002年中国也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外资输入国。可以说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不过另一方面,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达到迅速占领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等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系列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关系到外资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总结。

一.外资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1.因政治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导致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虽然国家提出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已有多年,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步子快慢不一,仍然有许多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由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不愿意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等于放弃了诸多利益。因此,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仍然可能遇到地方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国有企业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照顾或政策优惠,一旦被外资并购,那么这些照顾或优惠就有可能被取消。因此,对于外商来说,事先了解地方政府对并购的态度以及并购对象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等问题就非常重要。

2.政策和法律风险
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政策比较透明,法律比较完备,因此,在实施并购时对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预测相对容易。而在中国,由于许多政策缺乏透明度,法律多变又不完备,再加上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并购的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相对困难。

3.产业政策上的风险
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不断开放,对外资可以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领域也不断扩大。但仍然有许多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4.企业财产权上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并购对象企业的主要财产的权利状态,可能不清楚,可能设有某种限制等。比如,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收购对象企业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收购影响巨大;再如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清楚,是否有拖欠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明确合法,费用是否清结等都是并购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5.税收方面的风险
这主要指并购对象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欠税、漏税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由于特殊原因给与该企业以税收优惠,而一旦该企业被并购,该企业所享有的税收政策可能被取消等。

6.诉讼风险
这包括企业已经存在的诉讼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风险。相对来说,预防已知的诉讼风险容易,而预防未知的诉讼风险则比较难。国内企业相互担保以及因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企业潜在的诉讼风险无法把握的情形很多,对与此关联的信息把握的多少,直接决定并购风险的大小。

7.资产评估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但事实上,由于评估方法上的差异以及人为因素,对资产过高评估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争取采取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委托有信誉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是控制风险的必然选择。

8.泄密导致的风险
在国际并购中,严守相关秘密对并购至关重要。特别是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泄露有关信息,将很可能导致比预期高的价格实施并购,或者可能直接导致并购失败。

9.富余职工安置方面的风险
富余职工安置可以说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最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这包括对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安置、赔偿、经济补偿、各种社会保险的支付等问题。虽然现有的政策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支配权或主要财产转让给外资,那么必须以并购对象企业的资产支付职工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返还的公积金、无法安置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企业对此的重视程度不够,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导致上述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外资来讲,如果不能在并购之前完全了结上述问题,必然会后患无穷。

10.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企业存在的潜在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因素多有存在。有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虽有违法之处,却未被处罚或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或者违法之处未被发现而未受到处罚。这样的企业一旦被并购后,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显现,那么曾经未进行的处罚就可能被追加处罚,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发现而被重新处罚。

11.并购后整合上的风险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以及企业文化差异,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成为并购成败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因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不仅是并购中国企业会存在的问题,而是并购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会存在的问题。

12.因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因一些政治因素的突然变化给并购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在今年春季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反日游行示威,必然会对来自日本的并购计划带来影响。

二.风险防范的对策

1.充分掌握有关信息
这主要包括政策法律信息、并购对象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来讲,并购的成败与上述信息的掌握的量直接相关。
政策法律信息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可以通过有关网络进行;对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收集则需要通过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判处徒刑缓刑是否可任原职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判处徒刑缓刑是否可任原职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的复函

195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
你局海总发督54字第984号函收悉。关于民生公司所属民俗轮船长赵学■因航行责任事故被判徒刑缓刑在徒刑缓刑期间是否可担任原职或降级任职以及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徒刑缓刑一般的是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在徒刑缓刑期间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二、干部犯罪被判徒刑缓刑,并非当然不能担任原有工作,也非当然不能叙职。究竟应否准其继任原职或予以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可由有关单位斟酌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决定,但如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必须对其加强教育和监督。
本案被告是执行船长职务时因过失犯罪的,能否继任船长,是应慎重考虑的。

附:交通部海运管理局关于询问船员受刑事处分缓刑期间是否可仍任船员职务的函 海总发督54字第98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广州区港务局报告略称:民生公司所属民俗轮船长赵学■于1953年7月22日22时30分在广州西河道停泊时,因避让木驳急开双前车,鼓浪击翻杨炳小艇,溺毙刚生下的婴女孩与5岁女孩各1名。已经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今据民生公司报称:“该公司曾接市法第567号复示,称在未被管制时尚享有政治权利,以目前该公司船长后备人员不足,故请仍准其在船工作执行船长任务,并希予以协助教育等语。为此特函钧局请示是否可准其所请”等语。
船员如因职务上过失港务局得予撤职、降级、记过、警告、批评、教育等行政处分,凡受撤职、降级、处分的船员,不得担任原级工作。根据一般的理解,刑事处分似应比港务局行政处分较高。为此特函请你院研究因职务上的过失判处徒刑,在徒刑缓刑期间是否可担任原来职务或予降级任职,又受徒刑缓刑期间未被管制时是否尚享有政治权利一节并请赐复。
1954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阿塞拜疆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按照联合国宪章,认为两国外交部之间进行经常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及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将视各自利益和实际可能,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愿首先就下列题目进行磋商:
  1.与发展双边政治联系及友好合作有关的问题;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全球和地区问题及国际关系问题;
  3.交换有关双边协议完成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外长或其代表将在相互感兴趣的基础上定期举行会晤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将在国际组织中及国际会议上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四条 双方将在其主管范围内促进两国国家机关和部门、社会、科学及其他团体,包括地方机关、部门、团体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